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HAPTER 4解读本土法律文化的一种独特方式
CHAPTER 4解读本土法律文化的一种独特方式
——读《法治及其本土资源》[1]
为何我们不能进而理解、宽容基于“语境化”利益而产生的“语境化”秩序或曰“民间法”,在其和国家法律之间建立一个可以相互理解、相互对话的有益渠道?
毫无疑问,在当代中国法学语境中,苏力的《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以下简称《资源》)[2]已经成为十分重要的话语文本。该文本,以独特的叙事方式和叙事立场,质询了陈旧的法学意识形态,释放了被忽视、被压抑而本身又应该具有自在自为资格的话语理路,从而开启了本土法学构建的新视域。
解读法律文化,需要一种切入视角和论说手段。这可称作一种叙事方式。《资源》这一文本青睐从“社会法律事件”这类“现象文本”出发,来描述、解析、提升其中的法律文化的象征与隐喻。不幸的是,中国读者有时将此误读为对“美国案例教学法”的一种沿用或引申。其实,如果对法律社会学(及法律人类学)的“田野现象追踪”的独特品格有所知悉,便应理解,《资源》文本的“社会法律事件”起点式的叙事方式是必需的,而且寓意深刻(相对于法学)。因为,在“社会法律事件”的解读中,可以发掘本土法律秩序在历时与共时两个向度上的生长点、境遇性、差异族及其交互作用,从而窥视以至揭示法律制度的构建与缘由。
在《资源》文本中,“现象事件”本身已是被解读者“经验过”的事件,不是也不可能是所谓纯粹客观的自在事件。但是,并未遭受解读者“前见结构”过度干预的现象事件,其所具有的社会要素、社会特质,在大致拥有相同感性经验的读者视界中仍然具有可予解读的叙事意义。于是,《资源》文本为人们提供了秋菊的困惑、山杠爷的悲剧、强奸后的私了等可为人人共享共读的“现象文本”。而正是在这些可以共享共读的“现象文本”之中,我们经由《资源》“独特地”理解了中国本土法律秩序的图景、谱系与资源。
秋菊的困惑、山杠爷的悲剧、强奸后的私了等事件,在中国本土尤其是中国乡村这一特定语境中,展示了当下多种秩序的冲突和“自我顽固”。旧有法学话语相信,在现代性法治意识形态竭力张扬的现时情景之际,事件中的人物角色譬如秋菊、[3]山杠爷、[4]被奸污的受害一方 [5]及其周边并未融入“现代”的其他乡民,要么不能明晓国家法律“精心”安排的公平秩序,要么没有理解国家法律“诚意”送予的权利正义,要么在根本上不能认清自身本应获得的真实利益……
但是,《资源》文本机巧地颠覆了这套话语的潜在基础。它展示,具体语境中的乡民具有“语境化”的利益需求。这样,诸如秋菊想要“说法”而不希望村长进大狱 [6]等表象的深层缘由被凸显了。虽然这些利益的意识,并不总是“恰当合理的”,然而,国家法律输送的利益、秩序同样具有类似的残缺性。否则,人们将无从解释为何国家法律总会出现增补、修改或废止。[7]由此得出的进一步结论则是国家法律输出的“权利”“正义”并非总是恰当合理的,从而并非总是普适的“大写”的。[8]
显然,如果在此没有一种反省的批判意念,国家法律输送的权利正义实质上可能会压迫、扭曲甚至毁灭另一类原本可以或者应该存在的权利正义,可能会以“十足合法性”的外貌,使一种利益强暴了另一种同样资格的利益。既然如此,为何我们不能进而理解、宽容基于“语境化”利益而产生的“语境化”秩序或曰“民间法”,在其和国家法律之间建立一个可以相互理解、相互对话的有益渠道?[9]
此外,任何秩序的有效运作需要人力、物力、财力资源的有效支持。[10]在《资源》文本提供的种种事件中,我们会发觉,现代性国家法律由于上述资源的相对稀缺,时常无法在广袤的中国乡村本土充任随时随地解决纠纷的“亲密天使”。于是,在国家法律秩序的“盲区”自然而且必然产生维护特定社区秩序的民间制度规则,这些规则的形成,依赖“语境化”的利益需求,从而具有持久的“自我顽固”。因此,国家法律即便输送了“货物对版”的权利与正义,也必将难免遗留民间规则运作的空间与时间。
《资源》文本通过这样的叙事方式,为读者铺开了法律秩序多元化和“地方性”(local)的思绪前景,同时,也为读者标明了《资源》文本的反思、柔性、民众底层的叙事立场。
第一,“多元化”“地方性”是相对的概念,在大致受染西方法律话语的中国国家法律以及法学意识形态强意推行法治现代化的进程中,中国本土文化与西方外来文化之间呈现了“多元地方性”的一种对立。中国本土与西方社会,都是“语境化”的区域,其自然而且应该滋生“语境化”的法律文化,如此,法治现代化的进程与资源自然应是多面的甚至主要是本土的。以这种方式,《资源》文本拓展进而深化了百年中国法律边缘话语的主旨要义:反抗现代性。
第二,正因为“多元地方性”是相对的,故而,在中国本土区域依然存在“内部”的法律文化的“语境化”问题。中国本土区域主要是乡村性的,但是,多种因素交互作用下的社会变迁,又使当代中国本土呈现了城市与乡村、沿海与内地、知识者与大众、边缘与主流……之间的社区和群体对立的演化张力。各种利益与地方性秩序难免存在牺牲与存留,然而,这不是也不应该是忽视甚至蔑视“边缘利益与秩序”的理由与根据。通过这种挑战“霸权”,《资源》文本流露出对“他者”利益以及制度法文化的地方性的宽容姿态。
第三,社会分工多样化、专业化、职业化,必将带来国家法律“利维坦式”的“权力知识”,使平民大众无从把握跨越国家法律的“知识栏栅”。然而,法律秩序的真谛主要在于民众对规则的自愿遵守,也更加在于法律与民众利益的内在结合。于是,对“法律知识”的理解便成为一个必要前提。多元地方性的法律话语,提醒而且预示了地方性秩序来自民众的自愿遵守,它和民众利益有着内在的联系,从而自然也和民众的理解彼此相通了。这样,《资源》文本为读者展示了真诚的法律融合民主的愿望诉求。[11]这是“反抗现代性”和宽容姿态的叙事立场的逻辑起点。(https://www.daowen.com)
当然,《资源》文本的“本土资源观念”,正因为有着极其震撼的警醒解构力量,因而也面临隐匿的可能的自我解构:“地方性”止于何处?“地方”本身的相对性,容易使“现象文本”的解读者无限制地划分“地方性”。于是,至少在理论上,“地方”这一概念可能在空间、时间两个层面上逐渐趋于“极端个性化”。由此而来的“利益”“权利”“正义”也是可能极端个性化的。但是,法律规则秩序必须具有区域性。规则是普遍的。这样,地方性的法律秩序像国家法律秩序一样难免具有压抑“亚地方性秩序”的问题。其实,只要纠纷存在,便意味着利益冲突,利益冲突便需要普遍的秩序规则的“他者”干预。这对国家法律来说如此,对地方性的法律秩序来说同样如此。
如此,《资源》文本的叙事方式及叙事立场,开启了本土法学构建的新视域,但在其对普适的国家法律观念具有解构的反思的同时,它所面临的自我解构的可能,亦为读者展示了法学思考的深度场域。
[1]. 原载《二十一世纪》(香港中文大学·中国文化研究所)1999年2月号。
[2].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修订版;北京大学出版社2015年第三版。
[3]. 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3—37页。
[4]. 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4—37页。
[5]. 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43—49页。
[6]. 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9页。
[7]. 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61—62页。
[8]. 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7页。
[9]. 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64—66页。
[10]. 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31页。
[11]. 《资源》文本隐约地暗示了这点。苏办:《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