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鉴定检材提取方式是否合规

(一)审查鉴定检材提取方式是否合规

1.基本概况

无论是大体解剖观察有无形态学改变,原则上经尸检的各个器官和重要组织都应取材进行法医病理组织学检验。通过法医尸体解剖虽然能解决部分案例的死亡原因,但是实际法医病理学工作中尤其是死因复杂的,需要进行损伤与疾病鉴别,仅凭肉眼观察的尸体检验是有可能产生错误结论,所以法医病理组织学检材就成为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这就涉及检材的提取、固定和送检、检验等程序。

在尸体解剖后提取检材,鉴定人提取哪些检材要心中有数,法医病理学检材,不仅要提取内脏组织器官需要做组织学检查,还需要提供毒物分析和其他各类检材,所以必须按各专业不同要求提取。比如,病理组织学检材的提取要先肉眼观察有没有病变,提取的时候有没有提取到病变组织,而不是毫无目的地随意提取,这样容易误诊。而提取毒物分析的检材时,除了提取胃内容物外,要同时提取血液、肝、肾等器官,并且量要充分,甚至还需要提取尿液、脑和脑脊液等。

根据《法医学 病理检材的提取、固定、取材及保存规范》(GA/T 148—2019)总则:

3.1 法医病理检材提取前应了解有关信息:死者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住址、职业、生前健康状况等。

3.2 为了保证法医组织病理学检验鉴定结论的准确性,病理检材的提取应尽早进行。

3.3 尸检中提取病理检材时应详细检验、记录、拍照尸表及剖验组织器官的表面、切面等损伤和病变。病变及损伤的大小以长(cm)×宽(cm)×深或厚(cm)表示,测量器官的大小以长(cm)×宽(cm)×厚(cm)表示,重量以g表示,皮质厚度以cm表示,体液含量以ml表示。

3.4 颅腔、胸腔、腹腔及盆腔内的器官,无论是否有明显病变和(或)损伤,常规应完整提取脑、心、双肺;对肝、脾、双肾、胰脏、胃、肠、扁桃体、甲状腺和肾上腺等主要器官,应尽量多提取检材,必要时可提取其他部位的组织。脏器组织的提取、检验,按照GA/T147、GA/T151及GA/T170执行。

3.5 从大体标本切取检材时,可根据检验需要选择取材方向,常规于标本断面平行取材;组织块应在充分包括肉眼病变的前提下,保留部分正常组织形状尽量规则(比如正方形、长方形),包埋面应平整,组织块大小【面积一般在(1cm~1.5cm)×(1cm~1.5cm)以内】,以不超过常规包埋盒面积为宜,厚度常为0.2cm~0.3cm(不应大于0.5cm);若有自动包埋、打码设备,应在蜡块外包装上打印唯一性编号并做好记录;若无上述条件,则对一个标本取多个组织块或对左右对称器官取材时,组织块形状应有所不同,并编号标注,便于蜡块与原始取材部位对应。具体取材步骤和方法见《法医学 病理检材的提取、固定、取材及保存规范》(GA/T 148—2019):4。

2.常见错误

①固定时间不够,就进行病理组织学取材;

②取材不充分,未提取到病变组织;

③取材时来回切割或受挤压,人为造成组织改变;

④取材后没有立即放入固定液中,导致检材组织干燥;

⑤取材时组织块太厚,导致固定液不能渗入组织内部,使内部组织自溶;(https://www.daowen.com)

⑥取材时未进行有效标记区分。

备注:根据《刑事刑诉法》及其司法解释、《法医学 病理检材的提取、固定、取材及保存规范》(GA/T 148—2019)进行审查,鉴定人必须按照技术规范操作,从而避免因检材提取不当影响鉴定意见的可靠性。

目前,许多鉴定机构不具备做病理组织学检查的能力,因此,一家鉴定机构进行大体解剖,提取脏器后送另一家有资质、有能力的鉴定机构进行病理组织学检查,这时需要两家机构配合,否则容易导致死因不能查明或者死因判断错误。比如,在死亡案例中,蛛网膜下腔出血较常见,对此脑组织在固定前要用流水冲洗,去除血凝块后检查脑底动脉环和邻近脑动脉有无破裂及椎动脉有无破裂。需要提取检材的鉴定人仔细检查,认真全面记录,供其他鉴定人参考。

3.法律索引

①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九十八条 鉴定意见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三)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者因污染不具备鉴定条件的;

(六)鉴定过程和方法不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的。

②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二百五十条 侦查人员应当做好检材的保管和送检工作,并注明检材送检环节的责任人,确保检材在流转环节中的同一性和不被污染。

第二百五十五条 经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应当重新鉴定。

(一)鉴定程序违法或者违反相关专业技术要求的。

4.典型案例

【案例2-1】李某(女,15岁),初三学生,某日突发腹痛、言语困难等症状,随即出现口吐白沫、意识丧失以及四肢抽搐等,送当地医疗机构抢救无效死亡。医院考虑“急性农药中毒”,家属对死亡原因持怀疑态度,同时认为院方抢救方法错误导致死亡,故委托当地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经尸体解剖及病理检验后见:心脏瓣膜和肺间质局灶性出血;死者胃中未检见胃内容物,因而未进行毒物检验。据此鉴定机构做出鉴定意见:本例因尸检资料不全,无法进行医疗损害鉴定。无奈,家属决定按当地习惯土葬死者。两个月后,家属再次决定聘请专家进行鉴定,专家开棺鉴定,棺内尸体由棉被包裹,尸体高度腐败,棉被及衣着由多量褐色腐败液体浸染,全身软组织明显软化并呈液化状态,晦暗呈灰褐色。因高度腐败,无法辨认个体特征,不能判断是否有机械性损伤或者某些生前自然疾病等尸体形态学改变。毒物检验结果显示:死者胃、肝脏中检出氨基甲酸酯类农药呋喃丹。该死者的死亡原因考虑为氨基甲酸酯类农药呋喃丹急性中毒死亡。前期鉴定程序及尸体检验方法错误,导致没有第一时间确定死亡原因,虽然后期鉴定确定是农药中毒死亡,但是无法确认是否存在医疗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