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存在判断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第四节 存在判断

一、有

在西洋及印度语言中,含着“有”的意味的,是sein, to be(及相当于此的字)。相当于此意义的汉语单字为“有”,译das sein为“有”。然而,sein, to be或可用作“是的”(essenta)与“有的”(existentia)两义;而“有”则仅用于后者的意义。用于前者意义的字即普通所称为系词(copula)的字,已如上所指摘,汉语中是没有的。因之,“有”字应相当于西洋语中之“There is”,“Il y a”,“Es existiert.”。

然而,就中还有一个微妙的不同点。正如日本人读汉字的“有”为“あり”或“もつ”、“たもつ”一样,是含着所有的意义。“归我所有”的这一用法,最能明白表示此意。所有,是含着所有的东西,与有的东西的意味。[37]说“有朋自远方来”的时候,不仅是there is的意味,而且也含着说话者所有其友人的意味。在这一点,可说更近似于法语之Il y a。“有……”的文章,在中国人则是含有“某人持有……”之意。在因明上,[38]说“有火”,是“那山有火”之意。

具所有之意味的动词,用以表示“存在”的意味,这在其他的语言中亦可。例如法语“Il y a Dieu”(神存在)的说法。此外,与此同样的语法,在其他近代西洋语中也可以看到。这一点可谓与汉语相似。[39]然而在这些语言中,表现所有的判断,与表现存在的判断,在某一点上,大体上是以不同的语言形式表现出来;而汉语则两者毫无区别。因之,在印、欧语,“……(主语)有”的在判断的文章中,其作为主语的东西,在汉语,则将其置于“有”字之下[40](关于“无”的这一否定字,也与此相同)。在印、欧语的存在判断文章中立为主语的,都是从属于主体的客体的东西;纵使是人性的东西,也大概是物的;或用数量加以计算的东西。在存在判断中,为表示所有的主体,希腊语是用所有的与格(dative),印度诸语言则用所有的属格(genitive)。虽有这种的不同,然两者以客体的东西作为存在判断之主语,在这一点上,是完全一致的。但在汉语的存在判断,则主语都是所有的主体,客体的事物,以客语表示之。在中国人的思维中,存在判断,是以人的所有为问题的。

这种性格,在西洋语言中,并不是完全没有。例如,希腊语的Ousia,是从“有”的动词所形成的名词。但这原来是含有所有物的意味的字。此一意味,据说一直到亚里士多德还保持着。Ousia同时是“所有的东西”。所谓所有的东西者,是在眼前可使用的东西,为使用而拿到身边的东西。[41]然而,Ousia是在与人的交涉的存在而为有,这一事实,系由特别留心的学者的研究,才开始明了的。西洋人,一般地把存在判断作为文章而表现出来的场合,这种与人的关连,大体被忽视掉。因为被忽视掉,所以如此地唤起注意,才被看作是很特别的。

当然,在汉语中,如“A有B”这类的文章,A也可能系不是人而是物体。例如“山有火”、“庖有肥肉”之类。这种场合,“山”、“庖”,虽然不能作有的这种行为,但这是把有的这种人的关涉方法,移之于物体,作拟人的表象而加以叙述的。因之,在存在判断中所含的诸概念之意味关连,西洋人与中国人的场合,稍稍不同。把“庖有肥肉”(《孟子》)与英文的There is some meat in the kitchen或法文之Il y a de la viande dans la cuisine相比较时,[42]在西洋人之心理中,“庖”与“肉”是无关系的,前者仅作为后者存放的场所,只是在此种意味上承认两者之关系而已。然而在中国人的心理中,则“肉”是隶属于“庖”的。于此,可以了解,西洋人的存在判断,大体是通过了分析的思维过程后所作的,而中国人则未经过此一过程。在中国人的思维方法,“庖”之中有“肉”,是看作和桌有四脚,马有四蹄是同样的。在“庖有肥肉,原有肥马,民有饥色,野有饿殍”的四句文章中,一切的主语与客语之间,都认为是在同一意味的隶属关系。

因为这种情形,所以在汉语中,“有”字不置于文章之末尾,就此使其成为述语。因汉语一般是主语在先,述语在后,故以“有”为述语的存在判断(Sist),可说在汉语中并不存在。

从来,西洋一般论理学者,认为存在判断,是对于一个主语(例如“机”)而称述“有”的述语的(Prädikation);换言之,即是“机”与“存在”之征表的结合。真的,仅就“S ist”这样的表现形式看,大体,这样的看法,也非勉强。然而,在西洋的言语中,Il y a, Es gibt, There is等的文章,必定先述说“有”。接着在Es gibt之后,或加上eine Uhr(时钟),或加上eine Füllfeder(自来水笔),或成为There is nothing也不一定。Es gibt等,也可认为是说话者给听话者以了解的准备表象。至于存在判断能否成立为独立判断的种类,在西洋学者间,从来也有异论。亚里士多德派(peripatetiker)的爱德姆斯(Eudmos)认为“有”(E’otl)这个动词,可以作为判断之述语,因之,存在判断,不必要系辞,仅以二项为已足。[43]相反的,阿力克山大多罗斯(Alexander vor Aphrodisiä,198-210),则加以反驳说“有”这个动词,仅可作为系辞,不能作为述语。[44]对印度的论理学者们来说,存在判断一点不是问题,他们认为对于一个概念而叙述另一概念的,是亦内含有论证后者的存在之意。所以他们不承认存在判断这样的特别的判断。(https://www.daowen.com)

又据近世论理学者布伦塔诺(Brentano)的说法,普通的判断,是在定立主语的存在判断中加述语判断的二重判断(doppelurteil)。例如“此木开花”(Dieser Baum blüht)的情况,此时话者先承认“此木”,所以已经作了一回存在判断的单一判断。接着再作承认“开花”的这一述语的判断作用。作为二重判断之综合,而说“此木开花”,所以这是两个判断的综合。[45]据继承他的马尔特(Marty,1847-1914)的看法,存在形式之文(existenzialsatze),例如Es gibt、Il y a,是缺少论理上的主部而有文法的形式的主部,述部“无主部”文(subjekt’ose Satze),是表示单一判断的。[46]至少并不像一般的存在判断,先确立某一事物为主语,然后再做“存在”的述语。是异于普通的包摄判断的一种判断形式,此为其他的学者所表明的另一见解。例如,据纪格瓦尔特[47](Christoph von Sigwart,1830-1904)的主张,认为所谓存在判断者,是关系判断之一;是先表现被表象的某种对象,及直观表象此对象之主观的相关关系。

若考虑到若干论理学者们这类主张,则不能断定印、欧语中存在判断的表现形式,是唯一正当的;汉语的这种判断很难说是不适当的。在某些场合,汉语反而可说是更能表明存在之真义。在存在判断中,存在和被述语的东西,和某物有相关的关系,西洋语言中,没有明白地表明出来,而在汉语的存在判断的表现形式中,却常在表现里使其能意识到这种关系之存在。而且所谓这种关系者,到底是对人的依存关系。若考察到这种事态,则仅就此点而论,汉语关于存在判断的表现法,恐怕不能说是非论理的。

中国人的思维中,被称为“有”的东西,是对于人的主体而为客体的对象的东西的缘故,所以是被限定的东西。因此,中国人所称为“有”的,同时即是被限定之事。如说“有人曰”亦可读为“有人,曰”,亦可读为“或人,曰”,与“或人曰”是同义。还有,在“二十有八年”、“三百有余岁”的表现中,“所存有的东西”,比之于所有的主体,常是被局限的。并且仅仅“有”字,不成为判断的述语。“有”是常作为担当个别的、特殊的性格而被表象着,不作为普通者去加以表象。

在这一点,中国人与希腊人或印度人,恰恰是相反。而且民族全般的这种思维方法之特征,也常反映于代表民族的哲学之中。老子主张一元论的哲学,一元之本体,认为是周行于万物的普遍的东西。但在他的形而上学中,[48]也以“有”为形容现象界,即形容万物的字。现象,是我们认识的个别的东西,故呼之为“有”。相对的,道则系超越我们认识的实在,不能以我们的言语形容,所以假名之为“非有”,即,呼之为“无”。遍在于万物之原理不是有而是无。此一思维方法,规定了中国人以后的形而上学的发展。像希腊的Eleatics学派,印度的优婆尼沙陀或吠陀学派,规定绝对者为唯一之“有”的形而上学,在中国毕竟不曾成立。又如新柏拉图派一样,随着绝对者之“有”的渐次开展而减少实在性的这种哲学学说,这是中国人想也不曾想到的。

二、存及在

与“有”相似的字有“存”。这是说人,自觉地保持着存于人的某种东西的。并且“存”对“亡”而言,意味着主体的行动。正因为这种缘故,所以明白地带有时间的性格。由存身、存生、存命、存录这些用法可以知道,“存”的本来意味,是“存……”,不是“……存”的。[49]仅仅,被保存于人的东西,由此而继续保有,所以在日本语,客体的、对象的东西,称为存的这种用法,便以此而成立。因之,用“存”这个动词的场合,主语也是人的行为主体,客体的、有的东西,则作为客体被表示出来。[50]而且“存”较之“有”,更含有人意志的努力的意味,在这点上,是极能表示中国性格的字。印度、欧洲语,没有相当于“存”的字,连近似的字也难于发展。因此,从印度语译过来的汉译佛经,虽屡屡用“在”字,但几乎没有用“存”字。使“有”的东西与人的意志的努力相关连而把握之,我们可于此看出中国人思维方法的一显著的特征。

对比于“存”的语是“在”,是在某场所之意。亦有表示在某一定之时期或关系之中的,[51]但此种场合,其时期或关系,都是空间地被从表象加以观看。作为场所的空间,不论系何意味,总是客观的原理,所以“在”字可以说是最近于西洋的sein, to be的字。当用“在”的动词作存在判断时,客体的、对象的东西,被建立作主语。例如“子在齐闻韶”(《论语》),“云在天,水在瓶”。因之,用“在”的存在判断,可以说是最近于西洋印度语中的存在判断的表现样式。故汉译佛典,屡用“在”字。然而“在”字必随伴着场所的联想;而且从实际之用例看,场所多意味着某种人的关系。[52]所以汉语在此种场合,也是很少离开人的关系,去把某种东西作为自然的有,而去加以把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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