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讲 宪法修改

第2讲 宪法修改

一、宪法修改的含义

宪法修改是指在宪法实施过程中,随着社会现实的变化发展,出现宪法的内容与社会现实不相适应的时候,由有权机关依照宪法规定的程序删除、增加或变更宪法内容的行为。宪法修改有以下几个特点:

1.宪法修改的机关是宪法授权的特定机关。从各国宪法的规定来看,宪法的修改机关主要有两种情形:一是宪法授权的特定国家机关,主要是国家的立法机关;二是根据宪法修改的需要,专门设立的宪法修改机关。

2.宪法修改必须严格按照宪法规定的程序进行,而且宪法修改的程序较之一般法律的制定和修改程序更为严格。

3.宪法修改是对作为国家根本法的宪法进行变更的活动,其变更或修改的对象是具有根本法形式特征的宪法,既包括宪法规范的内容变更,也包括宪法规范形式的变更。

二、宪法修改的方式

(一)全面修改

(1)全面修改是指对宪法全文进行修改,以新宪法取代旧宪法;(2)一般是在原有宪法基础上的全面更新,在内容上不排除保留原来的一些条款;(3)全面修改一般是在国家生活中某些重大问题发生重大变化时采用。

(二)部分修改

(1)部分修改指对宪法原有部分条款加以改变,或增加若干条款,不牵动其他条款和整个宪法;(2)决定宪法采取全面修改或部分修改的关键是宪法规范与社会现实的冲突程度。

三、宪法修改的程序

(一)提案

(1)指宪法修正案的提出;(2)我国宪法的修改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1/5以上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提议。(https://www.daowen.com)

(二)审定

(1)审定指宪法修正案提出以后,由法定有权机关对宪法“应否修改”作原则上审查与决定;(2)目的在于决定宪法应否修改。

(三)起草

(1)审定是指在宪法应该修改后,由法定机关对决定修改的部分进行具体的草案拟定;(2)目的是决定宪法条文如何修改。

(四)议决

(1)通常由国会、议会、人民代表大会等民意机关议决通过,我国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决通过;(2)遵循严格的程序。

(五)公布

(1)一般由国家元首、议决机关和行政机关来公布宪法修正案;(2)我国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公布。

本讲重点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图示

第六十四条(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