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 我国法律规范的形式

1.2.1 我国法律规范的形式

法律规范,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反映统治阶级意志,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现的一种社会规范。它是构成法的体系的最基本细胞。我国法律规范的主要形式是规范性文件。规范性文件是相对于非规范性文件而言的。规范性文件是指国家机关在其权限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制定和颁布的含有一定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的文件。广义的规范性文件是指属于法律范畴(即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等)的立法性文件和除此以外的由国家机关和其他团体、组织制定的具有约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的总和。狭义的规范性文件是指法律范畴以外的其他具有约束力的非立法性文件。当前这类非立法性文件的制定主体非常多,例如各级党组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工作部门,人民团体、社团组织、企事业单位、法院、检察院等。

在我国,由于制定规范性文件的国家机关不同,文件的名称和法律效力也不同,依效力由高到低,依次分为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等。

1.宪法

我国的宪法以法律的形式确认了我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我国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以及国家机关等,是我国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2.法律

法律分为基本法律和其他法律。基本法律是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的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法律。其他法律是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除应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

3.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指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行政法规由国务院组织起草,其决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处理,一般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由国务院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发布、施行。

4.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1)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包括省级地方性法规和较大的市级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常务委员会,根据各自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制定。

(2)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是由民族自治地方(如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

5.规章

(1)部门规章。部门规章是指由国务院各部、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审计署和具有行政管理职能的直属机构,依据法律和国务院行政法规,在本部门的权限范围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部门规章应经部务会议或者委员会会议决定,由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

(2)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规章是指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方性法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政府规章应经政府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决定,由省长或自治区主席或市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