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委托主体

(一)委托主体

1.基本概况

主要是指具有委托资格的单位个人,在刑事案件中,主要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监察机关等具有侦查职能的机关法人,而被害人或其亲属、嫌疑人仅有申请的资格,却不能作为委托主体。

2.常见错误

①个人自行委托;

②具有侦查职能的机关法人之外的法人;

③不具有对外委托权限的办案部门等。

备注:委托主体是否合法,比如:公安机关鉴定机构是为了侦查需要而设立,因此,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但是公安机关鉴定机构不具有的鉴定项目可以委托社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成为委托主体。

检察机关鉴定机构只能接受公检法等机关委托。

进入诉讼中案件,社会鉴定机构只能接受公检法委托或者经过办案机关同意可以委托社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需要审查委托主体是否适格,委托主体与聘请书或者委托书印章名称是否一致。例如委托单位“××派出所”,而聘请书上印章为“××公安局”。

3.法律索引

①根据《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

第七条 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

②根据《公安机关鉴定规则》:(https://www.daowen.com)

第十七条 本级公安机关鉴定机构有鉴定能力的,应当委托该机构;超出本级公安机关鉴定机构鉴定项目或者鉴定能力范围的,应当向上级公安机关鉴定机构逐级委托;特别重大案(事)件的鉴定或者疑难鉴定,可以向有鉴定能力的公安机关鉴定机构委托。

第十八条 因技术能力等原因,需要委托公安机关以外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应当严格管理。各省级公安机关应当制定对外委托鉴定管理办法以及对外委托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名册。

③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二百四十八条 为了查明案情,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

需要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制作鉴定聘请书。

④根据《人民检察院鉴定规则》:

第九条 鉴定机构可以受理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以及其他侦查机关委托的鉴定。

第十条 人民检察院内部委托的鉴定实行逐级受理制度,对其他机关委托的鉴定实行同级受理制度。

第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各业务部门向上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对外委托鉴定时,应当通过本院或者上级人民检察院检察技术部门统一协助办理。

第十二条 委托鉴定应当以书面委托为依据,客观反映案件基本情况、送检材料和鉴定要求等内容。鉴定机构受理鉴定时,应当制作委托受理登记表。

⑤根据《浙江省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规则》:

第四条 当事人确认司法鉴定所涉案件已进入诉讼程序的,应当同时提供办案机关同意鉴定的文书。当事人不能提供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拒绝受理。

4.典型案例

【案例3-1】浙江省某地级市公安局办理的故意伤害案件,经过当地辖区派出所委托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尺桡骨双骨折累及关节面,构成轻伤一级。辩护人提出其委托主体不符合法律规定,鉴定程序违法,而且致伤方式不明,检察院进行技术性证据审查,最终决定不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