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讲 宪法监督

第4讲 宪法监督

一、宪法监督的内容

宪法监督是由宪法授权或宪法惯例所认可的机关,以一定的方式进行合宪性审查,取缔违宪事件,追究违宪责任,从而保证宪法实施的一种制度。就监督对象来说,宪法监督主要包括两大方面:

1.规范的合宪性审查和监督,即审查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避免其与宪法抵触。

2.行为的合宪性审查和监督,即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各政党、武装力量、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全体公民等的违宪行为进行审查,追究违宪责任,维护宪法权威。

二、宪法监督的体制

综观世界各国的宪法规定及实践,宪法监督体制主要有以下三种:

1.由普通司法机关作为宪法监督机关的体制。由普通司法机关作为宪法监督机关的体制起源于美国。

2.由代议机关作为宪法监督机关的体制。由代议机关作为宪法监督机关的体制起源于英国。英国长期奉行“议会至上”原则,认为议会是代表人民的民意机关,是主权机关。因此,应该由作为代议机关的议会作为宪法监督机关。社会主义国家采取的也大多是由代议机关负责宪法监督的体制。我国宪法规定,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负有监督宪法实施的职责。

3.由专门机关作为宪法监督机关的体制。由专门机关作为宪法监督机关的体制起源于1799年法国宪法设立的护法元老院。

三、宪法监督的方式

从世界各国的宪法实践来看,各国宪法监督的具体工作方式、方法虽有差异,但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事先审查和事后审查

事先审查又称预防性审查。这种方式通常适用于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的制定过程。当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尚未正式颁布实施之前,由特定机关对其是否合宪所进行的审查。如果在审查过程中发现其违宪,即可立即修改、纠正。

事后审查是指在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颁布实施以后,由特定机关对其是否合宪所进行的审查。事后审查往往发生于人们对有关法律、法规的合宪性产生怀疑,或者由特定机关、组织、个人提出合宪性审查请求的情况。

(二)附带性审查和宪法控诉

附带性审查是指司法机关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因提出对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是否违宪的问题,而对该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进行的合宪性审查。附带性审查往往以争讼事件为前提,所审查的也是与诉讼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法律性文件。(https://www.daowen.com)

宪法控诉(宪法诉讼、宪法诉愿)则指当公民个人的宪法权利受到侵害后向宪法法院或者其他相关机构提出控诉的制度。

四、我国的宪法监督制度

现阶段的宪法监督制度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宪法监督的机关

在宪法监督体制上,我国属于代议机关作为宪法监督机关的模式。这种模式是由1954年《宪法》确立的。在保留全国人大行使宪法监督职权的基础上,1982年《宪法》授予全国人大常委会“监督宪法的实施”的职权。

(二)宪法监督的方式

我国采取事先审查与事后审查相结合的方式。

1.事先审查。主要体现为法规等规范性文件经批准后生效。根据《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自治区人大制定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后生效;设区的市、自治州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报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批准后施行。

2.事后审查。根据《宪法》和《立法法》、《监督法》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接受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州和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以及司法解释的备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接受本级政府制定的规章的备案。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应当报省、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和本级人大常委会备案。上述规范性文件应当在公布后的30日内报有关机关备案。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是我国宪法监督的重要方式。《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完善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宪法监督制度……加强备案审查制度和能力建设,把所有规范性文件纳入备案审查范围,依法撤销和纠正违宪违法的规范性文件,禁止地方制发带有立法性质的文件。”这是完善我国宪法监督制度的重要方向。

同时,《立法法》规定,如果认为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同宪法或者法律相抵触,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要求,由常委会工作机构分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以及公民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书面提出进行审查的建议,由常委会工作机构进行研究,必要时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进行审查、提出意见。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可以对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主动审查。

(三)违宪的制裁措施

违宪的制裁措施是宪法监督的核心内容,没有制裁措施的宪法监督是缺乏实效、不健全的。从各国实践来看,违宪的制裁措施主要包括:撤销违宪法律;宣布违宪法律无效;允许宪法主体不受该违宪法律约束或者不适用该法律:不得通过违宪法案,并责令立法机关修改;以弹劾、罢免等措施追究违宪行为的责任者。

根据《宪法》和《立法法》的规定,全国人大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不适当的法律和决定,有权撤销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立法法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有权撤销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有权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常委会批准的违背宪法和立法法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有权改变或者撤销其常委会制定的和批准的不适当的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本级政府制定的不适当的规章,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本级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下一级人大不适当的决议,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有权改变或者撤销本级人大常委会不适当的决定。

我国宪法监督制度在贯彻落实宪法、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和法治国家建设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有待进一步完善。深化依法治国实践需要继续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强化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的统一审议功能,切实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