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5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

6.2.5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

施工合同约定的建设内容完成后,应进行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当合同工程仅包含一个单位工程(分部工程)时,宜将单位工程 (分部工程)验收与合同工程完工验收一并进行,但应同时满足相应的验收条件。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应由项目法人主持。验收工作组应由项目法人以及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勘测、设计、监理、施工、主要设备制造(供应)商等单位的代表组成。

合同工程具备验收条件时,施工单位应向项目法人提出验收申请报告。项目法人应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进行验收。

1.合同工程完工验收条件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

(1)合同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和工作已按合同约定完成。

(2)工程按规定进行了有关验收。

(3)观测仪器和设备已测得初始值及施工期各项观测值。

(4)工程质量缺陷已按要求进行处理。

(5)工程完工结算已完成。

(6)施工现场已经进行清理。

(7)需移交项目法人的档案资料已按要求整理完毕。

(8)合同约定的其他条件。

2.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内容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检查合同范围内的工程项目和工作完成情况。

(2)检查施工现场清理情况。

(3)检查已投入使用的工程运行情况。

(4)检查验收资料整理情况。

(5)鉴定工程施工质量。

(6)检查工程完工结算情况。

(7)检查历次验收遗留问题的处理情况。

(8)对验收中发现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

(9)确定合同工程完工日期。

(10)讨论并通过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

合同工程完工验收的成果是合同工程完工验收鉴定书。正本数量可按参加验收的单位、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以及归档所需要的份数确定。自验收鉴定书通过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应由项目法人发送有关单位,并报送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