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1 工程验收概述
为加强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管理,使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制度化、规范化,保证工程验收质量,水利部颁布了《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 223—2008)等技术标准。[5]
工程验收是在工程质量评定的基础上,依据一个既定的验收标准,采取一定的方法来检验工程产品的特性是否满足验收标准的过程。
工程施工完成后都要经过验收。水利水电建设验收按验收主持单位可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6]法人验收应包括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水电站 (泵站)中间机组启动验收、合同完工验收等;政府验收应包括阶段验收、专项验收、竣工验收等。验收主持单位可根据工程建设需要增设验收的类别和具体要求。
1.工程验收依据
工程验收应以下列文件为主要依据:
(1)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
(2)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
(3)经批准的工程立项文件、初步设计文件、调整概算文件。
(4)经批准的设计文件及相应的工程变更文件。
(5)施工图纸及主要设备技术说明书。
(6)施工合同。
2.工程验收内容
工程验收工作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检查工程是否按照批准的设计进行建设。
(2)检查已完工程在设计、施工、设备制造安装等方面的质量及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情况。
(3)检查工程是否具备运行或进行下一阶段建设的条件。
(4)检查工程投资控制和资金使用情况。
(5)对验收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6)对工程建设作出评价和结论。
3.工程验收质量评定
工程进行验收时必须要有质量评定意见:
(1)按照水利行业现行标准《水利水电工程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规程》(SL 176—2007)、《水利水电工程单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评定标准》(SL 631~637—2012、SL 638~639—2013)等进行质量评定。
(2)政府验收应有水利水电工程质量监督单位的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督报告。
(3)工程验收应在施工质量检验与评定的基础上,对工程质量提出明确结论意见。
政府验收应由验收主持单位组织成立的验收委员会负责,法人验收工作应由项目法人组织成立的验收工作组负责。验收委员会(工作组)由有关单位代表和有关专家组成。验收的成果性文件是验收鉴定书,验收委员会(工作组)成员应在验收鉴定书上签字。对验收结论持有异议的,应将保留意见在验收鉴定书上明确记载并签字。
工程验收结论应经2/3以上验收委员会 (工作组)成员同意。验收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其处理原则由验收委员会(工作组)协商确定。主任委员(组长)对争议问题有裁决权。若1/2以上的委员(组员)不同意裁决意见时,法人验收应报请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决定;政府验收应报请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决定。
验收资料制备由项目法人统一组织,有关单位应按要求及时完成并提交。项目法人应对提交的验收资料进行完整性、规范性检查。验收资料分为应提供的资料和需备查的资料,有关单位应保证其提交资料的真实性并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