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选题的合法性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一、选题的合法性

选题的合法性指的是本书的研究对象是否存在或本书的议题是否成立,简言之,本书的选题是否是一个伪命题。具体来说,即马克思是否存在人民理性思想,或“人民理性”是否可以成为一个马克思主义哲学的学术研究对象。对这个问题的回应大致可从以下三个维度入手。

第一,马克思是否提出过“人民理性”的相关概念。这个问题的答案是直观可见的。细阅马克思《莱茵报》时期的文章,我们容易发现,马克思经常提及“人民理性”“人民精神”“人民意识”等词语,虽然具体说法不一,但表达的却是相同或相近的意思。例如,在捍卫自由报刊的自由权利时,马克思说道:“自由报刊是人民精神洞察一切的慧眼”;在谈到国家权力时,马克思则论道:“汉诺威的真正的自由主义今后的任务……是争取实现一种同更深刻、更完美和更自由的人民意识相适应的崭新的国家形式。”在论证国家法的人民性时,马克思谈道:“只有当法律是人民意志的自觉表现,因而是同人民的意志一起产生并由人民的意志所创立的时候,才会有确实的把握。”虽然,马克思并不一直沿用“人民理性”的说法,但几乎每一篇文章都无不使用与其相关的词汇,表达相近的含义。(https://www.daowen.com)

第二,后人是否有对“人民理性”的相关内容进行过研究,并已研究到何种程度。一般说来,学界对马克思《莱茵报》时期的思想概括用的是“理性主义国家观”为主,有时也常见“自由主义国家观”或“理性自由主义”的说法。因为,马克思的批判当时大都针对的是普鲁士当局的政治制度和封建顽疾,所以,我们习惯把马克思的这些观点、立场归为政治国家观的领域。在主流的学术研究成果中,很少见到用“人民理性”来述说马克思这一时期的哲学思想。但笔者在搜集相关文献时却发现,其实也有零星的学者明确提出过“人民理性”,例如,余源培所著的《马克思主义哲学的理论与历史》一书中就直接鲜明地阐述道,“‘人民理性’是马克思《莱茵报》时期的哲学原则”,并给其下了一个定义;吴晓明也在其多部著作中提到马克思早期确有一个“人民精神”和“人民理性”的思想阶段。也就是说,笔者的选题并不是空穴来风、无中生有,而是建立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的进一步探索。

第三,“人民理性”的具体内容是什么。这个问题本身就是本书的重点和难点,而更严重的是若把握不好此问题,同样会危及选题的合法性。因自身水平的局限,笔者采取了把“人民理性”的定义拆分成形式和内容两方面来阐述,即从形式看,“人民理性”是精神发展的最高阶段;从内容看,“人民理性”是基于人民感性生活的社会意志。笔者认为,这样的定义方式既体现了早期马克思人民理性思想的超越性,也交代了其局限性。虽然这仍会遭受不少质疑,但对于整本书的构思来说,笔者认为这也算较为恰当的定义方式。

✍AI写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