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要约的实质性变更】

第三十条【对要约的实质性变更】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条文注释(https://www.daowen.com)

内容一致,是指承诺的内容与要约的实质性内容是一致的。要约的实质性内容包括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如果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实质性内容进行了变更,包括增加、减少和改变等情形,则表明当事人之间还处于磋商阶段,意思表示尚未达成一致,受要约人向要约人所发出的意思表示不构成承诺,而是一项新的要约。

本条对实质性条款作了列举,实质性条款包括但不限于所列各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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