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7.3 施工阶段组织协调的内容

5.7.3 施工阶段组织协调的内容

协调工作贯穿于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全过程,渗透到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每一个环节。工程建设的每个过程、每个环节都存在着不同程度的矛盾和干扰,甚至会产生冲突,这就需要不同层次的人员去协调。协调的内容包罗万象,小到短时间的停工停电,大到不可抗力的破坏和重大设计变更而引起的资金、施工方案的调整等。[25]归纳起来,协调的一般内容有:①协调日常施工干扰和相关单位或层次的协作配合;②平衡调配资源供给;③协调由设计变更引起的施工组织、施工方案的调整;④协调工程建设外部条件及其他重大问题等。

具体来说,项目监理机构组织协调的范围和内容可分为项目系统内部协调及项目系统外部协调。

5.7.3.1 项目系统内部协调

项目系统内部协调主要包括项目系统内部人际关系的协调、组织关系的协调、需求关系的协调和建设各方之间的关系的协调等。

1.人际关系的协调

(1)人员安排要量才录用。

(2)工作分工要职责分明。

(3)效率评价要实事求是。

(4)矛盾调解要恰到好处。

2.组织关系的协调

(1)设置各级组织机构。

(2)明确每个机构的目标、职责、权限。

(3)明确各个机构间的相互工作关系。

(4)建立信息沟通制度。

(5)及时消除工作中的各种矛盾和冲突。

3.需求关系的协调

工程建设项目实施中有人员需求、材料需求、能源动力需求等,但资源是有限的,因此内部需求关系的协调至关重要。内部需求关系的协调主要应抓好以下几个关键环节:

(1)抓住计划环节,平衡人、财、物。

(2)抓住“瓶颈”环节,平衡建设力量。

(3)抓住调度环节,交替配合各专业工种。

4.监理机构与项目法人关系的协调

(1)监理工程师理解项目法人的建设意图、建设工程总目标。

(2)监理机构做好监理宣传工作,增进项目法人对监理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3)监理工程师理解尊重项目法人,与项目法人一起投入建设工程全过程。

5.监理机构与施工单位关系的协调

施工阶段协调工作的主要内容如下:

(1)与承包商项目经理关系的协调。从承包商项目经理及其工地工程师的角度来说,他们最希望监理工程师是公正、通情达理并容易理解别人的;希望从监理工程师处得到明确而不是含糊的指示,并且能够对他们所询问的问题给予及时的答复;希望监理工程师的指示能够在他们工作之前发出。他们可能对本本主义及工作方法僵硬的监理工程师最为反感。一个既懂得坚持原则,又善于理解承包商项目经理的意见,工作方法灵活,随时可能提出或愿意接受变通办法的监理工程师肯定是受欢迎的。

(2)进度问题的协调。由于影响进度的因素错综复杂,因而进度问题的协调工作也十分复杂。实践证明,有两项协调工作很有效:一是业主和承包商双方共同商定一级网络计划,并由双方主要负责人签字,作为工程施工合同的附件;二是设立提前竣工奖,由监理工程师按一级网络计划节点考核,分期支付阶段工期奖,如果整个工程最终不能保证工期,由业主从工程款中将已付的阶段工期奖扣回并按合同规定予以罚款。

(3)质量问题的协调。在质量控制方面应实行监理工程师质量签字认可制度。对没有出厂证明、不符合使用要求的原材料、设备和构件,不准使用;对工序交接实行报验签证;对不合格的工程部位不予验收签字,也不予计算工程量,不予支付工程款。在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设计变更或工程内容的增减是经常出现的,有些是合同签订时无法预料和明确规定的。对于这种变更,监理工程师要认真研究,合理计算价格,与有关方面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并实行监理工程师签证制度。

(4)对承包商违约行为的处理。在施工过程中,监理工程师对承包商的某些违约行为进行处理是一件很慎重而又难免的事情。当发现承包商采用一种不适当的方法进行施工,或是用了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材料时,监理工程师除了立即制止外,可能还要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在发现质量缺陷并需要采取措施时,监理工程师必须立即通知承包商。

(5)合同争议的协调。对于工程中的合同纠纷,监理工程师应首先采用协商解决的方式,协商不成时才由当事人向合同管理机关申请调解和仲裁。只有当对方严重违约而使自己的利益受到重大损失而不能得到补偿时,才用诉讼手段保护自己的利益。如果遇到非常棘手的问题,不妨暂时搁置,等待时机,另谋良策。

(6)对分包单位的管理。主要是对分包单位明确合同管理范围,分层次管理。将总包合同作为一个独立的合同单元进行投资、进度、质量控制和合同管理,不直接和分包合同发生关系。

(7)处理好人际关系。在监理过程中,监理工程师处于一种十分特殊的位置。业主希望得到独立、专业的高质量服务,而承包商则希望监理单位能对合同条件有一个公正的解释。因此,监理工程师必须善于处理各种人际关系,既要严格遵守职业道德,礼貌而坚决地拒收任何礼物,以保证行为的公正性,也要利用各种机会增进与各方面人员的友谊与合作,以利于工程的进展。否则,便有可能引起业主或承包商对其可信赖程度的怀疑。

6.监理机构与设计单位关系的协调

在施工监理的条件下,监理单位与设计单位都是受项目法人委托进行工作的,两者之间并没有合同关系,所以监理单位主要是和设计单位做好交流工作,协调要靠项目法人的支持。设计单位应就其设计质量对建设单位负责,因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指出:工程监理人员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或者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的,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设计单位改正。建设单位与设计单位的协调,主要涉及设计进度、设计质量、工程概算、设计变更、设计标准、技术条件及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采用等方面。

(1)真诚尊重设计单位的意见。例如,组织设计单位向承包商介绍工程概况、设计意图、技术要求、施工难点等,把标准过高、设计遗漏、图纸差错等问题解决在施工之前;施工阶段,严格按图施工;结构工程验收、专业工程验收、竣工验收等工作,约请设计代表参加;若发生质量事故,认真听取设计单位的处理意见等。

(2)施工中发现设计问题,应及时向设计单位提出,以免造成大的直接损失。若监理单位掌握比原设计更先进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结构、新设备,可主动向设计单位推荐。为使设计单位有修改设计的余地而不影响施工进度,可与设计单位达成协议,限定一个期限,争取设计单位、承包商的理解和配合。

(3)注意信息传递的及时性和程序性。监理工程师联系设计单位申报表或设计变更通知单的传递,要按设计单位(经业主同意)→监理单位→承包商的程序进行。

5.7.3.2 项目系统外部协调

1.与政府部门关系的协调

(1)工程质量监督站是由政府授权的工程质量监督的实施机构,对委托监理的工程,质量监督站主要核查勘察设计、施工单位的资质和工程质量检查。监理单位在进行工程质量控制和质量问题处理时,要做好与工程质量监督站的交流和协调。

(2)对于重大质量事故,在承包商采取急救、补救措施的同时,应敦促承包商立即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情况,接受检查和处理。

(3)建设工程合同应送公证机关公证,并报政府建设管理部门备案;征地、拆迁、移民要争取政府有关部门支持和协作;现场消防设施的配置,宜请消防部门检查认可;要督促承包商在施工中注意防止环境污染,坚持做到文明施工。

2.与社会团体关系的协调

监理机构与社会团体关系的协调是一种争取良好社会环境的协调,争取社会各界对建设工程的关心和支持,如协调好与各级地方政府及当地有关部门、金融机构、新闻媒体及其他社会团体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