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讲 法的起源
一、法的产生
作为一种社会历史现象,法律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它是在一定条件下产生和发展的,有其自身的起源、发展的规律。
在原始社会,通过道德规范、宗教规范特别是习惯来调整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氏族习惯是人们在长期的共同生产和生活中逐渐形成和演化,并世代相传,成为氏族成员内在需要和外在自觉的行为模式或行为习惯。这些社会规范涉及公共管理、婚姻家庭、财产继承、渔猎耕种、产品分配、血族复仇等方面,这些社会规范是由生产力极端低下所决定的,与当时的社会结构和社会关系相适应,维持了原始社会的生产秩序和生活秩序。原始社会以习惯为主的社会规范体现了全体氏族成员的共同利益和意志,依靠氏族部落领袖的威信、社会舆论和人们的自觉遵守来保证其实施。因此,马克思主义认为原始社会的社会规范与阶级社会的法律是根本不同的。
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生产关系的变化,原始社会的社会规范也必然为另一种社会规范所代替。
随着生产力的发展,产品有了剩余,出现了私有制和阶级剥削,原始社会的氏族联盟和氏族习惯就为国家和法律所代替。法的产生有着经济的、阶级的、社会的根源,同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以及私有制和阶级的出现、社会的发展是分不开的。
法与原始社会规范都是一定社会经济基础之上的上层建筑,两者有着许多共同点:两者都属于社会规范;都要求人们普遍遵守,并且有一定约束力;都根源于一定的社会物质生活条件,由各自的经济基础所决定;都是调整一定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但两者又有根本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1.两者产生的方式不同。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原始社会规范是先民在长期的共同生产和生活过程中自发形成的。
2.两者反映的利益和意志不同。法反映统治阶级的利益和意志;原始社会规范反映原始社会全体成员的利益和意志。
3.两者保证实施的力量不同。法是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原始社会规范是依靠社会舆论的力量、传统力量和氏族部落领袖的威信保证实施的。
4.两者适用的范围不同。法适用于国家主权所及的地域内的所有居民;原始社会规范只适用于同血缘的本氏族部落成员。
二、法产生的一般规律
法的产生是一个长期的社会历史过程,有其独特的发展规律,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https://www.daowen.com)
(一)从调整机制上看,法的产生经历了从个别调整到规范性调整、一般规范性调整到法的调整的发展过程
原始社会初期的社会调整往往是个别调整,即针对具体人、具体行为所进行的只适用一次的调整。当某些社会关系发展为经常性、较稳定的现象时,人们为提高效率、节约成本而为这一类社会关系提供行为模式,于是个别调整便发展为规范性调整,即统一的、反复适用的调整。以后随着社会的发展,社会形成两个利益对立的阶级,统治阶级需要一种特殊的社会规范来维护其利益,迫使社会成员按照统治阶级意志行事,于是法律的调整从一般的规范性调整中分离出来,法的调整逐渐成为社会关系的主要调整方式。法的调整的主体是政治社会中最具权威的组织——国家,国家创制法并保证法律的实施。
(二)从形式上看,法的产生经历了习惯到习惯法、再由习惯法到制定法的发展过程
原始社会时期的社会规范主要是习惯,随着私有制和阶级的形成,习惯打上了阶级的烙印,具有了阶级性,逐渐转变为习惯法。统治阶级有选择地利用原有的习惯,由国家加以确认,使之成为对本阶级有利的社会规范,而赋予法律的效力,从而形成最早的习惯法。随着社会关系的复杂化和社会文明的发展,国家机关根据一定的程序把体现统治阶级意志和利益的规范以明确的文字形式表现出来,逐渐产生了制定法。最早的制定法,主要是习惯法的整理和记载,还有个别立法文件和最主要的判决的记载。以后,国家适应社会的需要主动地制定新的法律规范,制定法成为法的主要渊源。因此,法律的产生过程,是一个由简单到复杂、由不完善到完善、由自发形成到自觉形成的长期发展过程。
(三)从内容上看,法的产生经过了法与宗教规范、道德规范的浑然一体到法与宗教规范、道德规范的分化、法律的相对独立的发展过程
原始社会的习惯融道德、宗教等社会规范于一体,国家产生之初的习惯法与宗教规范、道德规范等没有明显的界线,三者相互渗透、浑然一体。随着社会的进化、法律的发展成熟,法与道德、宗教规范开始分化,法在调整方式、手段、范围等方面自成一体、相对独立,在社会调整体系中占有独特的地位,发挥特殊的作用。
三、法的历史类型
法的历史类型是按照法所体现的国家意志的性质以及法赖以建立的经济基础对人类历史上的法所作的类型划分。根据这一标准,凡是建立在相同经济基础、反映相同阶级意志的法就属于同一个历史类型。据此,人类历史上的法可以划分为奴隶制法、封建制法、资本主义法和社会主义法四大历史类型。与前三类建立在生产资料私有制基础上的剥削阶级类型的法不同,社会主义法建立在生产资料公有制的经济基础之上,反映和维护了广大劳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因而是更高历史类型的法。
从奴隶制法到封建制法,再从资本主义法到社会主义法,这是人类法律发展的一般规律和总体趋势,但具体到特定国家和民族,其法的发展并不一定都会完整经历这四个历史阶段。人类社会的法之所以能够从一个旧的历史类型进化为一个新的历史类型,其根本原因在于社会基本矛盾的运动。随着生产力的不断提高,新的生产方式取代了旧的生产方式,于是新的历史类型的法取代了旧的历史类型的法,这是新法对旧法的否定,但并不意味着新法与旧法之间不存在历史联系和批判继承关系。
马克思主义法学认为,法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有其产生与发展的历史过程,但最终会随着生产力的高度发展而消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