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3 综合性法律、法规

1.2.3 综合性法律、法规

1.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98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02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修订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修改;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修改,修改后的《水法》分八章(共82条):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水资源规划,第三章 水资源开发利用,第四章 水资源、水域和水工程的保护,第五章 水资源配置和节约使用,第六章 水事纠纷处理与执法监督检查,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章 附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简称《防洪法》)。1997年8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6年7月2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等六部法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修正后的《防洪法》分八章(共65条):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防洪规划,第三章 治理与防护,第四章 防洪区和防洪工程设施的管理,第五章 防汛抗洪,第六章 保障措施,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章 附则。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简称《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经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第十一次会议通过并颁布实施,2014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环境保护法》分七章(共70条):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监督管理,第三章 保护和改善环境,第四章 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第五章 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则。

(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简称《水土保持法》)。1991年6月29日经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并颁布实施,2010年12月25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自2011年3月1日起施行。修订后的《水土保持法》分七章 (共60条):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规划,第三章 预防,第四章 治理,第五章 监测和监督,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七章 附则。

(5)《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简称《水污染防治法》)。1984年5月1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6年5月1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2008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修订;根据2017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修正后的《水污染防治法》分八章(共103条):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水污染防治的标准和规划,第三章 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第四章 水污染防治措施,第五章 饮用水水源和其他特殊水体保护,第六章 水污染事故处置,第七章 法律责任,第八章 附则。

(6)《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简称《合同法》)。1999年3月15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合同法》包括总则、分则、附则三部分。总则分八章(共129条):第一章 一般规定,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第三章 合同的效力,第四章 合同的履行,第五章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第六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和终止,第七章 违约责任,第八章 其他规定。分则分十五章(共298条),分别介绍了15种合同的法律规定。附则规定《合同法》自1999年10月1日起施行。

(7)《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简称《招标投标法》)。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根据2017年12月28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决定》修正。修正后的《招标投标法》分六章 (共68条):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招标,第三章 投标,第四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六章 附则。

2.法规和规章

(1)《贯彻质量发展纲要提升水利工程质量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以下简称《质量发展纲要》),水利部印发了《贯彻质量发展纲要提升水利工程质量的实施意见》(水建管〔2012〕581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中央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和《质量发展纲要》精神,牢固树立质量第一、安全为先的理念,进一步强化质量意识,完善管理机制,落实主体责任,加强政府监督,全面提升水利建设质量管理工作能力和水平,确保水利工程质量、安全和效益,为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水利支撑和保障。[9]

《实施意见》确定的基本原则是:①坚持以人为本。把以人为本作为质量管理工作的价值导向,不断提高水利工程质量水平,更好地保障和改善民生。②坚持安全为先。把安全为先作为质量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强化水利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③坚持诚信守法。把诚信守法作为质量管理工作的重要基石,完善水利工程质量诚信体系,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竞争、优胜劣汰的市场环境。④坚持夯实基础。把夯实基础作为质量管理工作的保障条件,加快水利工程质量法规制度和技术标准建设,加强质量管理人才培养,不断完善有利于质量管理的体制机制。⑤坚持创新驱动。把创新驱动作为质量管理工作的强大动力,加快水利工程建设技术进步,增强创新能力,推动质量管理工作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实施意见》确定的工作目标是:到2015年,水利工程质量整体水平保持稳中有升,重点骨干工程的耐久性、安全性、可靠性普遍增强;水利工程质量通病治理取得显著成效;大中型水利工程项目一次验收合格率达到100%,其他水利工程项目一次验收合格率达到98%以上,人民群众对水利工程质量(特别是民生水利工程质量)满意度明显提高,水利工程质量投诉率显著下降,水利工程质量技术创新能力明显增强。

到2020年,水利工程质量水平全面提升,国家重点水利工程质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人民群众对水利工程质量满意度显著提高。

在加强质量管理方面,《实施意见》明确:要完善质量管理体制,加大政府对水利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力度,完善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对水利工程质量负总责,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质量检测等单位依法各负其责的质量管理体系,构建政府监管、市场调节、企业主体、行业自律、社会参与的质量工作格局。在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质量评定和验收、工程档案、质量保修、工程运行管理等方面,有针对性地提出了加强管理的具体措施。

在落实质量责任方面,《实施意见》明确:一要落实从业单位质量主体责任,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及质量检测等从业单位是水利工程质量的责任主体,项目法人对水利工程质量负总责,其他从业单位依法各负其责;二要落实从业单位领导人责任制,各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所承建项目的工程质量负领导责任;三要落实从业人员责任,勘察设计工程师、项目经理、总监理工程师等从业人员按照各自职责对工程质量负责;四要落实质量终身责任制,从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按各自职责对其经手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在加强监督管理方面,《实施意见》明确:一要加快质量法治建设,加快质量管理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订,形成覆盖广、内容全的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章制度体系,严格依法行政,加大水利工程质量执法力度;二要加强政府监督管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质量负监管责任,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开展水利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推行质量分类监管和差别化监管,提高监管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三要加强质量风险管理,开展质量隐患大排查,提升风险防范能力,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水利工程质量事故的危害;四要推进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加大对质量失信惩戒力度,健全诚信奖惩机制;五要严厉打击质量违法行为,深挖细查背后隐藏的违纪违法问题;六要开展水利工程质量管理年活动,形成全行业重视质量发展的浓厚氛围。

在夯实质量基础方面,《实施意见》明确:一要健全技术标准体系,加快质量标准体系建设,切实提高标准的目的性、实用性和协调性;二要推进信息化建设,实现水利工程质量动态监控、管理,提高质量控制和质量管理的信息化水平;三要加强质量文化建设,努力形成政府重视质量、企业追求质量、行业崇尚质量、人人关心质量的良好氛围;四要鼓励质量技术创新,促进全国水利工程质量技术水平的进一步提升;五要建立质量激励机制,引导水利行业树立重质量、讲诚信、树品牌的理念。

在加强队伍建设方面,《实施意见》明确:一要加强质量监督机构能力建设,使监督机构数量、专业、人员规模与大规模水利建设规模相适应,建立责权明确、行为规范、执法有力的质量监管队伍;二要加强专业技术执业人员能力建设,努力造就一批经验丰富、技术过硬的设计、施工、监理、质量检测工程师队伍,完善人才技术保障体系;三要加强一线人员质量教育培训,提高一线从业人员的质量意识和准确应用工程建设标准的技能,推动全行业人员素质得到整体提升。

在加强组织实施方面,《实施意见》明确:一要强化组织领导;二要完善配套政策;三要狠抓工作落实;四要强化检查考核。

(2)《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2000年5月20日,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向国务院报送了《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2000年7月1日国务院以国发〔2000〕20号发出通知,批准转发了《若干意见》,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认真贯彻执行。

《若干意见》共分七个部分,即建立健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加强水利工程项目的前期工作、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的施工组织、严格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制度、加强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计划与资金管理、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的检查监督和其他。

(3)《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管理规定》[10]。1995年4月21日水利部水建 〔1995〕128号发布,2014年8月19日水利部令第46号第一次修订,2016年8月1日水利部令第48号第二次修订。该规定分六章 (共24条):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管理体制及职责,第三章 建设程序,第四章 实行“三项制度”改革,第五章 其他管理制度,第六章 附则。

(4)《水利工程建设程序管理暂行规定》。1998年1月7日水利部水建〔1998〕16号发布;根据2014年8月19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8月1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7年12月22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9年5月10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四次修正。该规定共15条,明确了水利工程建设程序一般分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施工准备、初步设计、建设实施、生产准备、竣工验收、后评价等阶段。

(5)《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11]。为规范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水利工程建设实际,制定了《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该规定于2006年12月18日水利部令第28号发布,根据2017年12月22日水利部令第49号修改,该规定分六章(共39条):第一章 总则,第二章 监理业务委托与承接,第三章 监理业务实施,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五章 罚则,第六章 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