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诊断标准

更新于 2026年11月05日 版权声明
二、诊断标准

1999年在日本札幌召开的第一次国际APS专家共识,提出了APS的诊断标准,即Sapporo标准[64];2006年悉尼(Sydney)国际APS会议又修订了分类标准[65](表8-2)。分类标准界定了APS的基本特征,以便于研究治疗和病因。

第14届国际抗磷脂抗体大会上提出了产科APS的概念[66],临床标准包括早期反复流产(<10周妊娠)、胎儿死亡(>10周妊娠)、子痫前期和胎盘机能不全、不孕症和与APS产科不良结局相关的补体介导的炎症反应;实验室标准同APS诊断。具体分类标准:①典型OAPS:至少具有1项病理妊娠的临床标准和1项实验室标准的APS。②非典型OAPS(non-criteria OAPS,NOAPS):仅符合APS诊断标准中的临床标准或实验室标准,被称为NOAPS。NOAPS的分类包括:具有APS中的临床表现与不典型的实验室检查(2次aPLs阳性,但检测时间间隔小于12周);IgG/IgM型aCL和(或)抗β2-GP1抗体滴度为20~39 GPL/MPL,或滴度为第95~99百分位数;或不典型的临床表现(连续2次不明原因流产,或3次及以上非连续不明原因流产,或晚发型子痫前期,或胎盘血肿、胎盘早剥、晚期早产)与APS中的实验室标准。

CAPS是抗磷脂综合征的一种少见类型。诱发因素包括停用抗凝药物、感染、外伤、手术、恶性肿瘤、SLE,尤其APS患者围手术期停止使用抗凝药。CAPS临床符合下述4条标准:①有3个或3个以上器官、系统或组织受累的证据;②临床症状在1周之内出现;③至少有一个器官或组织的小血管栓塞,并经病理证实;④实验室检查存在aPL。可能灾难性APS:累及两个器官或组织,同时具备②③④条;或满足上述4条标准,但狼疮抗凝物质抗体或抗心磷脂抗体在第一次检测阳性后超过6周再次检测为阴性或患者在超过6周时死亡;或满足①②④条标准;或满足①③④条,虽给予抗凝治疗,但出现症状大于1周小于1个月。

微血管性APS:指无大血管血栓形成,表现为微血管血栓和aPL阳性。这类病变包括血栓性血小板减少性紫癜、溶血尿毒症综合征和HELLP综合征(溶血、肝酶升高、血小板减少)。此外,其他临床亚型还包括aPL阳性但无临床症状者、药物诱发的APS、感染相关的APS、恶性肿瘤相关的APS。(https://www.daowen.com)

表8-2 2006年悉尼国际APS会议修订的分类标准

图示

注:a.APS的诊断应避免临床表现和aPL阳性之间的间隔<12周或>5年。b.当共存遗传性或获得性引起血栓的因素时也能诊断APS,但应注明不存在其他引起血栓的因素。危险因素包括:年龄(男性>55岁,女性>65岁);存在已知的心血管危险因素(如高血压、糖尿病、低密度脂蛋白升高、高密度脂蛋白降低、胆固醇降低、吸烟、心血管病早发的家族史、体质量指数≥30kg/m2、微量白蛋白尿、肾小球滤过率<60mL/min)、遗传性血栓倾向、口服避孕药、肾病,恶性肿瘤、卧床和外科手术。因此,符合APS分类标准的患者应该按照血栓发生的原因分层。c.过去发生的血栓可以认为是1项临床标准,但血栓必须是经过确切的诊断方法证实的,而且没有其他导致血栓的病因。d.浅表静脉血栓不包括在临床标准中。e.通常可普遍接受的胎盘功能不全包括以下4个方面:①异常或不稳定的胎儿监护试验,如非应激试验阴性提示有胎儿低氧血症;②异常的多普勒流量速度波形分析提示胎儿低氧血症,如脐动脉舒张末期无血流状态;③羊水过少,如羊水指数≤5cm;④出生体质量在同胎龄儿平均体质量的第10个百分位数以下。f.强烈推荐研究者对APS患者进行分型:I,1项以上(任意组合)实验室指标阳性;Ⅱa,仅LA阳性;Ⅱb,仅aCL阳性;Ⅱc,仅抗β2-GP1抗体阳性。

✍AI写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