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4 单位工程验收

6.2.4 单位工程验收

单位工程验收应由项目法人主持。验收工作组应由项目法人、勘测、设计、监理、施工、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运行管理等单位的代表组成,必要时,可邀请上述单位外的专家参加。

单位工程验收工作组成员应具有中级及其以上技术职称或相应的执业资格,每个单位代表人数不宜超过3名。

单位工程完工并具备验收条件时,施工单位应向项目法人提出验收申请报告。项目法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

项目法人组织单位工程验收时,应提前通知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主要建筑物单位工程验收应通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可视情况决定是否列席验收会议,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应派员列席验收会议。

1.单位工程验收条件

单位工程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所有分部工程已完建并验收合格。

(2)分部工程验收遗留问题已处理完毕并通过验收,未处理的遗留问题不影响单位工程质量评定并有处理意见。

(3)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

2.单位工程验收内容

单位工程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检查工程是否按批准的设计内容完成。

(2)评定工程施工质量等级。

(3)检查分部工程验收遗留问题的处理情况及相关记录。

(4)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3.单位工程验收程序

单位工程验收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听取工程参建单位工程建设有关情况的汇报。

(2)现场检查工程完成情况和工程质量。

(3)核查分部工程验收有关文件及相关档案资料。

(4)讨论并通过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

需要提前投入使用的单位工程应进行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应由项目法人主持,根据工程具体情况,经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同意,单位工程投入使用验收也可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或其委托的单位主持。

项目法人应在单位工程验收通过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验收质量结论和相关资料报质量监督机构核定。质量监督机构应在收到验收质量结论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核定意见反馈项目法人。当质量监督机构对验收质量结论有异议时,项目法人应组织参加验收的单位进一步研究,并将研究意见报质量监督机构。当双方对质量结论仍然有分歧意见时,应报上一级质量监督机构协调解决。

单位工程验收的成果是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正本数量可按参加验收的单位、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各1份以及归档所需要的份数确定。自验收鉴定书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项目法人发送有关单位并报送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