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7.2 组织协调的依据
当前,建设项目的协调工作普遍存在着面广量大、错综复杂、协调难度大的特点。监理工程师应坚持原则,紧紧地把握协调依据,实事求是地做好方面的协调工作。协调的依据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国家和政府有关部门颁发的法令、法规、规范、标准。
(2)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管部门和地方政府对项目建设所做的各种批示、批文。
(3)国家批准的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建设工期、总投资。
(4)投资各方达成的合资协议。
(5)董事会或管委会历次会议纪要。
(6)建设各方相互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和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