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课 宪法的实施与监督

第六课 宪法的实施与监督

本课重难点及历年考情分析

宪法的实施与监督包括宪法的实施、宪法的解释、宪法的监督以及宪法宣誓制度四个部分。要着重把握宪法解释的原则和方法、宪法修改的程序、宪法的监督。

真题自测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规定:“公民依法享有姓名权。公民行使姓名权,还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关于该解释,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7/1/64,多选)

A.我国宪法明确规定了姓名权,故该解释属于宪法解释

B.与《民法通则》和《婚姻法》具有同等效力

C.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D.法院可在具体审判过程中针对个案对该解释进行解释(https://www.daowen.com)

【答案】BCD。我国宪法没有明确规定姓名权,《民法总则》第111条规定了姓名权,故A选项错误。

2.根据《立法法》,关于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制度,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7/1/66,多选)

A.全国人大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可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主动审查

B.自治县人大制定的自治条例与单行条例应按程序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

C.设区的市市政府制定的规章应报本级人大常委会、市所在的省级人大常委会和政府、国务院备案

D.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审查认为地方性法规同宪法相抵触而制定机关不予修改的,应向委员长会议提出予以撤销的议案或者建议

【答案】ABC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