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1 施工安全监理内容

5.4.1 施工安全监理内容

我国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先后颁布了《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393号)、《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管理规定》(2005年7月22日水利部令第26号发布;根据2014年8月19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规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12月22 日《水利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规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9年5月10日《水利部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第三次修正)。[16]其中《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正式提出了监理单位在工程建设中应承担的安全监理责任以及相关法规,明确了监理单位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三大职责:审核查验职责、安全检查职责和督促整改职责。工程安全监理是工程监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工程安全生产管理的重要保障。工程安全监理的实施,是提高施工现场管理水平的有效方法,也是建设管理体制改革中加强安全管理、控制重大伤亡事故的一种有效手段。[17]

5.4.1.1 安全监理的具体工作

1.审查承包人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施工安全问题

监理结构应审查承包人编制的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以及灾害应急预案、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工程或单位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及相关规定的要求。

(1)审核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写、审批。

1)安全技术措施应由施工企业工程技术人员编写。

2)安全技术措施应由施工企业技术、质量、安全、工会、设备等有关部门进行联合会审。

3)安全技术措施应由具有法人资格的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批准。

4)安全技术措施应由施工企业报建设单位审批认可。

5)安全技术措施变更或修改时,应按原程序由原编制审批人员批准。

(2)审核施工组织设计中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标准。

1)土方工程:地上障碍物的防护措施是否齐全完整,地下隐蔽物的保护措施是否齐全完整,相邻建筑物的保护措施是否齐全完整,场区的排水防洪措施是否齐全完整,土方开挖时的施工组织及施工机械的安全生产措施是否齐全完整,基坑边坡的稳定支护措施和计算书是否齐全完整,基坑四周的安全防护措施是否齐全完整。

2)脚手架:脚手架设计方案(图)是否齐全完整可行,脚手架设计验算书是否正确齐全完整,脚手架施工方案及验收方案是否齐全完整,脚手架使用安全措施是否齐全完整,脚手架拆除方案是否齐全完整。

3)模板施工:模板结构设计计算书的荷载取值是否符合工程实际,计算方法是否正确;模板设计应包括支撑系统自身及支撑模板的楼、地面承受能力的强度等;模板设计图包括结构件大样及支撑系统体系,连接件等的设计是否安全合理,图纸是否齐全;模板设计中安全措施是否周全。

4)高处作业:临边作业的防护措施是否齐全完整,洞口作业的防护措施是否齐全完整,悬空作业的安全防护措施是否安全完整。

5)交叉作业:交叉作业时的安全防护措施是否安全完整,安全防护棚的设置是否满足安全要求,安全防护棚的搭设方案是否完整齐全。

6)塔式起重机:地基与基础工程施工是否满足使用安全和设计需要,起重机拆装的安全措施是否齐全完整,起重机使用过程中的检查维修方案是否齐全完整,起重机驾驶员的安全教育计划和班前检查制度是否齐全,起重机的安全使用制度是否健全。

7)临时用电:电源的进线、总配电箱的装设位置和线路走向是否合理;负荷计算是否正确完整;选择的导线截面和电气设备的类型规格是否正确;电气平面图、接线系统图是否正确完整;施工用电是否采用TN-S接零保护系统;是否实行“一机一闸”制,是否满足分级分段漏电保护;照明用电措施是否满足安全要求。

8)安全文明管理:检查现场挂牌制度、封闭管理制度、现场围挡措施、总平面布置、现场宿舍、生活设施、保健急救、垃圾污水、防水、宣传等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是否符合安全文明施工的要求。

2.编制安全监理方案

监理机构编制的监理规划应包括安全监理方案,明确安全监理的范围、内容、制度和措施,以及人员配备计划和职责。监理机构对中型及以上项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工程或单元工程应编制安全监理实施细则,明确安全监理的方法、措施和控制要点,以及对承包人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方案。

3.核查承包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人员资质

监理机构应按照相关规定核查承包人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证书和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并检查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

具体核查内容如下:

(1)营业执照。

(2)施工许可证。

(3)安全资质证书。

(4)建筑施工安全监督书。

(5)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设置及安全专业人员的配备。

(6)安全生产责任制及管理体系。

(7)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8)特种作业人员的上岗证及管理情况。

(9)各工种的安全生产操作规程。

(10)主要施工机械、设备的技术性能及安全条件。

5.4.1.2 施工安全监理内容

《水利工程施工监理规范》(SL 288—2014)规定了施工过程中监理机构的施工安全监理内容,叙述如下:

(1)督促承包人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交底,监督承包人按照批准的施工方案组织施工,检查承包人安全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制止违规施工作业。

(2)定期和不定期巡视检查施工过程中危险性较大的施工作业情况。

(3)定期和不定期巡视检查承包人的用电安全、消防措施、危险品管理和场内交通管理等情况。

(4)核查施工现场施工起重机械、整体提升脚手架和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和安全设施的验收等手续。

(5)检查承包人的度汛方案中对洪水、暴雨、台风等自然灾害的防护措施和应急措施。

(6)检查施工现场各种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措施是否符合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及相关规定的要求。

(7)督促承包人进行安全自查工作,并对承包人自查情况进行检查。

(8)参加发包人和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专项检查。

(9)检查灾害应急救助物资和器材的配备情况。

(10)检查承包人安全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

5.4.1.3 施工安全隐患

监理机构发现施工安全隐患时,应要求承包人立即整改;必要时,可要求承包人暂停施工,并及时向发包人报告。

监理机构现场监督与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时及时下达监理通知,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或暂停施工。

(1)日常现场跟踪监理,根据工程进展情况,监理人员对各工序安全情况进行跟踪监理,现场检查、验证施工人员是否按照安全技术防范措施和操作规程操作施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下达监理通知,责令施工企业整改。

(2)对主要结构、关键部位的安全状况,除日常跟踪检查外,视施工情况,必要时可做抽验和检测工作。

(3)每日将安全检查情况记录在监理日志中。

(4)及时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沟通,汇报施工现场安全情况,必要时,以书面形式汇报,并做好汇报记录。

5.4.1.4 安全事故处理

当发生安全事故时,监理机构应指示承包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并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配合安全事故调查组的调查工作,监督承包人按调查处理意见处理安全事故。

5.4.1.5 监督安全施工措施费用使用

监理机构应监督承包人将列入合同安全施工措施的费用按照合同约定专款专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