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文明制度体系不断完善

更新于 2026年10月10日 版权声明
二、生态文明制度体系不断完善

我国政府高度重视生态文明的制度建设,主要包括完善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体系,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建立健全资源生态环境管理制度,完善生态环境保护的法治体系等,并在实践中落实各项制度。

1.完善经济社会发展考核评价体系

党的十八大报告鲜明提出,要把资源消耗、环境损害、生态效益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评价体系,建立体现生态文明要求的目标体系、考核办法、奖惩机制。这是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体现,是确立生态文明建设在“五位一体”总布局中的地位和作用的制度保证。

我国将资源环境作为经济社会综合评价体系的重要子系统,纳入下列资源环境指标。一是反映资源节约、环境友好的国民经济体系建设情况的指标。包括政府环保投入占财政支出的比例,全社会环保投入占国内生产总值的比例,生态效率(单位能源、水资源消耗创造的国内生产总值)、污染排放强度(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二是反映节能减排约束性指标完成情况的指标。包括非化石能源占一次能源消费比重,单位国内生产总值能源消耗降低,单位国内生产总值二氧化碳排放降低,化学需氧量、二氧化硫、氨氮、氮氧化物排放总量减少等。三是生态环境和资源状况的指标。包括地表水国控断面劣V类水质的比例、国控断面水质好于Ⅲ类的比例、地级以上城市空气质量达到二级标准以上的比例、森林覆盖率、森林蓄积量等。四是反映解决突出环境问题情况的指标。包括重金属污染物排放削减或控制水平、城镇生活污水处理率、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率、重点行业二图示英排放强度、重特大环境事件发生件数等。五是反映公众参与环保和社会满意度情况的指标。包括公众参与和社会满意情况,设置公众参与度和群众满意度指标。

在完善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的同时,我国不断强化评价结果在政绩考核中的运用。将体现节约环保要求的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结果作为地方党政领导班子调整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充分发挥考核的引导、激励和约束作用,推动地方政府加快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努力提高生态文明建设水平。

2.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

为了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健全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强化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职责,2015年8月9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开始施行。该文件指出,党委及其组织部门在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选拔任用工作中,应当按规定将资源消耗、环境保护、生态效益等情况作为考核评价的重要内容,对在生态环境和资源方面造成严重破坏负有责任的干部不得提拔使用或者转任重要职务。其中第十条规定,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形式有:诫勉、责令公开道歉;组织处理,包括调离岗位、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党纪政纪处分。同时,为了保障落实,中央深改组推出了两项配套措施: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和环境保护“党政同责”。早在2014年7月27日,中组部等七部门联合印发了《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实施细则》,提出对自然资源资产管理进行监督;审计署2015年重点审计项目中,也包括了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试点等内容。2018年7月1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环境保护督察方案(试行)》《生态环境监测网络建设方案》《关于开展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的试点方案》《党政领导干部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等文件。四份文件从不同的层面规定了生态建设的新动向,创造性地提出“党政同责”、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损害生态环境终身追责等,表明了中央在加强生态建设方面的决心和信心,释放出明确的政策信号和制度导向。

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我国河湖管理保护出现了一些新问题,例如,一些地区入河湖污染物排放量居高不下,一些地方侵占河道、围垦湖泊、非法采砂现象时有发生。2016年12月11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提出全面建立省、市、县、乡四级河长体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总河长,由党委或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主要河湖设立河长,由省级负责同志担任;各河湖所在市、县、乡均分级分段设立河长,由同级负责同志担任。县级及以上河长设置相应的河长制办公室。各级河长负责组织领导相应河湖的管理和保护工作,包括水资源保护、水域岸线管理、水污染防治、水环境治理等,牵头组织对侵占河道、围垦湖泊、超标排污、非法采砂等突出问题进行清理整治,协调解决重大问题,对相关部门和下一级河长履职情况进行督导,对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该意见还提出,县级及以上河长负责组织对相应河湖下一级河长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地方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https://www.daowen.com)

在地方上,试点和探索一直在进行。据初步统计,目前已有内蒙古、湖南、陕西、湖北、四川、广东、福建、山东、云南、江苏等10个省区进行了试点。对审计时发现的问题,各地都有问责措施,比如云南昆明东川区明确规定,审计结果报告将提交组织部,作为领导干部业绩考核和任用的主要依据,存入领导干部个人档案。2013年5月,云南昆明东川区一河道遭严重污染,8名责任人被批准逮捕,包括东川区环保局长在内的5名官员被问责。2013年7月,广西贺州贺江合面狮段发生水污染事件,5名相关责任人被停职。2016年,中央环保督察组掀起了一场治污问责风暴,推动落实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就是它的重要特点。7月中旬,督察组分别进驻内蒙古、黑龙江、江苏、江西、河南、广西、云南、宁夏8省区。至督察结束,已有百余人因破坏生态和污染环境被刑事拘留,8省区罚款总额过亿。另外,8省区党政部门也有超2000人被问责,多数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3.建立健全资源生态环境管理制度

我国当前面临的生态环境问题,有着自然的、历史的原因,但不得不承认,30多年经济快速发展及其部分领域和区域的盲目开发、无序开发、过度开发是主要原因,而改革不到位、体制不完善、机制不健全,则是更深层面的制度原因。为此,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建立国土空间开发保护制度,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水资源管理制度、环境保护制度。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和税费改革,建立反映市场供求和资源稀缺程度、体现生态价值和代际补偿的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积极开展节能量、碳排放权、排污权、水权交易试点。加强环境监管,健全生态环境保护责任追究制度和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加强生态文明宣传教育,增强全民节约意识、环保意识、生态意识,形成合理消费的社会风尚,营造爱护生态环境的良好风气。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强调,深化生态文明体制改革,要实施从源头严防到过程严管再到后果严惩等全过程,阐明了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的构成及其改革的方向和任务。建设生态文明,必须建立系统完整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用制度保护生态环境。要健全自然资源资产产权制度和用途管制制度,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实行资源有偿使用制度和生态补偿制度,改革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

习近平同志在此后诸多会议上强调,要建立健全资源生态环境管理制度。2013年7月30日,他指出:要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着力推动海洋开发方式向循环利用型转变。要从源头上有效控制陆源污染物入海排放,加快建立海洋生态补偿和生态损害赔偿制度,开展海洋修复工程,推进海洋自然保护区建设。2013年11月15日,他首次强调要健全国家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我国生态环境保护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一定程度上与体制不健全有关,原因之一是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的所有权人不到位,所有权人权益不落实。针对这一问题,我国要健全国家自然资源资产管理体制和完善自然资源监管体制。2014年2月26日,他再次提出:着力扩大环境容量生态空间,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合作,在已经启动大气污染防治协作机制的基础上,完善防护林建设、水资源保护、水环境治理、清洁能源使用等领域合作机制。

为了将资源生态环境管理制度建设落到实处,我国实施了一系列的实际行动来检验和考证制度,以进一步完善生态文明制度体系。2012年12月,环保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和财政部联合发布《重点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要求严格环境准入,旨在形成环境优化经济发展的“倒逼传导机制”。2013年以来,我国推出了不少旨在保护生态环境的政策措施。如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考核办法(试行)》,确立了实行最严格的责任与考核制度;国家发展改革委先后出台并完善居民用水、用气、用电的阶梯价格政策,用价格杠杆培养居民节约意识;通过对部分产能过剩行业实行更严格的差别电价政策,加速推动相关行业转型升级或淘汰出局。随着制度建设的不断推进,2013年上半年,我国各项减排工程如期推进,4种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持续下降。2013年10月国家关于《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已通过,它规定从事工业、建筑、餐饮、医疗等活动的排水户向城镇排水设施排放污水前,应当申领许可证。为了给大地“排毒”,我国正在全国布局点位,采集样品,绘制一份土壤重金属“人类污染图”,作为治理土地污染的依据。重点湖泊水环境综合整治和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美丽乡村建设在全国范围有序推进。

4.完善生态环境保护的法治体系

生态环境法治的前提是有法可依。当前我国一些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的行为之所以得不到有效制止,症结在于法律法规偏软、惩处不力。必须充分发挥法律的作用,将生态文明建设纳入法制化轨道,切实加强立法、执法等各个环节,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形成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浓厚氛围。习近平同志提出“实行最严格的制度、最严密的法治”的“最严”生态“法治观”,充分表达了中央的坚决态度,同时也牢牢抓住了生态文明建设的“牛鼻子”。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进一步指出,“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2014年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在理念、制度、保障措施等方面都有重大突破和创新。在强化执法方面,我国首次明确了环境监察机构的法律地位,授予环保部门许多新的监管权力。这既是权利,更是义务、责任和担当。以全国人大常委会五年立法规划公布为例,在68件立法项目中,修改土地管理法、环境保护法、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核安全法等,有11项涉及生态文明建设。我国立法和法律制度建设已成为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硬性表征,生态立法进度明显加快。

生态环境法治的关键是执法必严。习近平同志特别指出,要牢固树立生态红线的观念。在生态环境保护问题上,就是不能越雷池一步,否则就应该受到惩罚。正所谓“铁腕执法、铁面问责”,环境保护生态治理问题上尤其应该如此。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施行,标志着环境污染执法进入新的阶段。一些地方也已制定实施了各具特色的生态文明建设地方性法规,为规范各方行为提供了重要依据。有的城市设立了生态法庭、生态检察院、生态警察局,对环保违法行为形成了强大震慑。2013年以来,我国一系列环保执法行动风暴式展开。环保部于2013年2月下旬至3月组织华北6省市相关部门,排查涉水排污企业约2.6万家,对88家企业处以罚款,对80家企业立案调查。2014年1月至6月,全国检察机关立案侦查发生在群众身边、损害群众利益渎职侵权犯罪案件4 463件6 190人,其中涉及生态环境领域663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出台的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司法解释正式施行,对于触犯多个罪名的环境污染犯罪行为,司法审判依法“从一重罪处断”。2017年,全国查处的违法案件有23.3万件,相比2014年增加了180%;2017年的罚款是115.8亿元,相比2014年增加了265%。2017年移送公安部门的案件有两类,一是行政拘留,一是涉嫌环境污染犯罪,分别有8 600多件和2 700多件;相比2016年,第一类基本上翻了番,增加了112.9%,第二类增加了35%。另外,2017年还支持相关公益组织,提起了5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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