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讲 法的现代化
一、法的现代化的概念
(一)法的现代化的内涵
法的现代化,是指法的传统性因素不断减少,现代性因素不断增长的过程,是社会生活现代化的产物。现代化的法为现代社会生活提供了制度保障。
法的现代化,是社会生活现代化的产物,反过来,现代化的法又为现代社会生活提供了制度保障。法的现代化有着丰富的内涵:
(1)法与道德相互分离,法成为实证化的法律,道德成为理性的道德。
(2)法成为形式法,法的合法性越来越依赖于确立和证成它的形式程序,即现代化的法的合法性来自于法本身,而不是法律之外的伦理或神学因素。
(3)法对现代基本价值准则(如尊重人的主体地位、保障人的权利与自由、维护人人平等、推动政治民主化)的体现和保护。
(4)法具有形式合理性,即具有可理解性、精确性、一致性、普遍性、公开性、法一般是成文的以及不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
(二)法的现代化的类型
1.根据推动法的现代化的动力来源不同,法的现代化过程大致可以分为内发型法的现代化和外源型法的现代化。
2.内发型法的现代化,是指由特定社会自身力量产生的法的内部创新,表现为一个自发的、自下而上的、缓慢的、渐进变更的过程。
3.外源型法的现代化,是指在外部环境影响下,社会受外力冲击,引起思想、政治、经济领域的变革,最终导致法律领域的变革与转型。它具有被动性、依附性、反复性。
二、当代中国法的现代化的历史进程与特点(https://www.daowen.com)
(一)历史进程
鸦片战争后,中国传统的封建法面临着两方面的压力:一方面,清朝政府在被迫签订的不平等条约中承认了外国领事裁判权,对中国传统法律造成极大的修改压力;另一方面,当时的有识之士在鸦片战争前后已经看到了中国的落后,要求变法图强。以收回领事裁判权为契机的清末修律,标志着中国走上了法律转型之路,开启了中国法的现代化之门。
(二)特点
从起因看,中国法的现代化无疑属于外源型法的现代化,西方法律也就必然成为中国法的现代化的主要参照。但是,由于中国有着自己悠久的法律传统,以儒家文化为代表的中华文明有着强大的生命力和可调适性,因此,中国近百年法的现代化的历史,既与所有外源型法的现代化有共同之处,但也有自己的独特之处:
(1)由被动接受到主动选择。
(2)由模仿民法法系到建立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制度。
(3)法的现代化的启动形式是立法主导型。
(4)法律制度变革在前,法律观念更新在后。
法的现代化,涉及的方面非常复杂,既有法制度的现代化,也有法观点、法思想的现代化,即涉及制度本身的完备和良善,也涉及制度的有效贯彻与实施。在依法治国的背景下,需要认真结合本国实际,从如下方面积极推动我国法的现代化转型:
首先,要将政府推动与社会参与相结合,在政府主导法治建设的顶层设计和长远规划的同时,开放社会各界参与法律发展的机会和途径,通过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的双向互动,为法的现代化提供更强大的动力源,促进法律的良性构建和有效实施。
其次,要把立足本国国情与借鉴国外经验相结合,使法治的本土化与国际化相统一,法治的民族性与普遍性相统一。
最后,要把制度改革与观念更新相结合,要不断完善法律制度,构建科学、合理的现代法律体系。与此同时,通过开展法治教育,进行法治启蒙,培育全体社会成员的现代民主法治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