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法规体系

1.2.2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法规体系

1.法律关系

人们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结成广泛的社会关系。法律关系是由法律规范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具体表现为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各种不同的社会关系需要各种不同的法律规范去调整,从而形成各种不同的法律关系。我国的法律关系主要包括行政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和刑事法律关系等。

2.水法规体系

1988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简称《水法》)的颁布,是新中国第一部规范水事活动的法律,标志着我国水利事业走上法制化轨道。根据水利部拟定的《水法规体系总体规划》,水法规体系主要涉及水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水土保持、防洪抗旱、工程建设管理和保护、经营管理、执法监督管理、其他等七个方面。

3.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法规体系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法规体系是由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包括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活动中的行政管理关系、经济协作及其相关关系的民事关系)、规范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行为、监督管理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活动的法律规范组成的有机统一整体,是水法规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8]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法规体系具体是由不同级别的国家机关、地方政府、水利行业管理部门制定的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具有一定的普遍约束力的文件组成。按照法律效力高低的不同,可分为法律、法规和规章等;按照文件作用的不同,可分为综合性法律法规、建设管理体制法规、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法规、建设资金管理法规、建设项目执法监督稽查法规、工程质量与安全管理法规、工程验收法规、资质资格管理法规和其他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