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9.对要约作实质性变更的,对方予以承诺的合同是否成立?
案例9.对要约作实质性变更的,对方予以承诺的合同是否成立?
2012年3月21日,乙公司向甲公司发出一份报价单,在报价单中称:乙公司愿意向甲公司提供10000吨石灰石,每吨价格为10元,价格中包括运费在内,在合同成立后两年内运送。4月1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发出一份购买石灰石的订单:甲公司要求乙公司从4月11日开始提供石灰石,每天提供100吨。按照该规定10000吨石灰石应当在同年7月份运完。但由于各种原因,乙公司未能在甲公司约定的时间内履行完,而是直到11月份才全部交完货。为此,甲公司以乙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给付义务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乙公司赔偿甲公司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本案处理的关键在于,甲公司的承诺对乙公司的要约内容的修改是实质性的修改,还是非实质性的修改,依此可以决定双方之间的合同是否成立,以及合同的内容,以此为基础才能决定乙公司是否已经构成违约。(https://www.daowen.com)
首先,看甲公司对乙公司要约内容的修改。甲公司的承诺中修改的是乙公司要约中规定的履行合同的时间。依照我国《合同法》第30条的规定,甲公司作出的承诺对要约的修改,已经构成实质性内容的变更,所以,该承诺不应当产生承诺的法律效力,于要约人接到其该承诺时,合同不成立。
其次,看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是否成立合同。甲公司的承诺虽然不产生承诺的法律效力,但可以作为一个新的要约。《合同法》第30条规定,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乙公司如果对该要约承诺,则双方成立合同。虽然本案中乙公司未直接以通知的方式表示接受要约而承诺,但其已经实际履行合同,所以应当认为合同已经成立。
再次,看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合同的内容如何。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合同内容,关系到乙公司是否已经构成违约。应当依照甲公司要约的内容来确定合同的内容。乙公司以其实际履行行为表示承诺时,合同成立,此时,合同的内容以变更后的要约的内容为准。在履行过程中,由于乙公司自己的原因而未能按照合同的约定来履行给付义务,已经构成违约,应当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