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则理解】

更新于 2026年10月13日 版权声明
【规则理解】

一、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遗产的条件

遗产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一般而言,公民的遗产会依照《继承法》的相关规定,由其继承人继承或由受遗赠中取得。但在公民没有继承人,又没有指定遗嘱继承人时,遗产不发生继承或遗赠。通常情形下,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收归国家或集体所有。司法实践中,应从以下两方面来认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条件:

(一)无人继承

所谓无人继续包括无法定继承人,也无遗嘱继承人,以及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放弃或者丧失继承权。继承包括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法定继承是指按照法律规定的原则、顺序、方式进行的继承。遗嘱继承是指按照被继承人生前意志进行的继承。一般情形下,在存在法定继承人或者遗嘱继承人时,遗产归法定继承人或者遗嘱继承人继承,不存在收归国有或者由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的情形。但是,如果法定继承人或者遗嘱继承人均放弃继承,或者丧失继承权时,遗产不发生继承。

根据《继承法》第25条第1款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对于继承人放弃继承,《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有更为明确的规定,该司法解释第46条规定,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关于放弃继承的方式,该司法解释第47、48条进行了规定:一般情况下,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用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本人承认,或有其他充分证据证明的,也应当认定其有效;在诉讼中,继承人向人民法院以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的,要制作笔录,由放弃继承的人签名。

在某些情形下,继承人还可能丧失继承权。根据《继承法》第7条的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1.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2.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3.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该条规定未明确适用于法定继承或遗嘱继承,但从《继承法》的体系来看,该条规定于总则部分,故应同时适用于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二)无受遗赠人

所谓无受遗赠人包括受遗赠人放弃遗赠,以及遗赠附有义务时,受遗赠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取消受遗赠人接受遗产的情形。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公民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与无人继承且无人受遗赠,两者的遗产归属一致的,都是归国家所有。但此时,国家作为遗产接受人的身份并不相同,公民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的,国家是依照被继承人的意志,作为受遗赠人接受遗产;而遗产无人继承,且无人受遗赠的,国家是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取得遗产。在公民为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其立遗嘱将财产赠给其所在集体时,集体可以作为受遗赠人取得遗产,此时,与无人继承亦无人受遗赠时,集体所有制组织取得遗产的性质亦不相同。

应当注意的是,有受遗赠人的,不发生国家、集体所有制组织依照法律的直接规定取得遗产的情形。但是,受遗赠人放弃遗赠,或者其受遗赠的权利被人民法院取消的除外。《继承法》第25条第2款规定,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继承法》第21条规定,遗嘱继承或者遗赠附有义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当履行义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请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他接受遗产的权利。在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或者其受遗赠的权利被人民法院取消的,视为无人受遗赠。

二、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属

《继承法》第32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归国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成员的,归所在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根据该条规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可能有两种归属:第一是归国家所有,第二是归集体所有制组织所有,其前提是死者生前是集体所有制组织的成员。

《继承法》和《民事诉讼法》对如何认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财产均未明确规定,但是《民事诉讼法》第15章“特别程序”第5节“认定财产无主案件”中 第193条规定:“判决认定财产无主后,原财产所有人或者继承人出现,在民法通则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可以对财产提出请求,人民法院审查属实后,应当作出新判决,撤销原判决。”根据该条规定,可以推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财产的认定程序适用于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的相关规定。因此,申请认定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该财产应属于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应由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向财产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提出,申请书应当写明财产的种类、数量以及要求认定财产无主的根据。[2]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核实,应当发出财产认领公告。公告满一年无人认领的,判决认定财产无主,收归国家或者集体所有。[3]公告期间有人对财产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应裁定终结特别程序,告知申请人另行起诉,适用普通程序审理。[4]

上述规定对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财产的认定程序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但是,《继承法》或者《民事诉讼法》仍对下述问题没有予以明确:国家或者集体所有制组织自何时开始取得财产的所有权,自被继承人死亡之时或者自认定遗产属于无主财产时开始?在国家或者集体所有制组织接受遗产之前,遗产归何人管理?被继承人的债权人是否可以在公告期内对财产提出请求?如果债权成立,债权人是向接受遗产的国家或者集体所有制组织主张债权,还是从遗产中直接受偿,受偿之后财产才归属于国家或者集体所有制组织?上述问题法律尚未明确,司法实践中做法不一,有待进一步研究。(https://www.daowen.com)

三、适当分得遗产权的把握

为了保障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的合法利益,防止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之外的人丧失扶养,同时鼓励赡养老人的良好风尚,在对遗产归属的认定上,我国《继承法》还规定了适当分得遗产权。适当分得遗产权是指继承人以外的人,基于和被继承人之间的扶助关系,依照《继承法》而对遗产提出请求的资格。

适当分得遗产权与继承权或者受遗赠权不同,相比较有其自身的特点,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把握:

(一)权利人的范围

继承人分为法定继承人与遗嘱继承人。根据《继承法》第10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祖父母与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同时根据《继承法》第16条第2款、第3款的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或将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而根据《继承法》第14条规定,适当分得遗产权人是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见,法定继承人与遗嘱继承人都必须是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与外祖父母范围内的人,而受遗赠人则是国家、集体或者上述范围之外的人,而适当分得遗产权人则是继承人以外的人。“继承人以外”的人,不同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在法定继承人中,存在第一顺序继承人时,第二顺序继承人则不属于继承人;在遗嘱继承中,被遗嘱排除的法定继承人,也属于《继承法》第14条规定的“继承人以外”的人。

(二)权利产生的依据

法定继承人虽是基于继承法直接规定而产生,但法律对法定继承人范围的确定是基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特定的亲缘关系而产生。基于两者之间特定的亲缘关系,被继承人没有立遗嘱表明其意思,法律推定被继承人同意由特定范围内的亲属继承,遗嘱继承人则是基于被继承人明确表示出来的意愿而产生;而适当分得遗产权中,不论是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还是对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都是基于权利人与被继承人之间的扶养关系而产生,而非亲缘关系。

(三)立法目的

遗嘱继承反映了继承法关于个人财产处分的自由原则,是民法中意思自治原则在财产继承领域的体现,而法定继承与适当分得遗产继承则体现了国家对个人遗产处分的干预,但两者仍有不同。法定继承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被继承人处分遗产的自由,但仍反映了一般情况下被继承人的生前意愿;而适当分得遗产则体现了对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的保障,防止因为被继承人的死亡,导致被继承人扶养的人失去扶养而生活陷入困境,体现了对尊老爱幼、互相帮助的传统美德的弘扬,使得与被继承人无特定亲属关系,但尽了扶养义务的人员能得到适当回报。

(四)分得的份额

《继承法》第13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可见,在继承人没有协商同意其他方案时,法定继承以均等继承为原则,特殊情况下可适当多分或者少分。遗嘱继承中,各继承人的份额则以被继承人的遗嘱为依据进行分配。对适当分得遗产人的分配份额,《继承法》没有明文规定,只是规定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而未规定具体的数量,另《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1条规定,可以分给适当遗产的人,分给他们遗产时,按具体情况可多于或少于继承人,具体份额如何确定可由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自由裁量。

(五)权利的行使方式

根据《继承法》第2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适当分得遗产人如何行使权利,在《继承法》中没有明确规定,但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2条规定,依《继承法》第14条规定可以分得适当遗产的人,在其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本人有权以独立的诉讼主体的资格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在遗产分割时,明知而未提出请求的,一般不予受理;不知而未提出请求的,在二年以内起诉的,应予受理。根据该条规定,适当分得遗产权利人行使权利的期间应当是遗产分割时,行使权利的方式是提出请求,如果权利人未在遗产分割时提出请求,则应视为放弃权利。

由于适当分得遗产权是为了保障权利人的基本生活,或者基于其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义务的法定报酬,因此无论该遗产是否发生继承或遗赠,或是在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遗产应收归国家的情形之下,均可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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