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图示防不胜防的父女被杀案

基本案情

在牡丹江的一起杀人案件中,案发现场是在二楼的一户住房里(如图6-6),父女二人被杀。受害人赵某某被杀后,因为几天没有上班,单位来人到他家敲门敲不开,以为是煤气中毒,于是打110报警。警察来到现场,开门发现赵某某和其女儿被人杀死在客厅内。

图示

图6-6 犯罪现场示意图

因为受害人的家门是公安机关来后才打开的,所以现场保护得很好,案发后现场没有遭受任何破坏。现场勘查发现门锁完好,没有撬压破坏痕迹,也没有从其他处进入现场的可能,说明是“和平进入”。

从现场来看,在厅内中间的沙发上有血迹,侧面有血柱,靠背上有喷溅状血痕,坐垫中部无血痕;地面有烟灰,烟灰较完整地扣在地上。在女孩肩膀旁有一玻璃烟灰缸,直径15厘米,重1100克,上面有头发和血迹。门槛上有擦拭血迹,门框上有血手套印,地面有穿袜血足迹,脚尖朝内,地面上还有拖把拖地的痕迹。门口处有一双皮鞋,内底上有擦拭血迹,还有一双拖鞋,拖鞋一只鞋鞋带上有两滴血,另一只鞋上有三滴血。大门的门框上也有血手套印。

赵某某有一支手枪,枪被抢走,枪套还在现场。客厅桌上还有小孩做过作业的书本及香蕉皮。

法医检验发现两个人的头上都是钝器伤,男的在左后上方,四个孔洞型粉碎性骨折,女孩头部左前侧有两处伤,额头上的一处伤为0.5厘米×0.9厘米,额骨被打穿,男O型血,女B型血。

现场访问,群众反映赵某某的爱人到北京去接她从美国回来的母亲去了,不在家,一家三口人与其他人都没有什么冲突和矛盾。但赵某平时喜欢喝酒,逢酒必喝,一喝就醉,另外在男女关系上也有些问题。

现场分析

1.分析作案人特点是熟人作案

(1)和平进入。作案人进入现场的方式可能是叫门、钥匙开门或与受害人一同进入的可能性大。

(2)进门换了拖鞋。门口处有一双拖鞋,拖鞋一只鞋鞋带上有两滴血,另一只鞋上有三滴血,因为受害人均死亡,说明该拖鞋只能是作案人在行凶时所穿。这也说明作案人在进门时换了拖鞋,换鞋的举动说明作案人与受害人熟悉。

(3)男主人是在坐着的情况下被害的。现场客厅内中间的沙发上有血迹,侧面有血柱,靠背上有喷溅状血痕,结合尸体的位置和损伤判断,受害人是坐在沙发上被偷袭遇害的。男主人是在坐着的情况下遇害,说明男主人遇害前应该是坐在沙发上与作案人交谈,从而也说明男主人很有可能与作案人熟悉。

2.分析作案人数应为两人作案

现场勘查发现地面有穿袜血足迹,门口处有一双皮鞋,内底上有擦拭血迹,鞋帮上无血迹。还有一双拖鞋,拖鞋一只鞋鞋带上有两滴血,另一只鞋上有三滴血,内底上无血迹。

皮鞋内底上有擦拭状血迹,说明是有人用带有血迹的足接触鞋内底形成,与室内地面上有血袜印联系分析,很可能是作案人穿袜作案沾有血迹,而后又用带有血迹的足接触鞋内底形成,鞋帮上无血迹则说明该鞋在案件发生时不在杀人中心现场,而是在门口处,鞋内底上的血迹是作案人逃走时形成,因逃跑时慌乱穿错鞋所致。

拖鞋鞋带上有血滴,说明作案人行凶杀人时,该拖鞋在杀人中心现场,鞋带上的血迹是作案人行凶杀人时从受害人的伤口中喷溅的血迹,鞋内底上无血迹,说明穿拖鞋的作案人在现场上其足始终没有离开鞋,内底被其足遮掩而没有血迹,而此拖鞋不可能是另一袜底有血的作案人所穿,否则拖鞋内底会有血。

基于上述分析,作案人应该是两人,其中一人进屋时穿拖鞋,而另一人则脱鞋穿袜进入室内。(https://www.daowen.com)

破案后证实进屋时因只有一双拖鞋,一人穿拖鞋,一人穿袜子(室内很干净)。出门时穿袜子的人把鞋穿错了,又脱下,所以皮鞋内有血迹。

3.分析作案工具应该是用铁锤杀人

首先,排除了用烟灰缸杀人的可能。因为头部是钝器伤,烟灰缸上有血和头发,容易先入为主地认为凶器就是烟灰缸。但是如果用烟灰缸连续打死两个人,并造成受害人头骨粉碎性骨折,烟灰缸上的血和头发会更多,死者头部的伤痕面积会更大且浅。如果是突然拿起烟灰缸行凶,烟灰会撒满地面,而不是较完整地扣在地上;男受害人头部左后上方有四个孔洞型粉碎性骨折,女孩头部左前侧有两处伤,额头上的一处伤为0.5厘米×0.9厘米,额骨被打穿,这样的贯通伤是烟灰缸无法形成的,特别是面积如此小的贯通伤。

其次,推断作案工具是铁锤。作案人的杀人动机非常明显,案前有充分的准备,从现场及作案过程来看,杀人工具应该是自带而不是就地取材。若为自带工具,该项工具必然能够满足易于杀人的要求,要有较大的杀伤力,且较容易隐藏于身而不被发现。从死者的损伤来看,杀人凶器是钝器,而不是刀类锐器,而且该工具一个局部的形态为圆形,能形成孔洞形损伤,还有一个局部呈尖锐形,能形成0.5厘米×0.9厘米的额骨贯通伤,因而杀人工具是体积较小、便于携带、杀伤力强的钝器。综合分析作案凶器应该是一头尖一头圆的奶头锤。破案后证明分析准确。

作案过程

1.对侵入现场过程的分析

基于前文的分析可知作案人数为两人,是熟人作案,是敲门入室,且在门口换拖鞋,因门口只有一双拖鞋,其中一人进屋时穿拖鞋,而另一人则脱鞋穿袜进入室内。

2.对行凶地点的分析

从现场血痕分布情况来看,厅内中间的沙发上有血迹,侧面有血柱,靠背上有喷溅状血痕,坐垫中部无血痕,说明男受害人是坐在沙发上被人袭击致死。

3.女受害人的遇害经过

客厅桌上小孩做过作业的书本及香蕉皮说明“客人”在交谈时女孩在桌子上做作业,倒地的地点却在其父亲尸体旁的茶几边,女孩受伤的部位在头部左前侧,是受到迎面的攻击,综合分析女受害人是看到父亲遇害跑过来协助,又被作案人灭口的。

4.杀人之后的处理

门槛上有擦拭血迹,门框上有血手套印,地面有穿袜血足迹,脚尖朝内,地面上还有拖把拖地的痕迹,说明作案人杀人后,穿袜作案的人还戴手套用拖把清除过地面上的血迹。

5.仓皇逃跑

皮鞋内底上有擦拭状血迹,说明是有人用带有血迹的足接触鞋内底形成,与室内地面上有血袜印联系分析,很可能是作案人穿袜作案沾有血迹,而后又用带有血迹的足接触鞋内底形成,鞋帮上无血迹则说明该鞋在案件发生时不在杀人中心现场,而是在门口处,鞋内底上的血迹是作案人逃走时形成的,因逃跑时慌乱穿错鞋所致。


[1] 聂凤峻:《论目的与手段的相互关系》,载《文史哲》1998年第6期。

[2] 肖庆平:《深入研究经济犯罪的作案手段已成当务之急》,载《犯罪研究》2006年第6期。

[3] 姚丙育:《杀人案件的侦破与实例》,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

[4] 李国安:《爆炸痕迹勘验》,沈阳出版社1991年版。

[5] 张书杰:《工具痕迹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6] 杨昌军:《如何把握作案手段的内在联系》,载《中国刑事警察》1994年第1期。

[7] 刘建军:《交通事故物证鉴定技术》,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8] 陈建华、李德仲:《枪弹痕迹检验》,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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