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鉴定人的诚信记录
1.基本概况
鉴定人作为诉讼参与人,诚信最主要的表现就是客观义务。鉴定人必须在证据材料的基础上做出自己的判断,尤其需要鉴定人依据鉴定人学识、经验得出鉴定意见的情况,鉴定人的中立、客观尤为重要。有学者提出勘验人、鉴定人、翻译人、记录人的“不诚信记录”应向当事人披露,当事人有权申请他们回避。
2.常见错误
①有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不良记录;
②有其他证据证明鉴定人有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情况;
③有证据证明鉴定人品行不良。
备注:事实上鉴定人诚信与具体鉴定意见没有直接关系,但是诚信记录不良,会影响法官的内心确信。鉴定人如果违反执业纪律,受到过行政处罚,结合鉴定意见中的其他问题,一并反馈法官,一般法官会考虑重新鉴定。
部分省司法行政部门官网对鉴定人的诚信记录对外公布,可查询。(https://www.daowen.com)
3.法律索引
①根据《公安机关鉴定规则》:
第九条 鉴定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二)遵守职业道德和职业纪律。
②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遵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尊重科学,遵守技术操作规范。
第五条 司法鉴定实行鉴定人负责制度。司法鉴定人应当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进行鉴定,并对自己作出的鉴定意见负责。司法鉴定人不得违反规定会见诉讼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
4.典型案例
【案例1-6】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中,鉴定人出具鉴定意见,但是没有进行细致、专业的论证,只是罗列了检查所见,即得出死因。辩护人认为鉴定意见依据不足,提出重新鉴定,法官未同意。后来辩护人在官网上查询到该鉴定机构及鉴定人半年内受过6次行政处罚,将这些书面材料与重新鉴定申请一并提交至法官,结果法官同意辩护人申请,进行重新鉴定,最终鉴定意见支持辩护人的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