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要约的非实质性变更】
2026年07月27日
第三十一条【对要约的非实质性变更】
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条文注释(https://www.daowen.com)
承诺内容的非实质性变更,是指受要约人对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之外的要约内容进行了补充、限制或者修改。
非实质性变更通常包括下列情形:(1)受要约人在承诺中增加了某些法律规定的义务,例如要求出售货物的要约人提供产品质量保证书。法定义务是当事人本来就应当承担的义务,承诺中增加该内容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平衡并无实质性影响。(2)受要约人在承诺中增加了某些说明性条款。此种说明性的条款只能对原有要约内容中不明确的部分进行澄清解释,不得超出原有内容进行补充或者修改。(3)受要约人在承诺中增加了某些建议性条款。是否接受这些建议性条款取决于要约人的意志,并且不影响当事人之间就要约内容达成的合意。(4)受要约人在承诺中修改了要约中的某些非实质性条款。
应用要点