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论:诗是什么?
概论:诗是什么?
诗是什么?对此解答,可以从内容与形式两方面提出来。实际上,许多诗人,自古以来,即从此两方面与此问题以解答。若此类的解答是完全的,则我们听取(形式或内容的)任何一方面的东西都好。因为艺术中的形式与内容的关系,是镜子里面的映像与实体的关系之故。
然而,吾人不论从哪一方面的解答看,也不曾听到一个满足的东西。特别是在内容方面。一般,都是很独断的,不过仅仅站在个人的立场以主张个人的说法。例如:或者说,诗是灵魂之窗,是天启之声;或者说,它是自然的默契,对记忆的乡愁,是生命的跃动,是从郁抑中的解放;十人十义,没有一个普遍妥当的说法。毕竟,这些东西,乃是各个诗人主张各个人的诗论,而不是一般的“诗的原理”。吾人在本书所要说的,不是这种个人的诗论,而是对于一般,任何人也能承认的普遍共同的诗的原理。
从内容方面所作诗的解答,虽十人十义;但从形式方面所作的解答,却不可思议地,多数人的意见都是一致,而归结到古来的定说。即是以为所谓诗者,是由韵律(rhythm)所写的文学,即是“韵文”。[268]试想,以此种解说作为诗的定义,再没有比这简单,而且再没有比这更能得到普遍的信任。然而,此种解说,果能把诗之所以为诗的本质,从形式上加以完全的定义吗?首先的疑问是韵律是什么?韵文是什么?在辞书上,固然对此已有完全的答案。但古来许多诗人,在此点上,却态度暧昧,极力避开字义上所下的定义。因为在他们的认识中,知道诗与散文之间,并没有严格的分界线;韵文向前延伸,便常常混进到散文的那一方面去了。他们在这一点上是有些困惑,因而只好把语义暧昧地放下,这是他们的偷懒打混。(https://www.daowen.com)
所以,rhythm,或韵文一语,由各个诗人而解释与意见各异。恐怕谁也知道此一语言在辞书上的正解吧。但是,许多诗人还是任意给它加上各人随便的附说,结果还是与自己的诗连结在一起。因此,关于诗的形式的解答,究其极,仍然是与内容方面的解答相同,找不到共通普遍的一致,不外是各人的独断说的推论。然而,在这里不妨先假定各人的意见是一致,承认以辞书所正解的韵文,为诗之所以为诗的典型的形式吧。但是,即使是如此,此种解答依然是可疑,使人不能作为定义来接受。
若诗之所以为诗即是韵文,则大体由韵律式形所写的一切东西,必然的是皆应属于称为诗的文学。然而,世上还有一面具有正规的格律、押韵的形式,而在本质上却不能称之为诗的文学。例如,据说是苏格拉底,作为韵文修辞的练习,在狱中所写的伊索寓言($$Aesop Fables$$$)的押韵翻译,据说是亚里士多德所写的押韵的论理学;或者像我国(日本)常看到的道德处世的教训歌,为便于学生记忆历史地理的和歌等等。此等文学,谁也一见都可承认它确是如文所示的正规韵文;但从本质上说,却不能称之为诗。相反的,在另一方面,像屠格涅夫(Turgenev)或蒲特雷(Baudelaire)们所写的诗文,虽然是散文的形式,但本质上,却是被称为诗的文学,即所谓散文诗。[269]
所以,诗的解答,非与散文(prose)相对而称为韵文(verse)的这种单纯断定所能尽其意义。至少,此种解答,若非对于“散文”“韵文”附加以特殊的解说,即使仅作为形式上的看法,也没有合理的普遍性。若实在是合理的东西,则形式自身既是内容的投影,那么,在本质上不能认为是诗的文字,便不可能从外表上混了进来。由此可知不论从形式上说也好,从内容上说也好,古来对是诗所作的一切的解答,没有一个合理的普遍性。对于诗是什么的这一问题,过去人们所作的解答,都是执著于部分偏见的谬误。或者是通过特殊之窗所看到的个人独断的主张;从来就没有一个一般的,对于任何诗,任何诗人,都可以相共通而为真理的解答。
本书为了要提出此一普遍的解答,想从内容与形式两方面加以考察。因为所谓诗者,是“诗的内容”,采用“诗的形式”的东西。故在这里,将本书的前半做为内容论,后半做为形式论,想将前者的肖像,映出于后者的镜面之中,以组织此一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