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死亡的标准
目前世界上死亡标准有三个:心肺死亡、脑死亡和脑心综合死亡。
“身体不能动”是人类长期以来的死亡判断标准,为防止误判,尸体还会放置几天才下葬,此标准沿袭了千年。之后又将心跳、呼吸停止作为死亡的定义和标准。美国《布莱克法律辞典》定义死亡为:生命之终结,人之不存;即在医师确定血液循环全部停止以及由此导致的呼吸脉搏等生物生命活动终止之时。《道兰氏图解医学辞典》的死亡定义为:死亡是由心跳和呼吸停止所显示的外在生命的消失。中国医学现在以呼吸、心跳停止为死亡标准,呼吸、心跳停止不可逆转即宣布死亡。
“断气了”,就是说他死了。在20世纪中叶以前,人们从未对此产生疑问。直至1937年,美国工程师德林克发明了“铁肺”,它可以让患者不用自主呼吸,其原理是将患者放入一个密闭的铁盒子,只有头部露出,像拉风箱那样通过交替施予正负压而实现患者的呼吸。当时的“铁肺”救了很多不能自主呼吸的小儿麻痹症患者的命。现在的呼吸机更为简便和有效,如果有必要,我们可以用呼吸机让死人有呼吸,这意味着呼吸停止已经不能作为通用的死亡标准了。
“他的心脏永远停止了跳动”,这话意味着这人死了,心脏还在跳动也意味着这人没死。世界上第一例心脏移植手术1967年12月4日在南非开普敦获得成功,伯纳德医师将一名因车祸“丧生”的25岁女性的心脏移植给了一位53岁的波兰男性。这一手术后,心脏移植手术大量开展,心脏移植的应用质疑着心跳停止的通用死亡标准。没有自主呼吸、心跳,可以通过仪器、器官移植的方法解决,人依然不死,这对传统死亡概念提出了挑战,迫使人们必须重新思考死亡的标准问题。
心脏移植手术的成功给了世人喜悦,也有很多非议,人尚未死亡就取其心脏,这等于故意杀人!由此开启了对死亡标准的大讨论。1968年,美国哈佛大学医学院提出的死亡新标准,即不可逆转的昏迷或脑死亡,指征为:无应答的昏迷;呼吸停止;各种神经反射消失;呈现等电位脑电图。新的脑死亡标准得到很多认同。此标准最大的好处有两方面:一是可以减少很多的无效抢救,减少患者临终前的痛苦,让逝者走得更安详,节约医疗资源和费用;二是能让死者发挥余热,即器官移植,更高尚的说法是让死者的部分生命得到延续,让需要更换器官的患者得到救治。正因为如此,所以现在的遗嘱范本变了,除了个人财产安排之外,还加了一条“是否自愿尸体捐献和器官移植”。
呼吸、心跳停止的死亡标准受到质疑,脑死亡标准呢?
大脑是人体的认知中心、指挥中心。全脑移植是一系统工程。20世纪50年代,苏联科学家德密可夫成功制造了一只双头狗。1970年,美国怀特医师为猕猴进行头部移植手术,猕猴术后存活了8天。现在人体器官移植除大脑外,所有的器官移植都已在临床应用。人们对未来的脑移植不怀疑,个体需求也存在,有人称头移植为“天堂手术”,其实质是“身首异处”,它会让最经典的极刑死亡变为非死亡。(https://www.daowen.com)
人脑移植还可以被视为无头的身体移植,即此人的脑移植就是彼人的身体移植,这涉及主客体的定义。如果开展人脑移植,即用A的大脑与B的身体重新组装一个新人,我们该叫此人C,还是A或B?是不是A的思想完全变成B的?是不是B的身体完全变成A的?他们的权利该如何定位?人的主体在动摇,不论怎么定义,世界混乱是必然的。大家担心这种混乱,伦理还没有做好准备迎接这种混乱。脑移植的全面铺开,记忆消除剂的发明是必须,它既可以擦除供体大脑的内容又不伤大脑,让大脑重新变为白板。遗憾的是,发明像橡皮擦、黑板擦那样的只擦字、不伤底的记忆消除剂还遥遥无期。
心脏有节律的收缩和舒张,才能起到血液循环的发动机作用,它有赖于窦房结的指挥。“窦性心律”中的“窦”就是指窦房结,它是心脏搏动的最高“司令部”,外形为扁平长形,大小约18mm×5mm×2mm,由Keith和Flack于19世纪初首先发现。窦房结的作用重要而又简单,类似于乐器中的节拍器,1958年第一台心脏起搏器发明以来挽救了大量的生命,心脏起搏器的作用就是取代窦房结。脑干是人体的生命中枢,它指挥着人的呼吸、心跳。未来“脑干起搏器”的发明或许也是必然,能让没思想的大脑启动,未来“精神(知识)输入器”“精神清洗器”“精神过滤器”“精神净化器”的发明也可期待,人的精神会更加不可预测。
生命的终点即死亡,不论用心跳、呼吸停止作为标准,还是脑死亡作为标准,我们都必须给个标准,我们也承认任何标准都会有它的缺陷。简单的标准容易操作,复杂的标准会更准确、适用范围会更广,但它带来的困惑不会比简单标准少。任何的死亡标准都会在“错误地过早确定死亡(漠视生命)”和“错误地对死亡躯体进行无效救治(浪费资源、对死者不尊重)”两者中找到缺陷。
既然现在同时存在心跳、呼吸停止和脑死亡两种标准,那么合理的标准应该是它们的融合。要承认,现在的死亡是一种医师对照死亡标准的“医学宣布死亡”,它缺了一种容错机制。法律的“宣告死亡”很值得参考,它具有讨价还价的功能。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死亡。第二十四条规定: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确知他没有死亡,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应当撤销对他的死亡宣告。未来的死亡标准,或许没有现在的单纯。
生命起点、终点每个人都会经历。2016年,物理学家彼得斯和夸克理论的创始人盖尔曼在一篇论文中说,几百年以来,社会科学的学者们都搞错了“遍历性”问题,他们错在混淆了集合的概率和时间的概率。事实上,人类说普遍性时都会受到感知的限制,永远的绝对是不存在的,包括生命起点和生命终点,只有人为的定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