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定修订管理办法
《广西少数民族地区补助费的使用和管理办法》 1990年,自治区民委、自治区财政厅印发《广西少数民族地区补助费的使用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自治区财政每年安排一笔少数民族地区补助费的管理做出了新的规定。强调了少数民族地区补助费的性质。少数民族地区补助费是在正常经费以外,用于解决民族地区一些特殊困难的补助款,必须实行专款专用和重点安排、照顾一般的原则,各地不能因有补助费而削减正常经费,或以补助费顶替正常经费,严禁用于盖楼堂馆所等开支,违反者必须严肃处理,补助费当年使用不完的,可以结转下年继续使用。规定了少数民族地区补助费的使用范围。少数民族地区补助费主要用于解决少数民族地区进行开发性生产、修筑乡村简易公路、便桥、人畜饮水和文教卫生事业的补助,对少数民族群众的生活和其他一些困难,只作一般性照顾。完善了少数民族地区补助费的发放办法。为了提高少数民族地区补助费的使用效果,把有限的资金管好用活,采取有偿和无偿两种形式投放,即对文化、教育、卫生以及边远山区的乡村修筑简易公路、便桥、人畜饮水等无直接经济效益的项目,实行无偿扶助;对发展种养和加工业等开发性生产并有经济效益的项目,实行有偿使用。有偿使用的资金,重点支持符合中国共产党方针政策、有利于集体事业的发展、经济效益好的项目;借出的资金,要以经济合同的形式实施,批准用款后由民委、财政部门与使用单位签订合同,并由主管部门签章担保,以明确各方责任,严格履行合同。规定有偿使用的资金,必须坚持按合同办事、有借有还、依期归还的原则,使用期一般在一年以内,少数见效慢的项目,时间可适当放宽,但最长不得超过两年,收益快的可提前还款,对不按合同规定期限偿还借款的,从主管部门(担保单位)当年的事业费中扣还。有偿使用的资金,除了依期收回本金外,还要按投资额收取月4‰资金占用费,对不按合同规定期限还款的,从超期的第一天起,每月加收超期占用费6‰,除此之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再加收其他的管理费,收回的本金和资金占用费均作为本级少数民族地区补助费的增值。属于自治区直接扶持的重点项目,资金要依期收回自治区;属于地、市、县扶持的项目资金,要收回地、市、县,由民委、财政部门按本规定的用途继续安排使用。从1983年以来各地所投放的有偿生产项目资金,各级民委、财政部门亦要按期限收回,继续周转使用。《办法》强调了对少数民族地区补助费的管理。对于少数民族地区补助费的使用,不论是有偿或无偿的项目,各级民委、财政部门事先要经过深入细致的调查研究,审查论证后将单位计划项目的可行性报告和立项批件等材料,报自治区民委、自治区财政厅审批,经核定后共同下达项目经费。各级民委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少数民族地区补助费的管理,投放的资金要建立追踪反馈制度,属自治区直接拨贷的款项,由自治区民委、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追踪反馈,自治区下达各地、市、县的资金,由各地、市、县民委和财政局负责追踪反馈。用款单位每半年向同级民委和财政反馈资金使用和项目进展情况,各地、市、县民委于次年1月底以前,将少数民族地区补助费的使用情况和经济效益等,以书面材料报自治区民委、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少数民族地区补助费使用和管理办法》(修订) 1995年,自治区民委、自治区财政厅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需要,进一步加强对少数民族地区补助费的管理,对1990年5月制定的《广西少数民族地区补助费的使用和管理办法》进行修订印发执行(下称《修订办法》)。《修订办法》重申少数民族地区补助费(以下简称“少补费”)的使用原则:是为了照顾少数民族特点,解决少数民族的特殊需要,体现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增强民族团结,促进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发展而设立的一项专项经费,它是在正常经费以外用于解决少数民族一些特殊开支的专款。各地不能因为有了补助费而削减正常经费,或以补助经费顶替正常经费。
关于少数民族地区补助费的使用范围,坚持用在以下几方面:
民族工农业生产。农林牧渔开发性生产购买生产资料的补助,建设直接为当地少数民族生产生活服务的小型加工厂的生产补助,民族用品定点生产企业和有扶贫效益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乡镇企业的生产补助,受灾地区恢复生产补助,农村基础设施建设,少数民族贫困乡村农田水利和农村电力建设的困难补助,修建山区乡村简易公路、简易桥梁的困难补助,购置生产用小型运输工具的补助,石山地区砌墙保土和改造低产田的困难补助,少数民族聚居的贫困乡修建简易农贸市场的困难补助。
民族教育。民族院校、民族中专的民族教学补助,少数民族边远山区乡、村中小学特殊困难补助,农村实用技术培训经费补助。
民族文化、卫生、体育。民族文化活动补助,民族节庆活动补助,少数民族边远山区乡镇卫生院购置医疗设备补助,民族传统体育活动经费补助。
民族群众生活。特别困难的少数民族群众生活困难补助,受灾地区群众生活困难补助,缺水地区和石山地区人畜饮水工程补助,修缮少数民族生活服务设施特殊困难补助。
民族自治县县庆活动补助。民族乡乡庆活动补助,维护民族团结、改善民族关系活动经费补助,民族团结表彰活动经费补助,少数民族干部培训经费补助,少数民族问题研究和民族政策调研、宣传经费补助。(https://www.daowen.com)
经自治区民委和自治区财政厅同意的其他民族事务的特殊补助。
“少补费”的使用办法,仍采取有偿和无偿两种投放形式,即对发展生产并有直接经济效益的种、养、加工、采矿等项目实行有偿扶持;对民族教育和农村技术培训、少数民族干部培训、民族问题研究、民族政策宣传、民族节庆及其他民族文化、卫生、体育、群众生活、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实行无偿扶助。每年“少补费”分配总额中有偿和无偿的分配比例各为50%左右。无偿扶助的项目,由民委和财政部门共同下达项目资金批准通知书并监督资金的使用。有偿扶持的项目,用款单位要与直接放款的民委和财政部门签订借款和使用合同,由民委、财政局负责项目的实施和资金回收,收回的资金(含资金占用费)属财政资金,作为增加“少补费”的周转金本金,按规定用途继续周转使用。有偿资金的使用期限一般为一到两年,特殊情况经批准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3年。有偿资金除依期收回本金以外,还要收取年率4.8%的资金占用费。借用周转金逾期不归还的,从逾期之日起按银行罚息办法罚息。“少补费”当年使用不完的,可以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少补费”的管理程序。申报程序为每年年初由各县(自治县、市)民委提出项目及经费申报计划,与县财政局会商后,联合行文上报所属地、市民委和财政局;各地、市民委负责汇总本地、市的经费申请计划,按照“分期分批,相对集中,每年安排若干县市”的原则和自治区下达的年度经费安排意向指标作出本地、市的经费申报计划,经与当地财政局会商后,联合行文上报自治区民委和财政厅。上报时间不得超过当年3月底,逾期不报的,不分配当年资金指标。审批程序为每年年初,由自治区民委和自治区财政厅共同下达地、市年度经费意向分配指标;每年第二季度,由自治区民委汇总各地、市和自治区直属单位及全区性项目计划,并作出年度分配方案,经与自治区财政厅会商后,联合行文共同下达。管理程序为项目批准以后,各级民委和财政部门要尽快将资金落实到位,并组织对项目的实施,监督资金的使用和运转情况。用款单位每半年向当地民委和财政部门汇报一次项目实施情况,各地、市民委和财政局每年要向自治区民委和财政厅书面汇报本地、市项目实施情况及资金回收情况,凡不报送书面总结汇报的,第二年不再给予安排项目及资金。自治区民委和自治区财政厅将不定期地检查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和实施效果。
《修订办法》要求各级民委和财政部门要加强联系,协商合作,对资金的分配和使用共同负责。要加强调查研究,防止资金分配上的主观盲目性。要加强财务管理,经常检查使用情况,杜绝克扣、贪污、挪用及其他违法违纪的行为。要坚持群众路线、实事求是的工作作风。各级民委和财政部门要宣传少数民族地区补助费意义和作用,鼓励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发扬艰苦奋斗、自力更生的精神,将有限的补助费切实用好。《修订办法》在最后说明本办法自颁发之日起执行,过去所投放的资金及项目均按原计划及要求实施,特别是原定有偿扶持的资金及项目不得因颁布本办法而停止执行原定计划及要求,要严肃财经纪律,到期的资金要按原订合同回收。
《修订办法》改变了“少补费”使用和管理办法,一是对“少补费”的发放,采取切块的办法,各地、市民委按照自治区民委分配给的指标额,对各县民委申报的项目进行审核上报,再由自治区民委和自治区财政厅对所上报的项目进行审批,最后才把资金下拨到地区。这样,既减少了自治区民委的工作量,也使地市对“少补费”的项目选择有了更大的主动性和灵活性,减少盲目性,增加准确性。二是对“少补费”使用范围进行细分化,明确规定了7类32项,使“少补费”的项目安排和资金分配有据可依,确保“少补费”能真正用于帮助少数民族群众发展经济和文教卫生等事业上。
《广西少数民族地区补助费使用和管理办法》(再修订) 2000年7月为适应财政管理体制的改革、加快少数民族地区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少数民族其他各项事业的发展,进一步规范少数民族地区补助费管理,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民委对1995年1月修订的《广西少数民族地区补助费使用和管理办法》再次进行修订(下称《再修订办法》),《再修订办法》共五章十七条,第一章总则再次重申“少补费”是为了照顾少数民族特点,解决少数民族生产生活上的特殊需要,体现党和政府的民族政策,增强民族团结,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的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而设立的专项资金。“少补费”是正常经费以外的用于解决少数民族一些特殊开支的专款,是拾遗补缺的专项经费。各地各部门不能因为有了“少补费”而削减正常经费,或用于顶替正常经费。“少补费”不能用于以下8个方面的内容:提高各种开支标准,弥补企业亏损,修建楼、堂、馆、所,弥补预算支出缺口,大中型基本建设投资,支付银行利息,用于偿还各种欠款借款及其他与“少补费”使用宗旨相违背的支出。
“少补费”由民委、财政部门共同管理,各级民委、财政部门都要严格管理、规范管理程序,科学合理制定“少补费”的分配方案,专款专用,充分发挥“少补费”的使用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