窥视二:包罗万象的作案工具分析
作案人在作案过程中往往使用一定的工具或凶器,因而在犯罪现场必然留有相对应的工具痕迹,通过对现场痕迹的分析可以判断作案工具的种类、外形、结构、规格及平时所处的环境等信息,同时还有助于判断作案人的作案动机、职业特点、特殊技能以及是否为惯犯等,对侦查破案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但是,由于作案工具的种类繁多,没有固定的范围和形态,再加上承受客体的不同,工具接触面状态不同,作用力的大小、方向、角度不同,即使使用同一种工具或凶器,形成的痕迹常常也不同,因此判断起来有一定的难度。为了准确判断作案工具,平时应注意留意各种工具及工具痕迹的形态,以积累经验。分析作案工具的方法主要有:
根据现场工具痕迹进行分析判断
不同的作案工具,不同的作用方式,作用力大小、方向的改变等都会导致痕迹形态特征不同。所以推断工具种类应根据不同的种类痕迹的特点,结合现场痕迹的位置关系、形状、大小、角度进行分析。还要根据承受客体的物理属性,遗留物、附着物情况,联系生产、生活中各类工具的规格、形状、特点,使用方法技巧,使用范围等,进行综合的分析研究。
推断撬压工具
1.推断工具类型
用于撬压的各种工具其形状、大小、规格都不相同,分析撬压痕迹时,应从重点和支点两处的痕迹形状、大小和细节特征着手进行综合分析,推断工具头部和杆部的大致形状,进而对工具的种类和规格做出判断。如撬压痕迹的重点部位呈“⌒”形而支点处呈“︶”形,则该撬压工具可能是螺丝刀;再结合对痕迹的测量可推断螺丝刀的规格。
2.推断工具的粗细

图6-1 测定工具粗细或厚薄公式示意图
现场上常见的撬压工具如螺丝刀杆部、铁棒、钳柄等都可能在承受客体上留下弧形的压痕。利用数学方法可以计算出工具的粗细:
在AB弧的两端取A、B两点.令弦长AB=b,AB的高或深CD=h,则根据勾股定理可计算弧的半径:R=(b2+4h2)/8h。
另外,根据被撬部件间的缝隙大小,也可推断工具的粗细或厚薄。
3.推断工具的长度
工具的大约长度,可根据支点与重点的距离推测,一般是力臂大于重臂。工具的长度一般等于重臂长度的两倍或两倍以上,但要结合现场情况分析有无反常现象。
4.推断工具是否弯曲
将压痕、支点和工具粗细三者联系起来考察,可推断工具是否弯曲。方法是用一根细直的铁丝或竹扦,一端紧贴压痕的斜坡上,一端通过支点,如铁丝通过支点时,与支点之间的空隙约为工具粗细时,则工具没有明显弯曲;如铁丝高于或低于支点,其空隙超过工具的粗细,则工具有较明显的弯曲。当客体的某些部位,如锁扣、挂锁等已被撬落,应恢复其原位,进行测量和实验分析。
推断打击工具
打击工具痕迹多是面状的印压痕迹,可以根据痕迹的形状、大小、深浅、作用力的方向,痕迹中反映出的工具边、角、弧度,推断打击工具接触部位的形状、大小,再依据现场环境,打击面的特点,常见打击工具的特点,痕迹中的附着物、断残物等综合分析推断打击工具的种类。
若现场有多角工具打击形成的痕迹,痕迹中能反映出工具的一个角或多个角,可根据痕迹中反映的角的度数,确定工具接触部位是几边形(多数工具为正多边形)。
公式:边数=360度/(180度-所测痕迹角度)。
例如:从痕迹中测得两个角度为117度和122度,则边数=360/{180-[(117+122)/2]}≈6。即可知该痕迹可能是正六边形工具打击形成的。
推断擦划工具
擦划痕迹多是伴随其他痕迹同时出现的,推断工具种类时,应结合其他痕迹综合分析。对于单独出现的擦划痕迹,应注意观察痕迹的起点、终点、停顿、分歧部位的形状,因为这些部位常能反映出工具的结构形状。分析可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
其一,一处独立完整的擦划痕迹,往往只能反映工具的一个边棱的形态,起点处的痕迹(痕起缘)及终止处的痕迹(痕止缘)常能反映工具边棱的曲直,是否有缺损等信息。
其二,痕起缘与痕止缘之间的线条(痕迹面)往往能反映工具边棱的宽窄及表面是否粗糙等信息。痕迹面宽,则接触边棱宽;痕迹面窄,则有可能接触边棱窄;当工具在物面的运动偏角为90度时,痕迹面的宽度与工具接触边棱的宽窄一致。痕迹面线条的粗细反映工具边棱表面是否粗糙,线条细密,则说明边棱表面光滑,线条粗大则说明边棱表面粗糙。
擦划痕迹是压划作用下出现的痕迹,故在一些颗粒较大或表面较粗的客体上形成的擦痕,容易留下工具的细小残渣(附着物),黏附在痕迹上或脱落在痕迹周围,勘查时应注意发现提取。
推断剪切工具
常见的剪切工具有钳子、剪子两大类,它们是带刃口的咬合工具。根据现场被破坏客体的断头等分离物,较容易确定是否是剪切痕迹。(https://www.daowen.com)
剪刀和钢丝钳剪切形成的痕迹有些相似,如一次剪切均能形成两个断头,四个面。但两者的痕迹亦有较明显的区别,如咬合方式不同,这是它们的主要区别,钢丝钳是对口咬合,剪刀是错口咬合;断面立项高度不同,钢丝钳剪切断面立项较高,一般与断头轴向平行,剪刀剪切断头立项较低,多向斜刃方向偏移;断头立项两侧面积不同,钢丝钳剪切的断面,立项两侧的面积基本一致,剪刀剪切断头立项两侧的面积一大一小;断面线痕粗细不同,钢丝钳剪切的断面线痕比较粗大,而剪刀剪切的断面线痕比较细小。此外,它们的咬合角度、断面线痕形状、断面对生产加工痕的反映等也不同。据此,我们可以区别剪切痕迹是剪子,还是钳子形成的。
推断刺切工具
刺切痕迹是单向切痕,断面呈斜坡状。刺切工具的种类可依据切止缘的形状、大小、宽窄、角度、弧度、凸凹情况来判断。例如,刀痕比斧痕长而窄,切止缘弧度小。凿子与铲子痕迹相比,铲痕宽大,切止缘呈弧、角或平直形;凿子痕迹短而窄,切止缘呈方形或圆弧形。此外还应注意分析化验痕迹中的附着物质,结合现场工具和现场周围工具的使用情况进行分析判断。
推断割削工具
锯、锉、钻类工具痕迹,一般易于识别,尤其是钻痕,呈圆孔状,且有钻屑。
推断锯的种类和规格,可通过锯痕沟槽、梯形纹形状,间隔展平面,锯屑的特征和有关测量数据来判断。观察梯形纹的形状,可判断锯的类别,如斜直形梯形纹系直锯形成,竖直平行梯形纹是带锯形成,弧形或抛物线形梯形纹系圆盘锯形成。分析梯形纹的间隔,有助于推断锯齿、锯条的大小、长短,一般来说梯形纹间隔越长,锯条、锯齿越长;梯形纹间隔细密,锯条、锯齿越短。寻找到起锯时的试锯痕,可以测出锯齿宽和齿距,推断锯条厚度和单位长度内的齿数。恢复锯痕的沟槽,测量其宽度,可得到锯齿宽。此外,根据锯屑大小,可判断锯齿大小。锯屑粗大,则是粗齿锯形成;锯末细小,则为细齿锯形成。如能提取断、残齿,则更有利于直接判断锯条厚度、锯齿长度,而准确地判断锯的种类和规格。
推断锉的种类,可根据锉的形状、深度、角度、锉纹线痕粗细,被锉平面的光滑程度和锉屑加以分析,如痕迹纹路宽大,平面粗糙,则系大型粗纹锉形成;如痕迹纹路窄小,平面较整齐光滑,则系细纹锉形成。此外还可根据锉停顿时形成的痕迹确定锉纹的密度,根据锉痕的角度判断锉的形状、种类。
推断钻的种类,可从钻痕孔底形状区分木工钻和金属钻。金属钻一般是用于钻金属客体,钻痕孔底呈圆锥形;木工钻只用于钻木质客体,钻孔底部呈平面形,中心有螺旋栓形成的狭长孔洞。此外,还可根据钻孔的直径、钻底的形状推断钻头的直径与形状、钻的规格大小。
根据有关损伤情况进行分析判断
在作案人持凶器伤害被害人并形成创口的案件中,我们可以根据创口的种类、形状、大小、深浅和分布,遗留在现场上与作案工具有关的物品或遗留在创口内外的各种微量物质成分,以及现场上有关物品变动的情况、事主陈述和知情群众提供的线索等,综合分析作案手段和工具。但在许多情况下,不同的工具可能造成形态类似的损伤,同一工具以不同作用面和方向打击于人体不同的部位时,也可形成不同形态的损伤,因此,大多数情况下往往不能肯定某一损伤是否就是某一具体工具形成的,而只能推断工具的大体种类和其所具有的某些性质。
根据损伤的形态推断作案工具
首先可根据损伤的类型和形状推断杀人工具的大体种类,即是钝器、锐器或火器所致损伤;然后根据损伤的形状、大小、表现特征及形成方式等,推测作案工具的具体种类,如锐器的切器、砍器或刺器,双刃、单刀或无刃刺器,钝器的棍棒类、锤类、砖石类、手拳类等,火器的枪弹、散弹或爆炸物品爆炸等;特征明显的损伤,还可以做出具体工具的推断。
为了更准确地分析推断作案工具,在实践中要注意区别几类形状相似,但性质不同的工具,应结合现场痕迹物证及损伤情况认真分析。
表6-1 圆形棍棒与方形棍棒所形成的损伤区别

表6-2 木棒与金属棒所形成的损伤区别

表6-3 不同形态斧锤的损伤区别

根据受害人衣物上的痕迹推断作案工具
衣物上破损的特点、印痕、异物或附着物等,也可作为推断杀人工具的依据。如清代《祥刑古鉴》关于比对检验有这样的规定:“如凶手未到或系他物伤痕分寸尤须量准。异日追起凶器比合。可成信谳。”《未能信录·窃贼杀人》记载的就是应用了比对方法,检验工具痕迹的一例:“继而起获凶刀,比对破处刀痕,格填分寸,均属符合……”
根据现场被破坏处或受害人创内遗留物推断作案工具
通过检验创伤判断凶器是法医工作的主要任务之一,是侦破杀人案件的一个重要环节。过去分析作案工具的主要方法是以创口形态为主的判断方法,这些年来,随着电子扫描电镜、能谱仪、拉曼光谱仪等分析仪器的大量应用,法医工作人员通过检验创内微量物质成分,结合创口形态判断凶器种类,因而,作案工具的可分析率、准确率大大提高。创内若有木屑、铁锈、锐器碎片或断端、泥沙、砖石屑、漆片、油垢、金属碎屑、火药烟灰等成分时,可为推断作案工具提供可靠证据,应仔细检查和提取。这些微量物质经过检验,还可推断出工具的用途、来源等,为缩小侦查范围提供依据。
例如:1987年4月,铁岭市一家三口被杀,为判断杀人凶器,法医工作人员提取了死者创伤处头皮,经电子扫描电镜分析,检出大量铁元素,结合形态观察认定为螺纹钢,这为侦查提供了重要线索,很快从嫌疑人家中搜出带血的螺纹钢,迅速破获这起特大杀人案。
根据死者尸表上的印痕推断作案工具
个体死亡发生后肌肉松弛一般会立即出现。人在生活状态,受神经系统的支配,全身肌肉都保持着一定的紧张性,维持一定的姿势和活动。人死后,神经冲动终止,神经—肌接头处不再释放介质,肌肉失去了神经支配出现弛缓现象(肌肉松弛)。由于肌肉松弛以及血液循环的停止,皮肤及皮下组织的弹性减弱,受压部位的组织间液被挤压到接触部位的间隙中,使尸表印痕能较细腻、立体地反映被接触物体表面上的外表结构特征。并且这些印痕面积大,印痕较深,尤其是当死者为女性时,在尸体的裸露部位,或是当死者衣着单薄时,印痕清晰完整,具有较好的检验鉴定条件。例如,用绳索杀人,绳索压迫颈部形成的索沟往往能反映出绳索的花纹;停尸时衣领、纽扣、凶器、地面等物均可在尸表形成相应的压痕;裸尸置于席子上直接与席面接触,皮肤因受压迫而出现该席子特有的花纹特征;抛尸时,汽车、三轮车、自行车等与尸体接触的部位,也会在尸表上留下这些运输工具特定的印痕。因而尸表印痕具有较强的反映性。
由于人死后的肌肉松弛现象的发生,尸体便会将其接触部位的物面,捆绑物、包裹物、压迫物的外表结构特征反映在尸表上。尸体经过一段时间的肌肉松弛后,由于组织缺氧,肌肉的三磷酸腺苷(ATP)合成下降直至终止,而分解仍在进行,使其含量减少直至消失。因肌肉只有在足量的ATP存在时才能保持其弹性柔软状态,如其含量减少直至消失,则肌肉失水,生成肌凝蛋白,使肌肉收缩,便逐渐出现僵硬现象(尸僵),将尸体固定于一定姿势,同时也将尸表上的印压痕迹固定了下来。尸僵一般在死后1~3小时出现,7~8小时波及全身,24小时左右最强,48小时开始缓解,3~7天完全缓解。因而,死者在其他现场形成的尸表印痕,在一个较长的时间内具有稳定不变的性质,一般可维持到尸僵完全缓解前后,而且有些印痕,如颈部索沟,身上的捆绑、挤压痕可一直保留到尸体腐败时才消失。因而尸表上的印压痕迹能保留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具有较强的稳定性。
由于放置尸体的物面,捆绑物、包裹物、装尸体(或尸块)的容器、运尸工具等的大小、形态、结构特征等各不相同,以及其使用、修补、磨损情况也各不相同,而且尸体(或尸块)与各种物体的接触也是随机的。尸体(或尸块)接触部位的随机性和具体物面形态结构的特殊性决定了尸表印痕的特殊性。
尸体表面印痕的特殊性、稳定性和反映性为我们利用这些印痕进行检验鉴定提供了科学的依据。尸表印痕的形成同样离不开痕迹形成的三要素,即造痕客体、承受客体和作用力。尸表印痕的形成机制主要有以下三种:
其一,尸体在自身重力的作用下接触各种物面(如地面、竹席等),使得被接触物面的外表结构特征在尸表上得到反映。
其二,当作案人为了掩盖尸体而在尸体上压盖重物时(如石块、门板等),则这些重物在其自身重力的作用下接触尸体,而在尸表上留下重压物与尸体接触部位的外表结构特征。
其三,为了杀人、移尸或抛尸而用铁丝、绳索、布条或编织袋等包裹、捆绑尸体时,在这些捆绑物的弹力作用下,尸体上便会留下这些捆绑物的形态结构特征。
因而,在命案现场常能在尸表上发现一些尸体(尸块)与停尸处物面、捆绑物、包裹物、压迫物、运尸工具等接触而形成的印压痕迹。对尸表印痕的分析能为分析案件性质、判断作案人的作案手段、推测作案工具、确定是否移尸、寻找确定第一杀人现场等提供科学的依据。
例如:1991年8月25日,湖北省陨阳地区竹溪县城关镇张某某,女,32岁,其尸体于早上7点20分在距城关镇1.5千米的河堤边沙滩上被人发现。尸体被装在麻袋内,尸检发现死者系扼颈致死,尸体上有苍白色尸斑,尸僵存在,分析死亡时间应在10多个小时以前,同时还发现尸体上有几道明显的、树枝状交叉压痕,分析是死者死后在肌肉松弛、形成尸僵过程中,停尸处地面上放置有树枝之类的杂物,加之死者因天热衣服薄,而将杂物印痕留在了背上。调查死者丈夫,他说死者头一天晚上8点多出门便没回家,搜查室内发现有挣扎搏斗的痕迹,并在柴房发现有大量松树枝之类的杂物,取门旁带泥土的树枝与死者身上的印痕比对,其中一个树枝与死者身上的一个印痕在大小、长短、粗细等特征上完全吻合,从而确定了死者丈夫有重大作案嫌疑。经审讯,死者丈夫交代了他于晚10时左右在卧室将其妻扼死,移尸至柴房,然后于次日凌晨1点左右抛尸河堤边的事实,从而迅速破获该案。但在该案中,技术人员并没有运用尸表上的印痕进行检验鉴定,出具鉴定书,而是直接认定了第一杀人现场。
综上所述,通过对尸表印痕的检验不仅能为分析案情、案件性质,推断作案工具提供有力的依据,而且在杀人移尸案件中能够据此直接认定第一杀人现场上曾与尸体接触过的物面,为证实犯罪提供有力的证据。因而在法医尸表检验过程中,法医工作者应注意与痕迹检验人员密切合作,让尸表印痕发挥更大的作用。
根据遗留在现场与作案工具有关的物品分析判断
犯罪嫌疑人作案时,常常会把作案工具或工具的外鞘、包裹物、擦拭物、工具袋等遗落在现场上。对发现的可疑工具或凶器,应通过与现场上发现的痕迹、受害人伤痕、现场擦拭物进行对照研究,看其是否吻合一致,进而确定其是否为作案工具。
例如:北魏司马悦任豫州刺史时处理过这样一件案子。汝南上蔡有一人名叫董毛奴,身上带有五千钱,死在路上。郡、县审理此案时都怀疑是一个叫张堤的人劫杀,恰巧在张堤家搜出五千钱。张堤惧怕拷打,承认是他杀的人。此案转到州里之后,司马悦察言观色,仔细审讯,怀疑有问题。于是找来毛奴的兄长董灵之问道:“强盗杀人拿钱时,一定仓皇失措落下东西。此贼可曾落下什么东西?”灵之回答说:“捡到一个刀鞘。”司马悦拿起刀鞘细看,说道:“这个刀鞘不是市面上所卖。”便召集州城内的刀匠辨认。有一个叫郭门的人前来报告:“此刀鞘是我亲手做的,去年卖给了处城的董及租。”司马悦将董及租捕来审问道:“你为什么杀人抢钱?这是不是你丢下的刀鞘?”董及租只好招认。
根据被害人、证人的陈述分析判断
在抢劫和强奸等案件中,受害人与作案人有正面接触,目睹了犯罪活动的实施,一般都能提供作案工具或凶器的相关信息。即使是在夜间发生的案件,被害人也常常能提供作案工具或凶器的大致形状、长短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