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使用少数民族地区补助费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规范使用少数民族地区补助费

1990年,《少数民族地区补助费使用管理办法》印发后,自治区民委在年中进行了抽查,并要求各地市民委部门要将当地的少数民族地区补助费使用情况进行总结上报到自治区民委。根据抽查和各地市民委部门的总结,当年广西少数民族地区补助费使用情况良好,少数民族地区补助费的安排和使用严格按照《少数民族地区补助费使用管理办法》进行使用和管理,为少数民族地区办了一些实事,有一定的成绩和效益,1990年全自治区少数民族地区补助费700万元,加上1989年余额结转的10万元,年内共可分配710万元。由于重点项目审查手续上的问题,年内未能下拨足700万元,因此,年内实际分配693万元,占计划指标的97.61%。除重点项目83万元外,一般经费610万元。

民族教育补助专款是国家支持发展少数民族教育事业,解决部分少数民族聚居地区中小学校基本办学条件的专款补助,1991年12月,广西获得中央财政下拨1991年度民族教育补助专款385万元,自治区教委、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民委根据教育事业发展需要和民族补助专款的安排能力,对各地申请的项目进行总评审定,经综合平衡以后,分配下达,安排用于本年度计划修缮、改造的危险校舍,购置的教学仪器设备、课桌凳、图书资料等。还举办了培训中小学教师的培训班,并将项目落实情况上报财政部、国家教委、国家民委。项目计划付诸实施以后,自治区教委、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民委根据项目的内容,要求对各地、市、县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指导、验收。年终各项目单位将执行情况及使用效果报自治区教委、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民委。

1992年,贯彻第一次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自治区党委决定“少数民族地区补助费”“要达到每个少数民族人口1元钱”。

当年,百色地区得到的“少补费”指标为164.1万元(年内分三次得到)。其中,用于生产的资金为99万元,占总金额的60.33%;用于教育的36.5万元,占22.24%;文化、培训、卫体等项目资金为27.5万元,占16.76%;其他资金支出1.1万元,占0.67%。经实地检查和各县(市)民委的总结汇报,这笔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基本上是好的,支持帮助了民族地区群众进行生产,发展经济,发展文化教育事业,加强基础设施的建设,为民族地区脱贫致富打下良好基础。

同年,玉林地区获“少补费”12个项目35.5万元,其中种玉桂、八角、茶叶3个项目8万元,人畜饮水工程1个项目1.4万元,维修校舍2个项目2万元,土特产品加工和销售服务1个项目5万元,民族节庆文化和培训3个项目(地区、贵港市、平南县民委)3.1万元,民族企业1个项目15万元,民族参观接待费1个项目1万元。年底检查每个项目都落实到项目实施单位,并及时实施。贵港市东龙镇中心小学得到自治区民委下拨的维修费1万元后,当即实施维修3间校舍1600平方米,使教学秩序进入正常轨道。扶持平南马练瑶族乡中心校1万元,用于维修教师宿舍,学校再自筹一部分,维修工作9月底结束,改善了该校教师住宿条件。

1990—1992年,中央财政安排给广西民族教育补助专款共905万元,此项专款每年都是放在少数民族地区的学校,做到专款专用。1992年因自治区教委、自治区民委对下拨的250万元专款发放的项目安排意见分歧,当年未能安排,影响了民族教育补助专款使用。

1993年,自治区民委专题报告国家民委办公厅,建议中央将广西民族教育补助专款拨至自治区民委掌握,以利于补助专款用到帮助最困难的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教育事业。

年内,自治区民委经与各有关部门协商,落实分配“少补费”1150万元(含生产周转金150万元)。年底利用周转金回收资金已安排项目待批项目近200万元。自治区民委加强资金和项目的管理,督促各地、市、县民委加强资金的回收工作,分别到百色、河池、南宁、桂林、柳州、梧州等地区20多个县,对拟扶持的项目进行了实地考察,催促有关项目县归还借款,年内少补费生产周转金回收150多万元。

10月中旬,自治区民委在柳州地区召开了地市民委财经科长会议,交流各地市加强项目管理的经验,总结取得的成绩,研讨存在的问题及如何加强管理的办法和措施。河池地区民委介绍对“少补费”管理和使用进行改革的办法,柳州地区民委介绍如何加强“少补费”项目管理的经验。会议期间,组织参观了合山市、鹿寨县民委创办的民族扶贫企业和柳州市3家民族定点企业。对各地市民委今后加强各项专项资金和项目管理都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1996年,柳州市得到自治区拨“少补费”17万元,其中有偿扶持资金12万元,无偿补助资金5万元,柳州市民委与市财政局联合管理,拨款至柳城、柳江两县民委和县财政局。柳州市民委经过认真的考查、论证、评估,认真进行市场调查,对项目全程管理,创办了3个短平快的扶贫示范经济实体,因地制宜,利用本地资源选准项目,利用好有限的“少补费”办成一些实事。有助于当地扶贫开发和公益事业,为当地农民解决了部分劳动力就业,增加农民的收入。

广西从1998年开始把“少补费”重点用于少数民族地区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解决一些特殊困难的民族事业项目,安排的资金规模为1700万元,由自治区民委和自治区财政厅共同管理,资金投放的方式是国家预算中每年安排用于解决有关少数民族一些特殊开支的财政性专款,改为全部无偿投放。扶持的对象和范围主要是民族自治县、民族乡以及少数民族聚居地区。

“少补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项目范围:(https://www.daowen.com)

学校项目是少数民族地区乡以下的中小学,以重点扶持边远少数民族地区小学修建教室为主,量力而行,不扩大范围,能建一所就建一所,修建水泥钢筋结构教室。属补助性项目。

道路项目是少数民族地区项目,以配合全自治区实施的村村通公路为主,村村通公路是群众大会战,“少补费”用于公路建设是政府补助性的扶持。

人畜饮水项目是少数民族地区群众的生活饮水工程,按自治区扶贫标准决定是否扶持,不得用于解决地方架设自来水或者其他项目。是补助性的项目。

架电项目是少数民族地区群众生产生活用电工程,是补助性的开支,量力而行开展。

“少补费”扶持的各项民族事业特殊开支项目的范围:

“少补费”扶持的要真正体现出民族事业的特殊开支,不巧立名目,不挪作他用。一般用在地市级的少数民族干部培训、民族地区县级的农村实用技术培训、民族节庆、民族传统体育、民族传统文化及古籍等特殊补助开支。不能用作接待费、购车、办公室装修、差旅费等办公正常经费的开支。

“少补费”扶持的救灾项目的范围:

少数民族地区群众受到自然灾害,为解决群众生产生活困难,可以使用“少补费”,但必须是解决少数民族群众生存相关的住房、穿衣和生产用的种子化肥等方面的补助,也可以考虑解决一些涉及危害少数民族群众生命安全的排险项目和与其相关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补助。对于自然灾害的救灾工作,主要是依靠各级地方政府解决,民委部门无法承担救灾的重任,只能考虑小范围和局部的补助,起拾遗补缺的作用。

2000年,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民委将1700万元“少补费”下达各地、市财政局、民委(民族局)。柳州市民委贯彻执行《再修订办法》,对下拨到柳州市的“少补费”采取了更严谨的管理,对拟定扶持的项目进行实地考察、评估、论证,避免盲目投放。项目下达前,要求两县一郊先报项目申请报告和相关材料。

2000年,柳州市民委和市财政局农财科到两县检查资金使用情况时,发现由于监督、检查力度不够,1999年安排柳城县古砦仫佬族乡独山水库道路降坡的经费5万元,柳城县民委、县财政、古砦仫佬族乡政府在不经批准的情况下,挪用到乡路灯工程;柳州郊区羊角山乡阳和村的灌溉工程,由于配套资金不到位,项目未能实施,当年安排的4万元经费未能产生效益,这些都是违背了资金管理条例的规定的,柳州市民委及时给予批评、教育并进行纠正。

1998—2002年,环江毛南族自治县共获拨“少补费”128万元。环江毛南族自治县主要做法和经验是坚持把民族专项资金主要投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对落后的民族地区,以及少数民族人口相对集中的散杂聚居地区。县财政和民族局密切配合,加强对资金的管理,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状况制定切实可行的资金合作计划,专款专用,建立了项目库,对项目建立了经济责任制,落实到责任人,按项目、按目标进行管理。项目资金安排突出重点,自觉集中,注重效益,做到扶持一个,见效一个。加强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的检查、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保证项目的顺利实施。

2003年,财政部、教育部、国家民委一次性将中央民族教育补助专款390万元拨给广西,由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教育厅、民委共同管理,用于支持少数民族地区加快发展教育事业,专项用于部分寄宿制民族中小学校改善办学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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