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3.3 施工阶段工程资金控制的内容及程序[13]

5.3.3 施工阶段工程资金控制的内容及程序 [13]

1.工程投资控制的主要监理工作

(1)审批承包人提交的资金流计划。

(2)协助发包人编制合同项目的付款计划。

(3)根据工程实际进展情况,对合同付款情况进行分析,提出资金流调整意见。

(4)审核工程付款申请,签发付款证书。

(5)根据施工合同约定进行价格调整。

(6)根据授权处理工程变更所引起的工程费用变化事宜。

(7)根据授权处理合同索赔中的费用问题。

(8)审核完工付款申请,签发完工付款证书。

(9)审核最终付款申请,签发最终付款证书。

2.工程投资控制的内容及要求

《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SL 288—2014)规定了工程投资控制的内容及要求,分述如下:

(1)监理机构应审核承包人提交的资金流计划,并协助发包人编制合同工程付款计划。

(2)监理机构应建立合同工程付款台账,对付款情况进行记录。根据工程实际进展情况,对合同工程付款情况进行分析,必要时提出合同工程付款计划调整建议。

(3)工程计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可支付的工程量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a.经监理机构签认,属于合同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或发包人同意的变更项目以及计日工。

b.所计量工程是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并经监理机构确认质量合格。

c.计量方式、方法和单位等符合合同约定。

2)工程计量应符合以下程序:

a.工程项目开工前,监理机构应监督承包人按有关规定或施工合同约定完成原始地形的测绘,并审核测绘成果。

b.在接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计量报验单和有关计量资料后,监理机构应在合同约定时间内进行复核,确定结算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当工程计量数据有异议时,监理机构可要求与承包人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未按监理机构要求参加复核,监理机构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结算工程量。

c.监理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联合计量。

3)当承包人完成了工程量清单中每个子目的工程量后,监理机构应要求承包人派员共同对每个子目的历次计量报表进行汇总和总体量测,核实该子目的最终计量工程量;承包人未按监理机构要求派员参加的,监理机构最终核实的工程量视为该子目的最终计量工程量。

(4)预付款支付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监理机构收到承包人的工程预付款申请后,应按合同约定核查承包人获得工程预付款的条件和金额,具备支付条件后,签发工程预付款支付证书。监理机构应在核查工程进度付款申请单的同时,核查工程预付款应扣回的额度。

2)监理机构收到承包人的材料预付款申请后,应按合同约定核查承包人获得材料预付款的条件和金额,具备支付条件后,按照约定的额度随工程进度付款一起支付。

(5)工程进度付款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监理机构应在施工合同约定时间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证明材料的审核,同意后签发工程进度付款证书,报发包人。

2)工程进度付款申请单应符合下列规定:

a.付款申请单填写符合相关要求,支持性证明文件齐全。

b.申请付款项目、计量与计价符合施工合同约定。

c.已完工程的计量、计价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3)工程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

a.截至上次付款周期末已实施工程的价款。

b.本次付款周期已实施工程的价款。

c.应增加或扣减的变更金额。

d.应增加或扣减的索赔金额。

e.应支付和扣减的预付款。

f.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

g.价格调整金额。

h.根据合同约定应增加或扣减的其他金额。

4)工程进度付款属于施工合同的中间支付。监理机构出具工程进度付款证书,不视为监理机构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该部分工作。在对以往历次已签发的工程进度付款证书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漏或重复的,监理机构有权予以修正,承包人也有权提出修正申请。

(6)变更款支付。变更款可由承包人列入工程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机构审核后列入工程进度付款证书。

(7)计日工支付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监理机构经发包人批准,可指示承包人以计日工方式实施零星工作或紧急工作。

2)在以计日工方式实施工作的过程中,监理机构应每日审核承包人提交的计日工工程量签证单,包括下列内容:

a.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

b.投入该工作所有人员的姓名、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

c.投入该工程的材料类别和数量。

d.投入该工程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e.监理机构要求提交的其他资料和凭证。

3)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列入工程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机构审核后列入工程进度付款证书。

(8)完工付款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监理机构应在施工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完工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证明材料的审核,同意后签发完工付款证书,报发包人。

2)监理机构应审核下列内容:

a.完工结算合同总价。

b.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工程价款。

c.发包人应支付的完工付款金额。

d.发包人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

e.发包人应扣留的其他金额。

(9)最终结清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监理机构应在施工合同约定期限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及相关证明材料的审核,同意后签发最终结清证书,报发包人。

2)监理机构应审核下列内容:

a.按合同约定承包人完成的全部合同金额。

b.尚未结清的名目和金额。

c.发包人应支付的最终结清金额。

3)若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未能就最终结清的名目和金额取得一致意见,监理机构应对双方同意的部分出具临时付款证书,只有在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有争议的部分得到解决后,方可签发最终结清证书。

(10)监理机构应按合同约定审核质量保证金退还申请表,签发质量保证金退还证书。

(11)施工合同解除后的支付应符合下列规定:

1)因承包人违约造成施工合同解除的支付。合同解除后,监理机构应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下列工作:

a.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的价款,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原材料、中间产品、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款。

b.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金额。

c.核算发包人按合向约定应向承包人索赔的由于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

2)因发包人违约造成施工合同解除的支付。监理机构应按合同约定核查承包人提交的下列款项及有关资料和凭证:

a.合同解除日之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b.承包人为合同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原材料、中间产品、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金额。

c.承包人为完成工程所发生的、而发包人未支付的金额。

d.承包人撤离施工场地以及遣散承包人员的金额。

e.由于解除施工合同应赔偿的承包人损失。

f.按合同约定在解除合同之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金额。

3)因不可抗力致使施工合同解除的支付。监理机构应根据施工合同约定核查下列款项及有关资料和凭证:

a.已实施的永久工程合同金额,以及已运至施工场地的材料价款和工程设备的损害金额。

b.停工期间承包人按照监理机构要求照管工程和清理、修复工程的金额。

c.各项已付款和已扣款金额。

4)发包人与承包人就上述解除合同款项达成一致后,出具最终结清证书,结清全部合同款项;未能达成一致时,按照合同争议处理。

(12)价格调整。监理机构应按施工合同约定的程序和调整方法,审核单价、合价的调整。当发包人与承包人因价格调整不能协商一致时,应按照合同争议处理,处理期间监理机构可依据合同授权暂定调整价格。调整金额可随工程进度付款一同支付。

(13)工程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应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合同约定办理。

3.工程投资控制流程

工程投资控制流程如图5.8所示。

图5.8 工程投资控制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