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式:作为精神发展的最高阶段
马克思人民理性思想的最主要理论背景是黑格尔的精神哲学,更确切地说是法哲学和国家哲学。黑格尔的法哲学和国家哲学由其整个哲学体系生发出来,是当时德意志意识形态的核心。因此,它有着非常牢固的理论根基。从纯粹的逻辑上说,这没有任何问题。法哲学和国家哲学的本质指向是国家和法的合理性,并呈现为客观精神的最高形式;它是概念对象化的最高形态。也就是说,国家和法的概念统摄了现实社会的所有范畴,并以它为终结。黑格尔用国家理性或国家精神来描述这种类似于“一”和“一切”的最高统一。这种思维方式和论证手法是辩证法的精致体现,也是黑格尔给后人留下的最伟大的理论财富。但黑格尔忽略掉的一点是,作为对象化了的人的社会存在是否真的符合国家理性或国家精神;进而言之,如何进一步解释人类社会的纷繁复杂的现象、矛盾和运动。
有时我们会认为,黑格尔的那个绝对精神(包括国家精神和国家理性)就像康德的绝对命令一样强行把经验的感性对象套用于精神的发展逻辑中。这种非常难受且尴尬的理论困境严重地困扰着当时作为《莱茵报》主编的马克思。马克思一方面感受到了黑格尔辩证法强大的推进力量;另一方面又苦于理论难以满足现实批判的需要。因此,马克思只能用黑格尔的辩证法形式去解释现实社会的经验事实。当然一同借用的还有黑格尔的哲学词句。“人民理性”就是其中的产物。“人民理性”从形式上继承了黑格尔的辩证法,甚至依靠了黑格尔的整个哲学体系。
首先,就世界观而言,马克思仍囿于客观唯心主义的大框架内。这一大框架就是把整个人类社会的发展看成精神发展的过程;看成理性展开成对象的过程。前文已述,我们从马克思的《博士论文》中就可以找到其世界观的依据,而一直到《关于费尔巴哈的提纲》和《德意志意识形态》中,我们才能正式宣告马克思彻底告别了旧世界观。(https://www.daowen.com)
其次,就辩证法的形式来看,马克思认为“人民理性”是各社会概念、范畴矛盾运动的最终结果,即“合”的阶段。在黑格尔那里也有一个作为终结的“合”的点,即国家理性。虽然,“人民理性”和国家理性从内容上说有着本质差别,但形式上两者是总体一致的。这一点不可否认。可以说,马克思用“人民理性”作为解释世界的最根本原则,并把它贯穿于社会批判的始终。可见《莱茵报》时期,马克思就试图用思想的武器介入现实,只不过这一思想的武器多少有些力不从心。
最后,从批判的话语体系来看,马克思一直借用着黑格尔的哲学语言,诸如“精神”“理性”“自由”“意志”等。综观整个马克思思想发展史,我们会发现马克思话语革命远远落后于他的思想革命。话语的建构往往是在新的思想形成并产生影响之后才能完成。所以,“人民理性”同样也属于语言落后于思想的表现。因此,当我们去理解“人民理性”,特别是理解“理性”时,必须回到黑格尔的语境中,要暂时抛开那些已经在我们脑海里定型了的马克思式的语义。
以上三个方面的说明主要强调的是“人民理性”在形式方面的黑格尔属性。当然这里必须要补充的一点是“人民理性”和国家理性在形式上的差别,也就是说,从形式上看,为什么马克思认为精神发展的最高阶段是“人民理性”而非黑格尔所认为的国家理性。这一问题本应在下一节,即从内容角度去分析更为适当,但笔者认为,形式上的分析可作为内容分析的突破口。从精神发展的阶段性上看,黑格尔认为国家是市民社会的扬弃,即是对人的现实生活的否定,这符合传统的国家观。自西方国家理论产生以来,人们一直都认为人与人之间的矛盾催生了国家,国家是人类社会合理的存在。因此,人民必须服从国家,受国家的支配。这不仅是一个事实的逻辑,还符合价值的逻辑,亦即人只有遵循国家的意志,才能得到自由。而马克思的立场正好相反,他认为国家的意志应体现人民的意志,或人民的意志应上升为国家意志。就落后的德意志国家的社会制度而言,人民是对国家的否定,人民意志是国家意志的扬弃形式。这一论断随之会带来这样一个问题,人民意志何以超越国家意志,或国家意志为何服从于人民意志,这就要求我们从内容上来认识“人民理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