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讲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一、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一)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性质和地位
1.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设立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人大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本级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2.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居于最高地位,地方各级人大和全国人大一起构成我国国家权力机关体系。
3.全国人大、上级人大有权依照宪法和法律监督的规定对地方人大、下级人大进行监督。
(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和任期
1.地方各级人大由代表组成,代表的产生采取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并用的方法;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镇的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代表,由下一级人大选举产生。(具体见选举制度一章)
2.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的人大代表每届任期5年;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每届任期5年。
(三)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
1.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保护机关、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利。
2.选举和罢免国家机关负责人: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大选举本级人大常委会的组成人员;选举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县长、副县长,区长、副区长;选举本级监察委员会主任、人民法院院长和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选出的检察长需报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提请本级人大常委会批准。乡、民族乡、镇的人大有权选举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地方各级人大有权罢免由它选举产生的地方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负责人。
3.决定重大的地方性事务。
4.监督权:地方各级人大有权监督本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县以上人大还有权监督本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有权撤销或改变本级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
5.制定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有权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设区的市和自治州人大有权制定地方性法规(限城乡建设与管理、环境保护、历史文化保护等方面),报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并由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四)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会议制度和工作程序
1.会议制度。地方各级人大主要以召开会议的方式进行工作。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经1/5以上代表提议,可以临时召集本级人大会议。县级以上各级人大会议由本级人大常委会召集,由预备会选出的主席团主持会议。本级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和人民法院院长、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列席会议,其他有关单位负责人经主席团同意也可列席。
2.工作程序。县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召开会议,首先举行预备会议,选举本次会议的主席团和秘书长,通过大会的议程和其他准备事项的决定,预备会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主持。
例题:根据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下列关于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的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预备会议,预备会议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主持
B.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举行会议时,选举主席团。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主席、副主席为主席团成员
C.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第一次会议,由上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上届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主持
D.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年至少举行一次
【答案及解析】BD(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制度)。《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13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次会议举行预备会议,……预备会议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每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的预备会议,由上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持。”所以,不是所有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举行预备会议,也并不是都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主持。A项错误。第16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每届第一次会议,在本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选举完成后的两个月内,由上届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乡、民族乡、镇的上届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召集。”召集而非主持,所以C项错误。
(五)专门委员会和调查委员会
1.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大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法制、财政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等专门委员会;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大根据需要,可以设法制、财政经济等专门委员会。在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领导下研究、审议和拟定议案,对属于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职权范围内同本委员会有关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各专门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其人选由人大主席团在人大代表中提名,大会通过;大会闭会期间,人大常委会可以补充任命专门委员会个别的副主任委员和委员;各专门委员会受本级人大和人大常委会领导;(https://www.daowen.com)
2.县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必要时,可以组织对于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这种调查委员会是非常设性组织,乡、民族乡、镇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
二、县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
(一)性质和地位
1.性质:是本级人大的常设机关;
2.地位:对本级人大负责并报告工作。
(二)组成和任期
1.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大常委会由本级人大在代表中选举主任、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委员若干人组成;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大常委会由本级人大在代表中选举主任、副主任若干人和委员若干人组成。常委会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职务。
2.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每届的任期同本级人大任期相同,均为5年。
(三)职权
1.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决议的遵守和执行;
2.领导或主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选举,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3.决定本行政区域内政治、经济、科学、文化、卫生、民政、民族、计划生育工作等重大事项,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建议,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作部分变更,决定授予地方荣誉称号;
4.对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下一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工作进行监督,撤销其不适当的决议、决定、命令等,受理人民群众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5.依法任免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有关工作人员,在本级人大闭会期间,补选上一级人大出缺的代表和撤换个别代表;
6.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大常委会,有权依法制定和颁布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设区的市和自治州的人大常委会可以依法制定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并由批准机关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四)会议制度
1.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会议分常委会会议和主任会议;
2.常委会会议由主任召集,至少每两个月举行一次。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省、自治区、设区的市的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5人以上提名,县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3人以上联名,可以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提出议案,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或先交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审议,提出报告,再决定是否提请常委会会议审议。常委会组成人员按法定人数联名可以提出对本级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的质询案,由主任会议决定交质询机关答复;
3.主任会议由常委会主任、副主任、秘书长(县级人大不包括秘书长)组成,处理常委会日常工作;
4.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设立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并设立办事机构。
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一)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性质和地位
1.性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地方各级国家行政机关;
2.地位: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从属于本级国家权力机关,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向它负责,受它监督;地方人民政府还要服从上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和报告工作,执行上级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全国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都要接受国务院的领导,同时又要发挥自己的主动性,努力搞好工作。
(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组成、任期和领导体制
1.组成: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分别由省长、副省长、自治区主席、副主席、市长、副市长、州长、副州长和秘书长、厅长、局长、委员会主任等组成;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分别由县长、副县长、市长、副市长、区长、副区长和局长、科长等组成。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分别由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组成;
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每届任期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任期相同;
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实行首长负责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会议分为全体会议和常委会议,全体会议由本级人民政府全体成员组成,常务会议则由人民政府的正副职领导组成;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区和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秘书长也参加常务会议。会议对重大问题进行讨论,然后由行政首长根据大家的意见最后作出决定,并对决定后果负责。
(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权
1.执行决议、发布决定和命令: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规定行政措施,发布决定和命令;省、自治区、直辖市、市辖区和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民政府还可以制定规章;
2.领导和监督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工作,有权撤销或改变所属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命令、指示、决定,任免、考核行政工作人员;
3.管理各项行政工作;
4.依法保障各方面的权利。
(四)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所属工作部门
1.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各工作部门,乡级政府不设工作部门;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审计机关,对本级人民政府和政府部门、财政金融机构和企业的财务进行审计监督,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
(五)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派出机构
1.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行政公署,作为它的派出机关;
2.县、自治县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区公所,作为它的派出机关;
3.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
本讲重点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第二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六条、第六十八条(略)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
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