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第二节 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原称“新增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简称“新增发展资金”)。1991年,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精神,中央财政设立“新增发展资金”,设立的规模为6000万元,实行有偿使用,大部分用于民族地区基层的经济和社会发展,下达给广西“新增发展资金”有偿使用控制指标为1000万元。1992年,财政部印发关于“新增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使用管理问题的通知,明确新增发展资金的分配使用和管理有关事项。新增发展资金主要投向较为贫困的民族地区。此项资金大部分用于内蒙古、新疆、宁夏、广西、西藏5个自治区和少数民族人口较多的云南、贵州、青海省,以及部分省少数民族人口聚居的贫困地区。新增发展资金实行有偿使用为主的原则,由财政部负责拨付、组织回收和监督使用管理。资金由财政部和国家民委共同按项目进行管理,采取下达控制指标的办法进行分配。每年的控制指标经与国家民委协商后由财政部下达。

1994年9月21日,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了自治区民委、自治区财政厅《关于新增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扶助少数民族专款的使用管理办法》(下称《使用管理办法》)。决定从1994年至1995年在财政部增拨广西的“新增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中每年划出1000万元,建立“新增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扶助少数民族专款”,由自治区民委和自治区财政厅组织投放使用和管理,主要用于扶持少数民族贫困地区的经济建设。为管好用好这笔资金,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管理办法对资金的有关事项进行了规定:

关于扶持对象。规定新增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扶助少数民族专款主要用于解决民族自治县、民族乡以及其他少数民族聚居的贫困地区在经济建设、发展生产中的特殊困难和需要,促进这些地区的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关于资金使用范围。资金主要用于开发性的种植和养殖业项目、利用本地资源优势兴建的工业项目、以扶贫为目的的乡镇企业项目。

关于申报项目应具备的条件:一是经扶持后稳定增加少数民族群众的收入,通过开发性生产管理带动贫困农户解决温饱、脱贫致富,逐步增强贫困地区财政的自给能力;二是立足于本地资源优势,符合国家的产业指导政策,产品在市场上适销对路;三是能源、供水、交通等条件基本具备;四是生产技术、项目管理、配套资金等方面有保障;五是投资少,见效快,项目单位信誉好,有偿还能力。

1995年,自治区民委从新增发展资金中安排100万元借款额给柳州地区融安县“益肤乐”生产项目,扶持民族地区资源优势工业项目,项目由柳州地区民委具体实施监督和管理,并经常形成项目实施报告向自治区民委汇报。自治区民委安排扶持马山县种植甘蔗50万元,贺县黄洞瑶族乡松香厂生产项目30万元。马山县、贺县民族局、财政局对项目实施监督和管理,并经常汇报项目实施情况。

同年,自治区民委对各地上报的项目进行实地调查和评估论证。分两批安排13个扶持项目,总额度800万元。要求扶持项目相关的县民族局、财政局负责对项目严格按照自治区民委、自治区财政厅《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监督和管理,直接与自治区财政厅办理借款手续,在项目实施过程中经常检查督促形成情况汇报上报自治区民委。

1996年,财政部经与国家民委研究,下达给广西新增发展资金控制指标增加到3300万元。

1998年中央财政在清理整顿各类专项资金时,将“支援经济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作为中央财政扶贫资金的一部分交由国务院扶贫办捆绑安排用于贫困地区。同时,设立“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从中央财政扶贫资金中列支,无偿使用,规模为每年3亿元,由财政部和国家民委共同管理。

财政部、国家民委发出《关于加强“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使用管理问题的通知》,通知指出为了推动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促进民族团结,财政部每年从预算中专项安排一笔“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即原预算安排的“新增发展资金”)专门用于解决民族地区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为了加强此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通知强调了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使用管理有关事项。

关于适用范围。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主要投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对落后的民族地区,以及少数民族人口相对集中的散杂居地区。主要用于改善少数民族地区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促进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和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https://www.daowen.com)

关于管理。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由财政和民委共同管理。财政部和国家民委每年按照预算安排资金规模,一般于5月底前将资金切块下达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省(自治区、直辖区)财政和民委按项目进行管理。项目由县级财政和民委共同组织逐级上报。省级财政和民委共同研究审定后,一般于7月底前下达资金和项目,同时上报财政部和国家民委。各级财政和民委要密切配合,加强对此资金的管理。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切实可行的资金使用计划,专款专用。要建立项目库。对扶持的项目,要建立经济责任制,落实到责任人,要按项目、按目标进行管理。项目资金安排要突出重点,适当集中,注意效益,真正做到扶持一个,见效一个。

关于监督检查。各级财政和民委要切实加强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除了按正常预算管理程序编报预算、决算外,还应于次年3月底前,将当年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报送财政部和国家民委。两部委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通知》精神,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1998—1999年,中央财政共分配给广西少数民族发展资金3700万元,其中1998年1800万元,1999年1900万元。广西根据财政部、国家民委《关于加强“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使用管理问题的通知》精神,结合扶贫攻坚的情况,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主要投向自治县、民族乡、少数民族聚居的贫困乡、村的乡村通路、人畜饮水、教育、卫生、输电线路、小型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两年共安排了532个项目,项目总投资11363万元,其中少数民族发展资金3706万元,地方配套(包括政府配套和群众自筹)7657万元。532个项目中,乡村公路项目185个,总投资4883万元,其中少数民族发展资金1542万元,地方配套3341万元;桥梁项目11个,总投资236万元,其中少数民族发展资金58万元,地方配套178万元;人畜饮水项目140个,总投资2195万元,其中少数民族发展资金864万元,地方配套1331万元;输电线路项目56个,总投资1334万元,其中少数民族发展资金440万元,地方配套894万元;小型农田水利项目12个,总投资255万元,其中少数民族发展资金99万元,地方配套156万元;水库维修项目5个,总投资130万元,其中少数民族发展资金33万元,地方配套97万元;中学教育项目26个,总投资825万元,其中少数民族发展资金175万元,地方配套650万元;小学教育项目71个,项目总投资1127万元,其中少数民族发展资金350万元,地方配套777万元;乡村卫生项目22个,总投资346万元,其中少数民族发展资金121万元,地方配套225万元;其他项目4个,总投资32万元,其中少数民族发展资金24万元,地方配套8万元。

2000年,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分配情况:南宁市57万元,柳州市40万元,桂林市425万元,梧州市62万元,北海市58万元,防城港市90万元,玉林市70万元,贵港市68万元,钦州市52万元,河池地区232万元,百色地区180万元,南宁地区183万元,柳州地区234万元,贺州地区149万元,全自治区总共1900万元。

2001年,中央财政安排给广西少数民族发展资金2600万元,其中“兴边富民行动”补助资金600万元,项目管理费40万元。其余主要用于少数民族贫困地区发展种植业、养殖业、科技扶贫(优良品种的引进、先进实用技术的推广及培训等);修建乡村道路、桥梁、建设基本农田(含畜牧草场、果林地);兴建农田水利,解决人畜饮水问题,发展农村基础教育、医疗卫生、文化、广播、电视事业。

2002年,中央财政下达给广西的少数民族发展资金2856万元。根据国家民委《关于做好2002年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工作的通知》、财政部《关于下达2002年财政扶贫资金(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的通知》《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精神,经商自治区财政厅同意,自治区民委下达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管理费指标给柳州、河池、贺州地区,南宁、柳州市民委(民族局),强调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管理费主要用于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规划编制、项目评估、项目检查验收、项目成果宣传、项目档案管理以及资料费、印刷费等开支。各级各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再从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中提取项目管理费。地、市民委(民族局)要与财政部门配合加强对项目管理费使用的监督检查,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2003年,为了进一步支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与社会各项事业的发展,改善少数民族贫困地区的生产生活条件,中央财政分配广西少数民族发展资金2900万元,其中“兴边富民行动试点”补助资金600万元,“人口较少民族发展”补助资金400万元,项目管理费44万元。主要用于改善少数民族贫困乡村水、电、路等基本生产生活条件,以提高农民收入为中心,以电脑农业推广推动科技扶贫,以继续实施兴边富民行动推动少数民族边境地区发展,以扶持人口较少民族试点的发展推动整体脱贫。同时发展乡村基础教育、医疗卫生、文化、广播和电视事业。其余,全年安排258个民族地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重点解决少数民族地区水、电、路等基础设施建设及发展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社会事业,为少数民族群众解决一些实际困难,改善了生产、生活条件,帮助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加快了发展。

2004年,自治区民委共分配少数民族发展资金3400万元,重点帮助贫困的少数民族地区加强水、电、路、教育、卫生、沼气池、农田基本建设等基础设施。其中集中安排1200万元用于边境县实施“兴边富民行动”,安排500万元扶持人口较少民族毛南族和京族基础设施建设,安排640万元扶持民族乡建设。采取有力措施加强“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的管理,认真做好扶贫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建立民族扶持资金项目库,改进资金分配办法,增强民族资金分配和使用的透明度,使民族资金的分配环节更加充分地体现公正、公平、客观的原则。设立民族扶持资金专户,专款专用,实行县级“报账制”管理,提高对资金使用全过程的监控和管理,有效地防止了民族资金被挤占、挪用,提高了扶贫资金的使用效益。同时,加强民族资金的使用检查和资金使用审计。对年度安排的民族资金实行不定期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会同审计、财政部门对民族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年度审计,确保资金专款专用和发挥效益。对于审计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纠正,对一些严重违纪违规问题进行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环江毛南族自治县获人口较少民族发展资金350万元,共17个项目,修村、屯道路11条282万元,人畜饮水工程共有2处13万元,驯乐苗族乡中心校学生食堂及篮球场20万元(驯乐苗族乡庆项目),下南乡电脑农业试点项目10万元,全县毛南族文化艺术遗产抢救15万元,全县毛南族聚居乡镇农村实用技术培训10万元。项目资金在2004年12月下旬已全部到位,全县17个项目全部竣工投入使用。全县共举办10期项目培训班,共1860培训人(次)。解决了项目实施地区环江毛南族群众行路难、饮水难、教学条件差的问题。

2005年度中央财政分配广西少数民族发展资金4200万元,广西认真做好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的分配,分两批下达项目指标,第一批下达的少数民族发展资金280万元,主要用于县庆和救灾项目,由自治区财政厅通过自治区本级财政扶贫资金专户拨付,不列入地方财政预算支出。第二批下达的少数民族发展资金3920元,由自治区财政厅通过自治区本级财政扶贫资金专户拨付,不列入地方财政预算支出。其中“兴边富民行动试点”补助资金1200万元,“人口较少民族发展”补助资金1400万元,项目管理费6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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