窥视一:猜不透的作案人数分析
分析作案人数主要分析是单人作案还是结伙作案,在依据确切时还可以确定具体的作案人数。分析作案人数,有助于确定侦查范围,对进一步侦查具有重要意义。
确定作案人数对侦查方法的选择有一定的影响,如一人作案,在侦查过程中,只要掌握了足够的证据便可以采取搜查、逮捕等各种侦查措施和手段,但如果是团伙犯罪,就要考虑针对每一个团伙成员所采用的侦查措施可能对其他团伙成员的影响,是否打草惊蛇,是否会造成其他团伙成员订立攻守同盟、毁证灭迹、杀人灭口、逃跑等应对行为的发生。
在作案人实施犯罪活动的过程中,每一个进入现场的作案人,都必然在犯罪现场留下大量的痕迹物证及犯罪活动信息,而每一个作案人所留下的痕迹物证等都能反映其个人特征信息,因而侦查技术人员只要仔细研究现场痕迹物证及犯罪活动信息,就能发现不同作案人留下的带有不同个体特征信息的痕迹物证,并据此分析作案人数。分析作案人数的方法主要有:
根据被害人或知情人的陈述进行分析
杀人、抢劫、强奸等案件,由于被害人与作案人有过正面接触,提供的作案人数一般比较准确,被害人在案发过程中通常能看清作案人数,当受害人被蒙住双眼时则能通过分析作案人在作案时的交谈、听到的不同声音来判断作案人数,当被蒙住双眼又没有听到作案人的交谈声音时,受害人有时还能通过对作案人实施犯罪的动作、过程、声响等进行分析。因而受害人提供的作案人数信息往往比较可靠,因为他们可能见证了犯罪活动、身处犯罪现场、与作案人有接触。
另外,要注意收集知情人提供的信息。因为作案人在作案前往往有预备、踩点、潜伏伺机作案等准备活动,案后则有逃跑、分赃、销赃等活动。如果现场是在繁华复杂的场所,或人员来往较稠密的地方,作案人可能需要在室外安排同伙放哨、接应等,而这些活动受害人不知情,而处在现场外围的人民群众则有可能看到或听到。
但是,也要注意有时事主为了逃避责任而将事态扩大,如明明是一个人抢劫,却说成多人抢劫,自己无法反抗等。有时作案人夜晚突然袭击或将被害女青年的眼睛蒙上而进行强奸或轮奸时,女青年由于紧张、害羞等主客观原因提供的人数也不一定准确。因而在分析作案人数时,需要考虑是否有因主客观因素影响而产生误差的可能,如恐惧、紧张或距离远、光线差等情况。
根据现场发现的痕迹进行分析
“每一个接触都会留下痕迹”,作案人既然要作案,就会在现场留下各种犯罪痕迹,为分析作案人数提供了依据。
根据现场留下的人痕分析
所谓人痕是指作案人身体某个器官或部位直接或间接与现场某物面接触所形成的痕迹。根据现场遗留手印、足迹等人痕的大小、数量不同,足迹鞋底花纹种类不同、磨损程度不同等可以分析作案人数。例如,在犯罪现场发现有指纹、掌纹,分析其掌位或指位一致,但纹型、特征不一致,即可判断为两人或两人以上作案;又如,在现场发现的足迹长度不同、形态不同、鞋底花纹不一致,或在鞋底花纹相同的情况下鞋印的大小、磨损程度等不一致也可判断为两人以上作案。
根据动作习惯痕迹分析作案人数
由于人的生理特征的不同,有些人的动作习惯也不同,如左手习惯的人,俗称左撇子,作案时留下的痕迹的方向角度等与右手习惯的人留下的痕迹有明显差异。又如不同人的行走习惯不同,形成的步幅、步态特征就不同。不同人的书写习惯不同,形成的笔迹特征也不同,由此也可以分析作案人数。
人的职业不同,受过的训练不同,所形成的带有一定职业特点的动作习惯也不一样,如果发现作案人在完成相同的行为动作时使用了不同的动作习惯,留下了不同的动作习惯痕迹,则说明有可能是二人或二人以上作案。
如从事某些职业的人打绳结的方法,交织结,又称渔翁结、水手结、紧密结、天蚕结,用于直径相同绳索之间的连接,渔民和水手常用;单环结,又称意大利半扣,用于沿主绳快速下降时的速度控制,杂技演员、特种兵、跳伞运动员、登山运动员等常用;牵引结,在上方固定时利用凸出的岩石或树木作固定点,将主绳绕其一圈后,作牵引结固定,绳索的长端扔至崖下,短的一头与一辅助绳相连,连接方法是打混合结,只要将辅助绳拉动,即可解开绳结将主绳拉下,特种兵、登山运动员等常用;杠杆结,用于制作绳梯,木棒抽出,绳结即解开,特种兵、登山运动员等常用;椅结,主要用途是把伤病员从高处吊落到地面,此绳结是在绳身部分捆扎的,绳的两头分别由高处和地面的人员控制,消防人员、特种兵、登山运动员等常用。因而,我们可以根据打结的方法,判断作案人的职业特点及作案人数等。(https://www.daowen.com)
例如:河北某部队曾发生一起军火库被盗案件,作案人在军火库屋顶打洞,用绳索吊起弹药枪支若干箱,案后作案人在军火库屋顶上留有一根长27米的绳子,绳子的一头打了个牵引结拴在屋顶洞口处的一根木梁上,中间打有四个结头,用了三种不同的打结方法。侦查人员综合分析了现场痕迹物证,尤其是绳子打结的方法,判断作案人最少有三人,且其中一人可能曾经是特种兵或登山运动员。破案后证实分析非常准确。
根据现场留下的物痕分析
所谓物痕是指因犯罪活动所引起的不同物体之间的相互接触,而在相互接触的部位上留下痕迹。这些痕迹能够反映物体相互作用时力的大小、方向、接触面积、作用距离、作用时间等信息。
不同性质的案件、不同的现场环境、不同的作案目标、不同的作案手段、不同的作案人及人数,在作案时所使用作案工具的种类、数量不同,现场遗留的作案工具痕迹也不相同,运用力的作用原理分析这些工具痕迹形成的机制,可以判断形成痕迹的工具的大小、体积、重量、材质、形状等信息,综合现场信息可以判断作案人数,如根据现场留有较笨重的作案工具痕迹、多种交通工具痕迹、多种同类的撬棍痕迹等可以判断是两人以上作案。
例如:1998年在某市发生了一系列撬盗办公室案件,在现场多处高低不同的办公家具上发现有两种螺丝刀撬压的痕迹,高处是大号螺丝刀撬压,低处是小号螺丝刀撬压,结合现场其他信息分析作案人为一高一矮两人作案,破案后证实分析正确。
根据现场的遗留物进行分析
分析作案人遗留的随身携带物品
犯罪嫌疑人作案时,常因紧张、恐惧、焦急、兴奋、毁证灭迹等原因,把自己的随身携带物品(如打火机、香烟、手套、电筒、钱包、手机、鞋帽、钥匙、作案工具、交通工具等)留在犯罪现场或现场周围,分析时可以根据遗留物的数量,如大小不同的手套、不同型号的自行车、不同的弹头弹壳、不同的烟头,不同的衣物等来判断作案人数。
例如:1997年4月23日凌晨1时许,湖北省应城市城郊接合部一杂货店发生一入室抢劫杀人案,店主一家三人被杀店中。现场勘查人员在离现场约60米处的一草丛中发现两副带血的手套,一件带血的上衣,一双鞋底有血、鞋带上无血的拖鞋,分析作案人应为三人或三人以上。破案后证实作案人为三人。
分析作案人现场遗留的分泌排泄物
根据现场遗留的微量物质,如颜色不同、长度不同、粗细不同、硬度不同或形状不同的毛发,不同血型或不同DNA的精斑,不同血型或不同DNA的血液,多处大量的粪便等,分析判断作案人数。
例如:2002年11月27日,两名学生在武汉市江夏区某大学旁的小山上的草丛中发现一具无名女尸。该女子年龄约30岁,上穿蓝色毛衣,下身赤裸。现场勘查发现有被奸迹象,取其阴道分泌物分析,发现有三人的精液,因而分析该案为杀人轮奸案,作案人数应该是三人以上。破案后证实作案人共三人。
分析作案人现场使用过的物品
一些案件中作案人在现场逗留时间长,有时睡过觉、吃过饭、喝过水、换穿过现场上的衣服等,分析现场食用食物的数量,使用过的水杯、碗筷、衣服、被褥等种类、数量,都可以帮助分析判断作案人数。
例如:1994年4月23日,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某小区居民郭某报案称其出差回家发现家里被盗。现场勘查发现有多名作案人在其家用家中存放的食品做饭,在客厅餐桌上食用,并喝掉其家中的12瓶啤酒,撬盗了室内所有箱柜,搬走了包括电视机、录像机在内的一些值钱的物品,而且离开前在室内的脸盆、碗、锅、抽屉等内大小便,室内污秽不堪。现场分析中技术人员根据现场作案人食用过的食品,啤酒,烟头,碗筷,被盗物品数量及现场大小便的数量、种类等准确判断作案人数应该是5~6人,破案后证实作案人共6人。
根据作案人实施某一犯罪行为的难易程度分析
有时现场被盗的物品数量多、体积大、质量重,是一个人一次难以搬走的,时间又不允许,就很可能是两个人或多人所为;在杀人、抢劫、强奸现场上同时有多人被害,一人难以实现,就可能是一伙人作案。
有些行为动作需要两人以上才能完成,如抬、传递、推拉、呼应、里应外合等,可以判断为两人以上作案。有时还可以通过现场实验来验证。
例如:广州市某镇福安园79号别墅刘某被杀案,死者的损伤除额顶部以外没有其他明显的机械性工具损伤痕迹,并且额顶部的3处损伤中,有两处排列整齐、分布在头部的一侧,另外一处也是在额顶部;结合血迹分布都集中在门后两侧的鞋柜和墙壁上的一个有限的范围之内,说明死者受到袭击的时候无明显的体位移动,依照死者1.76米的身高,身体健壮等情况分析,死者受到袭击的同时身体肯定是被有效控制了,这说明作案人起码两人以上,一人手持工具进行袭击,另外还有人控制受害人的活动范围。
根据尸体上伤痕分析
在杀人案件中,如果在尸体上发现有多种凶器的伤痕,或枪弹痕迹,结合案情分析可以推测为多人作案的可能。
例如:2000年6月20日,无锡市大箕山村某禅院老师张某及佛教信徒窒某被杀死在禅院。现场勘查发现从禅院膳房到后院东北角的井边有地上拖擦痕反映,打开井盖后发现井内有两具尸体,经打捞后辨认,一人为张某,另一人为窒某。经法医鉴定,张某头部、鼻根部及后枕部有钝器伤;窒某颈部、颧部及左腕处有锐器砍切形成的创口,颈部有三棱形刺器形成的刺创。
现场分析认为作案人使用3种行凶杀人工具,有钝器、砍击的锐器、三棱形刺器,根据两具尸体上多种成伤工具分析,作案人数有可能在两人或两人以上。中心现场地理位置较为偏僻,远离交通要道,又是禅院,从作案人进入现场和现场的活动情况看,其应该了解现场环境,熟悉现场的一些情况,所以能排除外来流窜人员作案。破案后证实分析非常准确。
又如:某年8月28日6时30分,山东省某商店老板张某被人发现死于商店南侧草丛中,其妻李某、女儿张某某死于商店厨房里及床上。三名死者头、颈、躯干多处裂创,创口长达5~16厘米、哆开达1.5~3.5厘米,创缘整齐,创深达骨质,骨质上留有砍痕。张某、李某颈、躯干部多处创口长度在1.5~3.6厘米,创深在2~10厘米,创缘整齐,创壁光滑,两创角锐,分析致伤工具应该有两种,一种是具有一定重量、易于挥动的砍器;另一种是具有一定长度的双刃刺器。两种不同的致伤工具分别出现在三具尸体上,说明作案人为两人或两人以上。破案后证实作案人为三人,杀人凶器为一砍刀、一匕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