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5 工程款支付控制

5.3.5 工程款支付控制

5.3.5.1 预付款的支付与扣还

由于水利工程项目一般投资巨大,承包人往往难以承受,项目法人以无息贷款方式在合同签订后、工程正式开工前支付给承包人一部分资金,帮助承包人尽快开始正常施工。

预付款一般分为工程预付款和材料预付款两部分。

1.工程预付款的支付与扣还

(1)工程预付款的支付。工程预付款是指项目法人与中标的承包人签约施工合同后、工程正式开工前预付给承包人的一部分资金,帮助承包人尽快做好施工准备,并用于工程施工初期各项费用的支出。

1)工程预付款的支付条件。承包人必须按合同规定办理预付款保函或担保。该保函应在建设单位收回全部预付款之前一直有效。监理人在审查了承包人的预付款保函或担保后,才按合同规定开具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预付款的证书。

2)工程预付款的支付。一般工程预付款为签约合同价的10%;招标项目包含大宗设备采购的,可适当提高但不宜超过20%。《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第十二条规定:包工包料工程的预付款按合同约定拨付,原则上预付比例不低于合同金额的10%,不高于合同金额的30%,对重大工程项目,按年度工程计划逐年预付。计价执行《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03)的工程,实体性消耗和非实体性消耗部分应在合同中分别约定预付款比例。

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应在双方签订合同后的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的7天内预付工程款,发包人不按约定预付,承包人应在预付时间到期后10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仍不按要求预付,承包人可在发出通知14天后停止施工,发包人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人支付应付款的利息 (利率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并承担违约责任。

(2)工程预付款的扣还。工程预付款由发包人从月进度付款中逐渐扣回。在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数额时开始扣款,直至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数额时全部扣清。

在每次进度付款时,累计扣回的金额按式(5.1)计算:

式中 R——每次进度付款中累计扣回的金额;

A——工程预付款总金额;

S——合同价格;

C——合同累计完成金额;

F1——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开始扣款时,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合同价格的比例(一般为20%);

F2——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全部扣清时,合同累计完成金额达到合同价格的比例(一般为90%)。

上述合同累计完成金额均指价格调整前未扣保留金的金额。

【例5.1】某工程项目施工合同采用《水利水电土建工程施工合同条件》,合同价格2000万元,合同工期12个月。工程预付款为合同价格的10%,工程开工前由发包人一次付清。合同实施到第3个月时,累计扣还工程预付款50万元;合同实施到第4个月时,累计完成合同金额890万元。试计算第4个月应扣还的工程预付款是多少?

解:第4个月应累计扣还的工程预付款为

则第4个月应扣还的工程预付款为

70-50=20 (万元)

2.材料预付款的支付与扣还

(1)材料预付款的支付。材料预付款是发包人用于帮助承包人在施工初期购进成为永久工程组成部分的主要材料或设施的款项。

1)材料预付款的支付条件。

a.材料的质量和储存条件符合技术条款的要求。

b.材料已到达工地,并经承包人和监理人共同验点入库。

c.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要求提交材料的订货单、收据或价格证明文件。

2)材料预付款的支付。材料预付款金额为经监理人审核后的实际材料价的90%,在月进度付款中支付。

(2)材料预付款的扣还。材料预付款从付款月后的6个月内在月进度付款中每月按该预付款金额的1/6平均扣还。

5.3.5.2 保留金的扣留与退还

保留金也叫滞留金或滞付金,是发包人从承包人完成的合同工程款中扣留的用于承包人完成工程缺陷和尾工义务的担保。

1.保留金的扣留

施工合同一般规定,发包人应从承包人有权得到的进度款中扣留一定比例(一般为应支付价款的10%)的金额,直到该项金额达到合同规定的保留金最高限额 (一般为合同总价的5%)为止。因此,监理工程师应从第一个月开始,在给承包人的月进度付款中扣留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百分比的金额作为保留金(其计算额度不包括预付款和价格调整金额),直至扣留的保留金总额达到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数额为止。

2.保留金的退还

随着工程项目的完工和保修期满,发包人应依据合同规定向承包人退还扣留的保留金,一般分两次退还,具体方式如下:

(1)当整个工程通过完工验收并颁发工程移交证书后14天内,由监理工程师开具保留金付款证书,项目法人将保留金总额的一半支付给承包人。在单位工程验收并签发移交证书后,将其相应的保留金总额的一半在月进度付款中支付给承包人。

(2)在全部工程保修期(缺陷责任期)满后,由监理工程师开具剩余的保留金付款证书。项目法人应在收到上述付款证书后14天内将剩余的保留金支付给承包人。若保修期满时尚需承包人完成剩余工作,则监理工程师有权在付款证书中扣留与剩余工作所需金额相应的保留金余额。

5.3.5.3 工程进度付款控制

1.月进度付款

工程进度款的支付也称中间结算,在水利工程施工合同中,一般规定按月支付。每月结算是在上月结算的基础上进行的,这种支付方式公平合理、风险性小、便于控制。

承包人应在每月末按监理人规定的格式提交月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上完成工程量月报表。工程进度款月支付凭证见表5.2。

表5.2 工程进度款月支付凭证 单位:元

2.工程款支付监理工作程序

工程款支付监理工作程序如附录A 图A.4所示。

5.3.5.4 完工结算

合同项目完工并经验收、移交,颁发移交证书后,在合同规定时间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完工付款申请及支持性材料,经监理人审核后签发完工支付证书并报项目法人批准。

完工结算监理审核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1)确认按照合同规定应支付给承包人的款额。

(2)确认发包人已支付的所有金额。

(3)确认发包人还应支付给承包人或者承包人还应支付给发包人的金额,双方以此余额相互找清。

在完工结算阶段,往往存在未解决的索赔问题需要进一步协商,有时会产生争议。

5.3.5.5 最终结算(最终支付)

在工程保修期终止后,并且监理人向承包人颁发了保修责任终止证书,施工合同双方可进行工程的最终结算,程序如下。

1.承包人向监理人提交最终付款申请单

承包人在收到保修责任终止证书后的28天内,按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格式向监理工程师提交一份最终付款申请单,该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并附有关的证明文件。

(1)按合同规定已经完成的全部工程价款金额。

(2)按合同规定应付给承包人的追加金额。

(3)承包人认为应付给他的其他金额。

承包人向监理工程师提交最终付款申请单的同时,应向项目法人提交一份结清单,并将结清单的副本提交监理工程师。该结清单应证实最终付款申请单的总金额是根据合同规定应付给承包人的全部款项的最终结算金额。但结清单只在承包人收到退还履约担保证件和项目法人已向承包人付清监理工程师出具的最终付款证书中应付的金额后才生效。

2.监理人签发最终支付证书

监理工程师收到经其同意的最终付款申请单和结清单副本后的14天内,向项目法人出具一份最终付款证书提交项目法人审批。最终付款证书应说明以下内容:

(1)按合同规定和其他情况应最终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总金额。

(2)项目法人已支付的所有金额以及项目法人有权得到的全部金额。

3.最终支付

项目法人审查监理机构提交的最终付款证书后,若确认还应向承包人付款,则应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支付给承包人。若确认承包人应向项目法人付款,则应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内付还给项目法人。不论是项目法人或承包人,若不按期支付,均应按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办法将逾期付款违约金加付给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