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族工作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第三节 民族工作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民族工作经费,原称少数民族地区补助费。国家预算支出中用于处理我国民族问题、开展民族工作、解决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特殊困难的专项经费,为“支援不发达地区支出”的款级科目之一。

1999年,中央财政将民族机动金改为民族工作经费分配下拨,同时要求各省区财政按比例配套设立民族工作经费。民族工作经费由省(区)财政厅、民委共同管理。

2000年,广西共安排全自治区民族工作经费2131万元。自治区民委集中本级民族工作经费资金建设“民委示范工程”,当年自治区民委在兼顾各地市资金使用的同时,投资200多万元重点建设7个示范工程,项目包括中小学教学楼、民族文化、移民搬迁、民族新村建设等。在桂林地区投资60多万元,拉动当地政府配套投资50多万元,在荔浦县蒲芦瑶族乡实施“移民安置工程”,使27户94名原来无田无地“借地藏身”的“过山瑶”有了永久性安家、立足、生存、发展之地,解决了50多年来当地政府想解决又无力给予解决的遗留问题。

2001年1月19日,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民族工作的意见》,要求各地根据实际情况设立民族工作专项经费。各地、市、县认真落实。

同年,自治区民委实施第二期“民委示范工程”。投资20万元,拉动平果县政府投资19万元,群众筹集资金20多万元,在平果县六召屯建设民族新村,共建成砖瓦结构房屋57户102间,钢筋水泥结构房屋5户10间,建筑总面积3080平方米,解决了62户226人的住房问题。投资建设靖西县龙邦镇国门学校,龙州县水口镇共和小学、峒桂村输电线路、罗回村生态农业示范园,融安县浮石村小学,隆林各族自治县德峨乡德峨村卫生所,大化瑶族自治县七百弄乡高压电线,融水苗族自治县杆洞乡公路桥,罗城仫佬族自治县东门镇横安公路,贺州鹅塘中学“瑶族(土瑶)”学生宿舍楼,南宁市郊区明天小学教学楼等多个项目,每个项目的投资额都在20万元左右,办了一批实实在在、看得见、摸得着的实事。

据自治区民委2002年调查,广西部分市(地)县已设立民族工作专项经费,有的正在抓紧协调落实之中。贵港市有壮族、瑶族、苗族、侗族等23个民族成分,少数民族人口68.7万人,占全市总人口的15.3%。少数民族人口主要聚居在水库库区、石山地区和偏远山区。贵港市设立“民族工作专项经费”专户,由市财政按少数民族人口每人每年1元的标准划拨,用于扶持少数民族地区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和脱贫致富奔小康示范项目,解决少数民族群众生产生活方面的特殊困难。贵港市当年的民族工作专项经费68.7万元已全部划拨到位。南宁地区12个县中有10个设立了专项经费。贺州地区要求各县(市)按少数民族人口人均0.5~1.0元设立民族工作专项经费,并列入当年财政预算,由民族工作部门掌握。

2002年,国家民委印发《民族工作经费管理暂行规定》(下称《暂行规定》)。《暂行规定》强调民族工作经费的设立是中国共产党民族政策的组成部分,是党和国家对少数民族的特殊关怀和特殊照顾,是为少数民族切身利益服务的重要手段。民族工作经费是民族工作的专项补助资金,属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纳入国家民委部门预算统一管理。民族工作经费应集中使用,突出重点。对涉及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发展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维护民族地区社会稳定、改善少数民族生活条件的重大事项应给予重点支持。同时,对少数民族文化的保护和发展、少数民族教育、少数民族卫生体育和少数民族人才培训等方面的工作也应给予一定补助,充分发挥民族工作经费的使用效益。

《暂行规定》规定了民族工作经费的使用范围:处理解决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突发性、敏感性及影响社会发展需解决的特殊问题补助,民族自治地方重要纪念活动补助,地方民族工作部门开展业务活动补助,改善少数民族生活基本条件困难补助,民族政法、文化、宣传和教育等方面特殊困难补助,少数民族人才培养、培训经费补助,少数民族扶贫工作补助,民族院校教学科研业务补助,本委主办的重大活动补助,民族工作特殊需要补助等。

《暂行规定》规定了民族工作经费的申请与批准程序,地方申请使用民族工作经费须按程序逐级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宗)委(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宗委提出书面报告,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民(宗)委(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宗委审核、签署意见后向国家民委提出书面报告。申请报告经国家民委批准后,由其机关财务部门统一将经费拨至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宗)委(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宗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宗)委(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宗委自收到款项后10日内直接将款如数拨至使用单位。

《暂行规定》对规范管理和监督检查有严格规定。民族工作经费严格实行预决算管理,按照“总量控制,分类管理”的原则,由国家民委编制经费预算,经财政部批准后执行。国家民委负责每年按民族工作经费的执行情况编制决算报财政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宗)委(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宗委负责各省、区、市范围内民族工作经费的管理和监督,每年底向国家民委报告经费使用情况。民族工作经费属民族工作特殊补助款,应专款专用。不得充当大中型基建项目的基建经费,不得充当行政经费开支。稳定规范资金管理渠道,完善已有资金管理模式,提高资金管理水平和效率,不断适应新时期民族工作的需要。严格执行使用用途,业务主管部门要切实承担起管理的职能,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挪用和挤占专项资金。监督检查由财政部、国家民委执行。财政部、国家民委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对民族工作经费的支出范围和使用情况进行审核、检查,根据项目预算的有关要求,加强追踪问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宗)委(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宗委也要加强对本地使用民族工作经费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不合理使用资金的现象,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管理和监督,并自觉接受同级审计部门的审计、检查。(https://www.daowen.com)

2002年,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民委下达民族工作经费到各地市财政及民委,要求此款列“支援不发达地区支出”类中的“民族工作经费”(2804款)。请各地接此通知后,按规定项目将资金及时下达有关县(市),并严格按照自治区民委、自治区财政厅制订的《少数民族地区补助费管理办法》,加强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监督,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项目完成后,各地要认真总结经验,并于2003年1月底前将使用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民委。

2003年,柳州市政府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我区民族工作的意见》第二十八条“各级政府在‘十五’期间要逐步增加民族工作专项经费,以增强民族工作部门的工作手段”规定,同意柳州市民族事务委员会请求,在市财政安排的“民族工作专项经费”,从15万元增加到33万元,作为照顾少数民族特点,解决少数民族的特殊需要,体现党和国家的民族政策,增强民族团结,促进民族地区的经济文化发展的专项经费,由柳州市民委管理,使用范围及管理办法不变。当年柳州市获自治区下达民族工作经费62万元,市财政安排33万元,共95万元,用于19个项目的实施。其中,柳江县民族法规宣传、饮水工程2项7万元,柳城县民族节庆、柳城县修建屯级公路2项10万元,三江侗族自治县县庆活动补助、失学女童入学经费、村镇水塔水池修建、修建学校教学楼4项18万元,融水苗族自治县县庆活动补助、学校校舍维修2项8万元,融安县“民族团结杯”龙舟比赛、科技示范基地、民族班干部培训3项26万元,鹿寨县实用技术培训、乡村水坝工程2项8万元,柳州市本级民族政策法规宣传、民族关系、节庆及联谊活动、民族示范村建设4项18万元。

贵港市民委利用自治区拨给的民族工作经费13万元扶持修建大圩镇仁心村水泥道路、覃塘区振南乡圩镇混凝土街道、港南区横岭乡新安村村级公路。

2003年,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追加特困少数民族优秀学生入学专项补助经费100万元,此项经费列“支援不发达地区支出”类的“民族工作经费”预算支出科目,并决定从2004年起,此项经费列入自治区民委当年部门预算,由自治区民委管理安排使用。

2004年度,广西民族工作经费由自治区财政厅、自治区民委下达给各市财政局、民委,此款列“支援不发达地区支出”类中的“民族工作经费”(2804款)。各市财政局、民委按规定项目将资金及时下达有关县(市),并严格按照自治区民委、自治区财政厅制定的《少数民族地区补助费管理办法》,加强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监督,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项目完成后要认真总结经验,并于2005年1月底前将使用情况以书面形式上报自治区财政厅和自治区民委。

南宁市民委投入民族工作经费40万元建设了7个民族工作示范点,完善民族工作专项经费的管理办法,对历年少数民族地区补助费、民族发展资金项目加强了督促检查,建立项目牌和项目竣工验收档案;加强协调和沟通,确保资金落实到位;严格实行财政扶贫资金报账制和认真抓好审计工作,确保专款专用,产生了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2005年7月,国务院颁布《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规定的第十条有“中央和地方财政要设立并逐步增加民族工作经费”的要求,特别强调了两点:一是资金规模要逐步增加,二是地方也要相应设立民族工作经费。

当年,自治区民委分配给各市县的“民族工作经费”主要用于增强各级民委开展工作的手段和改善工作条件。包括购置工作用车和增添办公设备,其中自治县(含享受自治县待遇县)、边境县、人口较少民族县,每个县民族局6万元,一般县3万元,改善县级民族局的工作条件。另外,还给部分市民委增加了民族工作经费的分配量,帮助市级民委改善工作条件。

2005年度民族工作经费分配情况:

南宁市54万元,柳州市63万元,桂林市108万元,梧州市30万元,北海市20万元,防城港市65万元,钦州市42万元,贵港市36万元,玉林市42万元,百色市123万元,贺州市51万元,河池市97万元,来宾市103万元,崇左市86万元,总共9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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