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与人的自由和解放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与人的自由和解放

马克思在创立唯物史观的过程中曾经明确指出,人类历史上的个人不是抽象的,而是一些现实的个人,这些现实的个人构成了人类历史发展的主线,人类历史的前提条件是有生命的、现实的个人的存在。马克思倾其一生追求人的自由和解放,对人的基本权利尤其是在资本主义社会遭受剥削和压迫的无产阶级的权利给予了高度的关注。无产阶级在资本主义社会受到的是非人的待遇,他们不仅没有享有特殊的权利,就连基本权利也时常遭到统治阶级的侵犯。在马克思的学说体系和社会理想中,他希望以一种自由人的联合体来取代资本主义社会人剥削人的状态,给予每个人自由发展的权利。中国共产党是以马克思主义为指导思想的政党,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为实现共产主义理想艰苦奋斗,需要不断完善民主法治,让人民的各项权利能够得到充分保障和实现,促进人的自由全面发展。现阶段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和社会主义人权事业的发展是密不可分的。人权,从其含义上来讲,主要包括人的生存权和发展权。人权是一个历史的范畴,它在不同的历史时期或者对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同的国家来说,是有一些差异存在的。但可以看到的是,在当今社会,不论是社会主义国家还是资本主义国家,都把人权作为国家建设和发展过程中必不可少的一项事业,人类争取自身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历史实际上就是人类为实现自由和解放而奋斗的历史。

事实上,人权是人类自古以来就追求的事物,人类的祖先也无时无刻地考虑自身的生存和发展,只不过古代社会的生产力和生产关系发展水平没有达到一个合适的高度,那时社会条件下人们所能享有的权利自然不能同现代社会相提并论。接近现代意义上的人权则是在近代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得到发展的条件下,资产阶级在资产阶级革命斗争过程中逐步形成的概念。资产阶级提出以自由平等为口号的人权,最初的目的是为了反对封建统治者建立的特权体系,为资产阶级推翻封建君主专制制度提供理论上的支持。封建特权使封建统治者享有至高无上的权力,这对于当时以私有财产和雇佣劳动为基础的资本主义来说是一个发展中的障碍,资本主义所需要的是自由的劳动力,同时依靠资产阶级手中的私有财产使社会上一无所有的劳动者不得不向资产阶级出卖自己的劳动力。而封建统治者的特权往往使得劳动人民终身被束缚在一个狭小的范围内,这同资本主义生产和交换过程中崇尚自由的理念是背道而驰的。资产阶级基于维护自身利益的目的以自由平等为口号大范围地宣扬人权,在得到普通民众支持的同时也在一定历史条件下为人的生存和发展争取了更多的权利。然而,资产阶级所宣扬的人权毕竟是为维护私有制的存在以及少数人的利益服务的,只是在一开始的时候资产阶级所谓的人权同人民大众的基本权利还有一些契合之处,他们可以把自己的私人利益说成普遍的利益。一旦资产阶级夺取政权,取代封建统治者而上升为社会的统治阶级之后,资产阶级所宣扬的人权就完全成为维护其阶级利益的工具,它在现实生活中逐步成为反对无产阶级斗争、阻碍无产阶级自由发展的桎梏。资产阶级也通过法律的形式来确定和保障人权,但资产阶级国家的法律是从资本主义经济基础中派生出来的上层建筑,它的任务在于为巩固资本主义社会已经确定的不平等的生产关系服务,将资本主义社会不平等的生产关系通过资产阶级虚伪的法治外衣合法化,企图让剥削成为可以一直得到延续的现象。在当代社会,资产阶级所宣扬的人权甚至还成了他们干涉发展中国家内政、颠覆社会主义政权的工具,西方某些发达国家不顾别国的生产力水平和人文历史,以西方世界为参照物,企图让自身以外的所有国家都按照西方资产阶级的法治理念来规定人权,以便对别的国家进行意识形态等方面的渗透,幻想按照西方资产阶级的意图来建立世界秩序。为此,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推进社会主义人权事业的过程中,必须时刻清醒地认识到人权的历史性以及西方资产阶级人权理论的虚假性,只有先做到这一点,才能使党和人民的社会主义人权事业推进到一个新的高度。(https://www.daowen.com)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事业是在党领导人民进行长期的民主法治建设实践中不断得到发展的。早在抗日战争期间,中国共产党为了争取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加入到中华民族抵抗日本侵略者的战争中,在抗日根据地建立了“三三制”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政权。根据“三三制”原则,在抗日政权的组成人员中,中国共产党党员、左派进步分子和其他中间分子分别占总数的三分之一。“三三制”是当时中国共产党根据历史条件和主要面临的历史任务所建立的适合中国国情的政权,抗日战争期间主要的矛盾是整个中华民族与日本侵略者之间的矛盾,中国共产党从国家和民族的利益出发,建立了当时历史条件下最有利于团结中国社会的一切阶层共同抗日的政权形式。当时的历史条件下中国人权面临的主要问题显然是整个中华民族生存权的问题,只有将日本侵略者赶出中华大地,中国人民才有生存和发展的可能。中国共产党准确地分析了当时的历史形势,从广大人民群众和中华民族的根本利益出发,建立“三三制”政权,极大地激发了工农以外的其他广大阶层的抗日热情,在保障农民生存的情况下,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为中华民族的抗战事业作贡献,使中华民族的抗战事业有了稳固的社会基础,整个民族得以团结起来为民族的生存和解放事业奋斗。抗日战争胜利之后,考虑到占农村人口最多的雇农、中农和贫农的生活状况,党领导人民适时地进行了土地改革运动,通过了《中国土地法大纲》,并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通过没收地主的土地彻底摧毁了中国两千多年来的封建土地所有制,将土地归还于辛勤劳动的广大农民,这是党领导的民主法治建设在保障人权方面迈出了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一步。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后颁布的《共同纲领》《宪法》《婚姻法》等都在选举权、被选举权、人身自由等各方面作出了规定,使新中国成立之前长期受封建和官僚压迫的中国人民从此翻身成为社会的主人。进入改革开放之后,中国的民主法治建设和社会主义人权事业的发展更加紧密地联系在了一起。党的十五大提出中国共产党执政要保证人民享有广泛的权利,尊重和保障人权。这表明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已经成为党的执政的一项重要任务,党在执政理念上更加注重对人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关注。2004年的宪法修正案正式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我国宪法,这是我国推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以来又一重大的历史事件,它表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事业的发展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是密不可分的,尊重和保障社会主义人权、不断改善人民的生存和发展条件已经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题中应有之义。

现阶段推进依法治国,完善社会主义民主法治,保障和促进社会主义人权可以从以下方面着手。一方面,在坚持党的领导的同时不断改进党的领导,通过增强党依法执政的能力不断巩固和提高党的执政地位和执政水平。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时指出,依法治国要以坚持党的领导为基本原则,在贯彻这一基本原则的同时要使党继续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维护宪法至高无上的权威。当前中国社会主义改革步入深水区,坚持党的领导、依法执政、维护宪法至高无上的权威是社会主义改革事业成功的必要保证。党的依法执政能力的提升不仅将使党的执政地位得到进一步的巩固和加强,而且有利于促进各级政府部门依法行政以及在全社会形成学法、守法的良好社会风气。人民生存权和发展权的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人权事业的成功离不开依法治国,党的依宪治国、依宪执政能力的提升是依法治国成功的最强有力的保证。另一方面,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过程中要加强对公权力的监督,防止公权力出现异化,保障人民主体性的实现。公权力导致的腐败现象在当今世界各国范围内均有存在,公权力作为一种社会资源,其目的是为了促进社会的稳定与发展,但由于公权力往往带有集中的性质,其运作和使用集中在政府有关部门,如果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机制,公权力就有可能出现异化,变成少数人牟取个人利益的工具。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指出,必须规范和约束公权力,加大对公权力的监督力度。当前我国已经建立起一套系统的公权力监督体系,但如何更为有效地落实对公权力的监督仍然任重道远。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过程中,需要进一步完善人大监督、司法监督等各方面的法律体系,从多维度对公权力进行合理、有效的监督,确保各部门依法行政,让人民的各项权利得到更加充分的保障和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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