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讲 宪法规范

第6讲 宪法规范

一、宪法规范的概念

宪法规范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宪法主体参与国家和社会生活最基本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

二、宪法规范的主要特点

与一般法律规范相比,宪法规范具有以下主要特点:

(一)根本性

宪法规范的根本性是指宪法规定国家生活中的根本问题。尽管宪法的调整范围广泛,包括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但宪法具体规范其内容时,主要涉及最根本性的问题,而不是规定具体事项。

(二)最高性

宪法规范的最高性是指宪法规范的效力高于其他法律规范。在整个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宪法是母法、基础法,其他法律都必须以宪法为制定的依据,因而宪法规范在国家法律体系中处于最高的地位。同时,宪法规范的法律效力最高,其他法律规范不能与宪法规范相抵触,否则无效。

(三)原则性

宪法规范的原则性是指宪法规范只规定有关问题的基本原则。宪法是根本法,是统治阶级管理国家和社会生活各方面意志和利益的集中表现,其内容涉及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社会、生态等各个方面。对如此广泛的问题,宪法规范当然不能规定得非常具体,而只能作原则性的规定,其规范的表述具有概括性。

(四)纲领性

宪法规范的纲领性是指宪法规范明确表达对未来目标的追求。虽然宪法规范主要针对宪法主体的现实社会生活,因而是现实社会人们的根本活动准则,但宪法本身的地位和作用却决定了宪法不仅应该确认统治阶级的治国思想和治理形式,而且应该确认国家的发展目标和宏观发展思路。宪法规范既要规范现实,也要规划未来。(https://www.daowen.com)

(五)稳定性

由于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它的变化不仅直接关系到整个国家和社会的稳定,而且直接关系到统治阶级的根本利益,关系到宪法能否保持应有的权威和尊严。因此,宪法规范必须具有稳定性。但这种稳定性是相对的。随着社会历史条件的变化发展,宪法规范也要相应变化发展。

三、宪法规范的分类

(一)确认性规范

确认性规范是对已经存在的事实的认定,其主要意义在于根据一定的原则和程序,确立具体宪法制度和权力关系,以肯定性规范的存在为其主要特征。如我国《宪法》第1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二)禁止性规范

禁止性规范是指对特定主体或行为的一种限制,也称其为强行性规范。这类规范对于宪法的实现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集中表现宪法的法的属性。在我国宪法中,禁止性规范主要以“禁止”“不得”等形式加以表现,这类规范数量不多,但产生的影响比较大。如我国《宪法》第65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三)权利性规范与义务性规范

权利性规范与义务性规范主要是在调整公民基本权利与义务的过程中形成的同时为行使权利与履行义务提供依据。从我国宪法的规定看,权利性与义务性规范具体有下列三种形式:一是权利性规范。宪法赋予特定主体权利,使之具有权利主体资格,如《宪法》第35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二是义务性规范,集中表现在公民应履行的基本义务。《宪法》第5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维护国家统一和全国各民族团结的义务。三是宪法中的权利性与义务性规范相互结合为一体。如《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四)程序性规范

程序性规范具体规定宪法制度运行过程的程序,主要涉及国家机关活动程序方面的内容。程序性规范主要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直接的程序性规范,如全国人大召开临时会议的程序、全国人大延长任期等。二是间接的程序性规范,即宪法典本身对程序性规范不做具体规定,而通过法律保留形式规定具体程序。如法律的具体制定程序、国家机关负责人的具体选举程序等,宪法只做原则性的规定,具体程序由部门法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