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正义的悖论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二、正义的悖论

自由主义和社群主义分别处于正义的两个对立面。前者主张权利优先于善;后者则主张善优先于权利。两者都认为自己的原则才是正义的原则,然而事实并不是这样。无论是自由主义的正义观,还是社群主义的正义观都存在着逻辑上的悖谬。先来看自由主义的正义原则,即权利优先于善。要理解其中的逻辑,关键在于如何解释善。按善的分类,笔者认为社群主义是可以借鉴的。总的来说,善可以分为个人的善和公共的善。

首先,个人的善更多地是一种主观感受。需要的满足、欲望的实现都会给人带来一种幸福感。当人们有这种幸福感的时候,人们会感到善的存在。因为个人的生存处境不同,每个人有不同的需要和不同的经历,也有不同的满足需要的方式和不同的实现自由的途径。从而个人的善是多样的。个人的善对应的是个人的权利。在自由主义的观念中,个人的基本权利本身就包括了人的生存权不受他人伤害的权利,个人财产不受侵害的权利,同时也包括个人的言论自由、集会自由、思想自由。我们看到,人的生存、生命的保护、财产的维持不就是个人的一些基本需要吗?言论自由、集会自由、思想自由不就是实现自由的需要吗?当这些权利被满足时,不就是善的体现吗?因此,个人的权利就是个人的善,至少两者是部分重合的。

其次,公共的善体现为社会的良序。与个人的善不同,在一个稳定的社会中,公共的善只有一种,也就是说,在一个稳定的社会中,人们只有共同遵守同一个善,才能维持社会的稳定,否则个人将从社会中分离出去,社会将会瓦解。共同的善体现为一个社会需要的满足和整个社会的自由的实现。那么,一个社会要满足和实现自己的需要和自由,它不是靠个人的力量而是靠公共的力量,即公权力。因为,在整个社会实现善的过程中,总有些人会反其道而行,或拖社会的“后腿”,所以,社会要用强制力来迫使他们回到正轨上来。公共的权利就产生了,它是公权力的制度化。由此可以看出,公共的权利更是为了维持社会的良序,为了达到公共的善的目的。因此,从某种程度上说,公共的善即公共的权利。

个人的善可以归结为个人的权利,公共的善也可以归结为公共的权利。把两者合二为一,也就是善即权利。那么权利优先于善的原则是不成立的。(https://www.daowen.com)

再来看社群主义的正义原则,他们认为善优先于权利。我们这里完全可以用自由主义的悖论揭示出社群主义正义原则的悖谬之处,但这里则侧重从权利的观念入手,这样论证才能更加全面。权利的观念是近代以来才被提出的,其来源于对国家的追溯,国家本身就代表着一种公共的权利。没有公共的权利的国家不能算是一个严格意义上的国家,它最多是一个联合体或共同体。公共的权利又来自个人的权利。按照西方传统的思维逻辑,社会本来不存在公共权利,只存在个人权利。原始的个人权利意味着一个人可以为所欲为,这大体上可以认为是消极的自由,是破坏性的自由。可想而知,这种自由的后果会走向人类的自我毁灭。因此,为了维护个人权利,至少是为了保障个人的生存。彼此相互冲突,相互矛盾的个人之间首先达成和解。和解的方式是出让属于自己的那些可能带来互相伤害的权利(例如使用暴力的权利)给予一个公共的、双方都认可的机构。公共权利就产生了。随着社会的发展,更多的人加入了这种“和解”中来,更多的个人权利被让渡给了公共权利,在整个公共权利的产生过程中,个人为了保全自我,满足自我的需要,实现自我的自由而造就出一个凌驾于个人之上的公共权利。这个公共权利从基本的方面来说,是维持社会的良序和稳定;从更高的层面上来说,为了达到个人的善和公共的善的统一。

反观个人的权利,在出让个人的部分权利于公共权力之后,个人的权利就受到了限制。从表面上看,个人的权利直接受制于公共权力。但本质上,它是个人与个人之间的限制,个人权利和个人权利之间的约束。这种限制和约束体现为,某一个人的权利若侵害到他人,那么他的这一权利是不被允许的,或是必须要上交给公共权利来裁决的。换言之,“我的”权利是否受到“他的”权利的限制,这个限制的标准就是善。个人的权利若侵害到他人的善的实现,则权利是非法的。善是权利的界限,权利的界限就是善的界限,侵犯了权利就是侵犯了善。总之,权利即为善。如此说来,社群主义正义原则的悖论就得到了证明。善优先于权利就变为了善优先于善的悖论。

无论是自由主义的悖论,还是社群主义的悖论,都犯了同样的错误,即权利与善的分离与对立。对于自由主义来说,这种分离与对立是显然的。他们的理论前提就是这种分离与对立,并时刻保持着对立的警惕性。自古典自由主义到罗尔斯,再到诺齐克,一个鲜明的特点就是,他们都把权利与善看作是两个毫不相干的领域。最后也就演变成了两个对立的领域。而对社群主义来说,权利与善的分离和对立是隐性的。他们并没有直接地把两者对立起来,而是通过确立善的优先性地位来与权利划清界限。公共善在社群主义那里有着非常重要的地位。桑德尔把道德主体看成建立共同体的前提;麦金泰尔用德性来统摄权利;沃尔策则用善的多元性来构建“复合平等”[10]的正义原则。社群主义很少谈论权利,他们认为,在善面前,权利是很渺小的,甚至可以用善来解决权利问题。

权利与善的分离与对立造成了正义的悖论,要使正义回归到真理的一方必须把权利与善统一起来。权利与善的统一性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权利与善都是人的社会关系的体现。马克思曾经说过,人的本质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11]也就是说,只要人生存在这个世界上,就必须与他人发生某种关系,这种关系有很多种,权利与善就是其中之一。权利与善同时体现为人的行为的界限,也表现为人的行为关系。一个人的行为若侵犯了他人,那么我们会说这个人的行为是非法的或不善的。第二,权利与善的观念根源于社会的生产方式。有什么样的生产方式就会有什么样的权利观念和善的观念。进而言之,一个人的行为在什么意义上是非法的和不善的,在不同的社会是不一样的。它们归根结底都由当时的社会生产方式所决定,并且在同一个社会,权利的观念和善的观念都是保持一致的。第三,个人权利、个人的善与公共权力、公共的善是趋于统一的。“趋于统一”的意思是,在人类社会的开端,个人权利、个人的善与公共权力、公共的善是对立的,但随着人类社会的发展,两者会逐渐趋于统一。其中的推动力就是人民和人民的意志。当人民理性上升为国家理性时,人民的权利就与国家的权力统一了起来;人民的善就与国家的善统一起来。到那时,国家体现的就是每一个人的权利和善。总之,无论是自由主义还是社群主义,他们的根本缺陷是:没有从人民与国家的统一性角度来剖析自由、平等、权利、善等观念,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所以,其后果是陷入一系列的矛盾与悖论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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