民族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第四章 民族专项资金管理和使用

1990—2005年,国家设立的扶持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发展专项资金有少数民族地区补助费、民族工作经费、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等,由财政部门与民委共同管理。广西坚持贯彻中央精神,加强对民族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1990年、1995年、2000年广西制定及两次修订少数民族地区补助费(简称“少补费”)的管理办法,强调“少补费”是为了照顾少数民族特点,解决少数民族生产生活上的特殊需要,体现党和政府的民族政策,增强民族团结,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广西从1998年开始把“少补费”重点用于少数民族地区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解决一些特殊困难的民族事业项目。安排的资金规模为1700万元。由自治区民委和自治区财政厅共同管理,资金投放的方式是国家预算中每年安排用于解决有关少数民族一些特殊开支的财政性专款,改为全部无偿投放。(https://www.daowen.com)

1999年中央财政将民族机动金改为民族工作经费分配下拨,同时要求各省区财政按比例配套设立民族工作经费。民族工作经费由省(区)财政厅、民委共同管理。

2001年1月19日,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民族工作的意见》,要求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设立民族工作专项经费。各地、市、县认真落实。至2005年,自治区民委每年集中民族工作经费资金建设“民委工作示范点”,拾遗补缺解决基层少数民族地区的行路难、饮水难、上学难等问题,帮助各级民委机构改善工作条件。

✍AI写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