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节 连锁式
连锁式,是中国人最爱好的推理形式之一。西洋论理学书上使用这种连锁式的实例,作为前提所提出的各种命题,几乎都是分析判断。即是许多场合,多是从几个分析判断的连锁,而得一个作为结论的分析判断。这一点,在与亚里士多德连锁式对立的哥克勒尼连锁式(Goclenim sorites)也是相同的。
依据分析判断的推论,在现实问题上,一点不会增加知识,所以西洋典籍中,用连锁式的比较少。最低限度,用连锁式所表现的思想,西洋很少作为在现实实践中的思想的基本的命题。然而在中国典籍中,连锁式或类似连锁式的论法非常多。当然,因为中国不曾成立形式论理学,虽移入了印度的因明,但因为没有论理学的彻底了解,所以也不曾作关于连锁式的论理学上的一般的立论。然而,类似连锁式的论法,实际是中国人所好的。
在中国古典中,也有定言的连锁式实例。例如:
吾不知其名,故强字之曰道。强为之名曰大,大曰逝,逝曰远,远曰反。(《老子》第二十五章)
但为中国特征特别显著者,乃在其他的表现形式。
作为连锁式表现方法之一,例如,在《老子》中有“A,是以B,故C”的这种表现方法。
五色令人目盲,五音令人耳聋,五味令人口爽。驰骋畋猎,令人心发狂。难得之货,令人行妨。是以圣人为腹不为目,故去彼取此。(《老子》第十二章)
善行无辙迹,善言无瑕谪,善数不用筹策,善闭无关键而不可开,善结无绳约而不可解。是以圣人常善救人,故无弃人。常善救物,故无弃物。(《老子》第二十七章)[59]
丘尼特(Kühnert)在老子其他的文章中,详细研究了“是以”及“故”的用法。其研究结果,认为以“是以”开始的文章(B)是表示最初所述的文章(A)之一般的原则(或者是事情,beschaffenheit)的适用(nutzanwendung, praktische anwendung)。以“故”开始的文章(C),是表示从前文(B)而来的必然的结果(效果,wirkung)的。“是以”相当于拉丁语之Ideo, Proinde,“故”相当于Ergo。
前进的或后退的连锁式,儒书中也很多。
自诚明,谓之性。自明诚,谓之教。诚则明矣。明则诚矣。
唯天下之至诚,为能尽其性。能尽其性,则能尽人之性。能尽人之性,则能尽物之性。能尽物之性,则可以赞天地之化育。可以赞天地之化育,则可以与天地参矣。
其次致曲。曲能有诚。诚则形,形则著,著则明,明则动,动则变,变则化。唯天下至诚为能化。(《中庸》第二十一至二十三章)(https://www.daowen.com)
故至诚无息。不息则久,久则征,征则悠远,悠远则博厚,博厚则高明。博厚,所以载物也。高明,所以覆物也。悠久,所以成物也。博厚配地,高明配天,悠久无疆。如此者,不见而章,不动而变,无为而成。(《中庸》第二十六章)
上焉者虽善无征。无征不信,不信民弗从。下焉者虽善不尊,不尊不信,不信民弗从。故君子之道,本诸身,征诸庶民。考诸三王而不缪,建诸天地而不悖,质诸鬼神而无疑,百世以俟圣人而不惑。(《中庸》第二十九章)
大学之道,在明明德,在亲民,在止于至善。知止而后有定,定而后能静,静而后能安,安而后能虑,虑而后能得。物有本末,事有终始,知所先后,则近道矣。(《大学》第一章)
物格而后知至,知至而后意诚,意诚而后心正,心正而后身修,身修而后家齐,家齐而后国治,国治而后天下平。自天子以至于庶人,一是皆以修身为本。其本治而末乱者未之有也。(同上)
以上,大体都可视为前进的连锁式。
另一方面,也有后退的连锁式。
孟子曰,居下位而不获于上,民不可得而治也。获于上有道,不信于友,弗获于上矣。信于友有道,事亲弗悦,弗信于友矣。悦亲有道,反身不诚,不悦于亲矣。诚身有道,不明乎善,不诚其身矣。(《孟子·离娄上》)
古之欲明明德于天下者,先治其国。欲治其国者,先齐其家。欲齐其家者,先修其身。欲修其身者,先正其心。欲正其心者,先诚其意。欲诚其意者,先致其知。致知在格物。(《大学》)
中国人像这样的既用前进的连锁式,也用后退的连锁式。但在西洋论理学中,前进的连锁式,是综合的连锁式;后退的连锁式,即是分析的连锁式。中国古典中的连锁式,很难看出与西洋者完全相同。中国古典中,一个概念与一个概念之间,可以认出哪是更基本的,哪是更派生的;哪是更普遍的,哪是更特殊的这些漠然的关系。然而,一个概念对于另一概念,是立于分析的或立于综合的关系,则不很明确。这里可以认明中国人的非论理的性格。可是,在我们的生活中,并非由形式论理学所说的形式整备的连锁式去活动思维,表现思维。作为现实生活中的表现方法,中国这个程度已经充分了。因之,我们于此可以了然中国人思维方法的实际的、即物的倾向。特别是在以行为目的与其实现手段作为问题这点,显然是实利主义的。中国人的论理的思考之活动方法,不是西洋人的概念的,也不是实在论的。无宁可以说是功利的、权宜的。
西洋论理学中,构成连锁式的各个命题,先作为定言判断(kategorirches urteil)来处理。定言判断,在一切判断形式中,是最单纯而且最基本的,所以重视合理性的西洋人,先着眼于此,可谓当然之事。古时的西洋论理学,不很重视假言判断。认识论地看,假言判断,不直接表示真理,因此,亚里士多德不重视假言判断。假言判断,是到亚氏之末流,及斯多噶派才当作问题的。
然而,在中国,从上面所揭示的实例看,含在那些论式中的各个命题,多是假言判断(hy pothetisches urteil)。(因此,假言判断的前件与后件的中间,常放“则”或“斯”字以连结之。)这些议论是就人一旦具备某种德(例如诚)时,实际会出现某种理想的状态,或者为达到理想的状态,应经历某种手段乃至过程,主要由支配者的阶级伦理的立场加以说明的。[60]所以在这种情况下,论究的动机,完全是实践的目的。这才是连续着作假言判断的原因。这种论究的方法与印度有很相类似之点。即是以人的活动为问题。而不是追求自然现象间的因果法则,乃至普遍的概念与特殊的概念间的关系。中国的学者们,对于外部的自然界的事物,或抽象的观念,没有兴趣;专求政治的道德的指导原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