送检材料的名称、数量、状态是否一致

(三)送检材料的名称、数量、状态是否一致

1.基本概况

送检的检材都属于物证范畴,要想送检材料的名称、数量、状态保持一致,需要强化检材的提取、保存、运输环节做到无缝对接。各环节责任人明确,一是可以防止人为栽赃、作假,二是明确责任人,防止推卸责任。最重要的一点,在运输过程中保持外界环境稳定,符合检材运输要求,这样才能确保送检的材料状态保持一致。根据《法医学 病理检材的提取、固定、取材及保存规范》(GA/T 148—2019)检材送检报告单:送检时需要填写送检报告单,一般应包括如下信息:……检材的名称、数量、提取部位标注或示意图及固定液名称、固定时间等检材信息。

2.常见错误

①检材名称不一致;

②检材的数量发生变化;

③检材状态发生变化。

备注:检材的名称、数量以及状态发生变化,多数是由于运输过程中疏忽大意导致送检检材错误,或者数量、状态发生变化,总之不管什么原因导致的检材名称、数量、状态发生变化,检材的同一性受损,或者检材受污染,据此出具的鉴定意见不可信。

3.法律索引(https://www.daowen.com)

①根据《公安机关鉴定规则》: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委托鉴定单位及其送检人向鉴定机构介绍的情况、提供的检材和样本应当客观真实,来源清楚可靠。委托鉴定单位应当保证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

②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十二条 委托人委托鉴定的,应当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核对并记录鉴定材料的名称、种类、数量、性状、保存状况、收到时间等。

诉讼当事人对鉴定材料有异议的,应当向委托人提出。

本通则所称鉴定材料包括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比对样本材料以及其他与鉴定事项有关的鉴定资料。

4.典型案例

【案例3-3】某死亡案件,鉴定人提取死者心血后,交由承办民警送至第三方机构进行法医毒物检验,该民警将血样交给一名辅警,让其送到鉴定机构。该辅警独自将血液送到鉴定机构,因当时提取血样一支试管3ml、一支试管4ml,进行鉴定时,鉴定人写收到样本一支3ml、一支5ml,并用5ml进行鉴定。由此辩护人提出样本数量发生改变,不能证明样本同一性,鉴定意见不可靠,法官听取辩护人意见,启动重新鉴定,而此时已经过去一年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