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受理时间

(二)受理时间

1.基本概况

司法鉴定是一种法律服务活动,是解决诉讼中涉及专业知识或技能的问题的一种活动,而且要做出科学、客观、可靠的结果,必须进行一系列的业务工作技术处理,那么这就需要一个较长的时间。在鉴定中,主要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损伤或死亡发生后,到适宜做法医鉴定时所需时间,亦称为鉴定时限;第二阶段,是鉴定机构签订委托协议之日到发出鉴定文书之日所需时间,称为鉴定期限。[4]诚然,法律上对各种办案时间都进行了规制。但是,在司法鉴定中,目前仅对司法精神病鉴定的时间不计算在办案时间之内。其他专业的司法鉴定并没有规定。当然在《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中对鉴定时限以及鉴定期限做了规定,但是关于公安机关以及检察机关鉴定机构中对鉴定时限只字未提。《法医学 病理检材的提取、固定、取材及保存规范》(GA/T 148—2019)规定,为了保证法医组织病理学检验鉴定结论的准确性,病理检材的提取应尽早进行。

2.常见错误

①受理时间在出鉴定报告之后;

②受理时间在就医病历记载时间之前;

③重新鉴定受理时间在首次鉴定报告出具之前;

④法医病理鉴定受理时间在死亡之前。(https://www.daowen.com)

备注:以上常见错误,主要还是鉴定人粗心大意造成手误居多,但在司法实践中,如果遇到鉴定项目较为复杂或者鉴定难度较大,常常采用相互“借”时间的方法处理,办案机关碍于时限问题,也会不断给鉴定机构施压,最终可能导致鉴定比较粗糙,甚至出现错误。最好的处理办法可能就是进行司法鉴定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诉讼时限中,而且对司法鉴定的受理及鉴定意见出具期限在法律层面予以明确。[5]

3.法律索引

①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十三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收到委托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于复杂、疑难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可以与委托人协商决定受理的时间。

4.典型案例

【案例3-2】某伤者被他人用开水严重烫伤,当即报警,并于第三天申请鉴定,承办人让其先治疗,在伤者治疗半月后仍未启动鉴定,伤者来咨询,经过检查,其I度、浅II度烫伤已经基本愈合,错过损伤程度的鉴定时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