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讲 国家主席
一、国家主席的性质和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是我国国家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内对外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宪法规定的国家主席职权。
二、国家主席的产生和任期
(一)国家主席的产生
国家主席、副主席由全国人大选举产生,其具体程序是:首先由全国人大会议主席团提出国家主席和副主席的候选人名单,然后经各代表团酝酿协商,再由会议主席团根据多数代表的意见确定候选人名单,最后由会议主席团把确定的候选人交付大会表决,由大会选举产生国家主席和副主席。
(二)任期
国家主席、副主席的任期同全国人大每届任期相同,都是5年。
三、职权
1.公布法律,发布命令:法律在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通过后,由国家主席予以颁布施行。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发布特赦令、进入紧急状态令、动员令、宣布战争状态等。
2.任免国务院的组成人员和驻外全权代表: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经全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正式确定人选后,由国家主席宣布其任职或免职。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派出或召回驻外大使。(https://www.daowen.com)
3.外交权:国家主席代表国家接受外国使节,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宣布批准或废除条约和重要协定。
4.荣典权:国家主席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代表国家向那些对国家有重大功勋的人授予荣誉奖章和光荣称号。
四、国家主席职位的补缺
1.国家主席缺位时,由副主席继任主席职位;
2.副主席缺位时,由全国人大补选;
3.国家主席、副主席都缺位时,由全国人大补选,补选之前,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暂时代理国家主席的职位;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代理国家主席职位时的地位与国家主席相同,处理的各种国务与国家主席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讲重点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七十九条至第八十一条、第八十四条(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