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6 阶段验收

6.2.6 阶段验收

阶段验收应包括枢纽导(截)流验收、水库下闸蓄水验收、引(调)排水工程通水验收、水电站(泵站)首台机组启动验收、部分工程投入使用验收以及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增加的其他验收。

阶段验收由竣工验收主持单位或其委托的单位主持。阶段验收委员会应由验收主持单位、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运行管理单位的代表以及有关专家组成;必要时,可邀请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参加。工程参建单位应派代表参加阶段验收,并作为被验收单位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

工程建设具备阶段验收条件时,项目法人应提出阶段验收申请报告。阶段验收申请报告应由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审查后转报竣工验收主持单位,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应自收到申请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阶段验收。

阶段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检查已完工程的形象面貌和工程质量。

(2)检查在建工程建设情况。

(3)检查未完工程的计划安排和主要技术措施落实情况,以及是否具备施工条件。

(4)检查拟投入使用工程是否具备运行条件。

(5)检查历次验收遗留问题的处理情况。

(6)鉴定已完工程施工质量。

(7)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8)讨论并通过阶段验收鉴定书。

大型工程在阶段验收前,验收主持单位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可成立专家组先进行技术预验收。

阶段验收工作程序参照竣工验收工作程序规定进行。

阶段验收的成果是阶段验收鉴定书。正本数量按参加验收的单位、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各1份以及归档所需要的份数确定。自验收鉴定书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验收主持单位发送有关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