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诊断要点
目前临床诊断多参考2006年悉尼(Sydney)国际APS会议的APS分类标准。若患者满足关于确诊APS的Sapporo分类修订标准,只要没有能解释其临床表现的其他诊断,我们则诊断为APS。如修订的Sapporo标准要求,患者需至少满足与血管血栓形成或不良妊娠结局相关的1项临床标准,并且在至少相距12周的2次或多次检测中发现1种或多种特定的aPL。在临床实践中,人们认为Sapporo修订标准有益于避免“过度诊断”APS。
但APS分类标准的产生主要是出于科研需要,并不是诊断标准。往往在符合分类标准时仍需排他后建立临床诊断,而不符合Sapporo修订标准时也可能进行APS诊断。例如,反复的自发性流产加上aPL的持续阳性(产科APS)、其他原因无法解释的血小板减少、心脏瓣膜病或肾脏血栓性微血管病(aPL肾病)个体或存在aPL相关临床事件和弱阳性aPL检测结果的个体。(https://www.daowen.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