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查鉴定检材是否真实、完整、充分
1.基本概况
①鉴定意见的科学、客观、求是是建立在检材的真实、完整、充分的基础之上的,尸体检验鉴定意见是来自尸体检验的客观所见,死因分析其实采用排除法,即通过系统全面的工作,进行综合分析,逐一对每一种致死可能性因素进行排除,在不能排除的因素中进行逻辑死因分析,最终确定符合或接近客观事实的死亡原因,因此,检材必须真实、完整、充分,否则可能造成误判。
②根据《法医学 病理检材的提取、固定、取材及保存规范》(GA/T 148—2019)3.6,本标准给出的组织块取材数量均按常规取材给出,根据检验需要,可增删取材数量,必要时补充取材。
2.常见错误
①检材不真实;
②未送检全部提取器官;
③有医院诊疗病历等资料,未全部送检。
备注:根据《法医学 病理检材的提取、固定、取材及保存规范》进行审查,审查检材是否真实,是否存在混同的可能。比如目前公安机关鉴定机构大多不具有进行病理组织学检验的能力,需要提取检材后送其他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送检过程中有没有唯一性标识,有没有混同的可能,其他有关的诊疗资料等有无一同送检。
3.法律索引
①根据《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九十七条 对鉴定意见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三)检材的来源、取得、保管、送检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与相关提取笔录、扣押清单等记载的内容是否相符,检材是否可靠。(https://www.daowen.com)
第九十八条 鉴定意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三)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者因污染不具备鉴定条件的;
(七)鉴定过程和方法不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的。
②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二百五十五条 经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应当重新鉴定:
(一)鉴定程序违法或者违反相关专业技术要求的;
(五)检材虚假或者被损坏的。
③根据《公安机关鉴定规则》:
第四十三条 对有关人员提出的重新鉴定申请,经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应当重新鉴定:
(五)检材虚假或者被损坏的。
4.典型案例
【案例2-4】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公安机关委托第三方鉴定机构做病理组织学检查,在显微镜下观察组织结构的病理变化。公安机关送检材料未做唯一性标识,所有提取的脏器放到一个桶里送到鉴定机构,鉴定机构接收材料后虽然对案件编号,但是制作的切片均没有唯一性标识,辩护人提出样本来源不明,不能证明所做切片为该死者的,法院听取辩护人意见,欲委托重新鉴定,但是鉴定机构管理混乱,样本已经无法区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